正文 幹部製度:走向現代化?(2 / 2)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加強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權限和責任”,“認真實行考核、獎懲、升降等製度”。1978年到1986年間,改革了過分集中的幹部人事管理體製,下放幹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分工分人負責。強調解決組織路線問題,就是要解決年輕人的接班問題,還要解決機關臃腫和退休製度的問題,加快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人事部從1989年起即開始組織公務員製度的試點工作,首先在國務院的六個部門即審計署、海關總署、國家統計局、國家環保局、國家稅務局、國家建材局進行了部門性試點。1990年,又在哈爾濱市和深圳市進行了地區性的試點。在此期間,《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草案中的一些單項製度,如考試錄用製度、親屬回避製度、人事考核製度、人員培訓製度等也在全國範圍內試行並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在此基礎上,1993年8月14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發,明確: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與此同時,在黨群係統以及人大、政協機關等分別實行或參照實行《黨的機關工作人員條例》或《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至此,符合中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特征的國家的公務員製度誕生。中國的人事製度在完善進程中,也向西方的文官製度學習了其考試、考評規範化的長處。

此後,公務員製度逐步走上法製化、規範化的道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於2005年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是推進幹部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的重要法律依據。

針對社會上一些幹部,刻意製造政績、忽略民生的現象,2014年1月,中央修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從嚴管理幹部。明確: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範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裸官”不得列為考察對象;注重考察工作實績,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官民比例是評價公務員體係效率的重要標準。一種較為普遍的說法是中國“官民比”高達1:26。事實上,這種統計將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機關工勤人員以及離退休幹部都納入公務員範疇,擴大了統計範圍。截至2012年底,全國公務員總數為708.9萬人,同時期中國大陸總人口135404萬人,因此真正的“官民比”為1:191。同期,這一比例在英國為1:118,新加坡為1:71.4。目前,行政和事業單位改革也在加速進行,官民比有望進一步降低。

幹部製度,在吸收西方文官製度的規範化管理過程中,也在因地製宜地解決著中國人事管理的實際問題,形成中國特色的人事管理製度。

責任編輯:劉善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