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無情妙聯(2 / 3)

此聯作者無考。

珍妃蘋果臉

瑞士葡萄牙

這是一副由中國人名和外國國名組成的無情巧對,作者是“巴渝聯苑三老”之首的倪丁一(1912—1999)老先生。

上聯說“珍妃”的“臉”像蘋果一樣好看。“珍妃”是中國清朝末期光緒皇帝的妃子,為東方女性;下聯“瑞士”、“葡萄牙”則是西歐的兩個國家。上下聯意思相差十萬八千裏,但卻字字、處處對仗:“珍/瑞”形容詞對,“妃/士”人倫類名詞對,“蘋果/葡萄”草木類名詞對,“臉/牙”形體類名詞對。內容無關,字詞成對,妙趣橫生,耐人尋味,這就是無情對的特點和魅力。

公門桃李爭榮日

法國荷蘭比利時

上聯描述某公教書育人的成就,“公門”,指某公之門下;“桃李”,泛指學子,此處借喻某公之門生;“爭榮日”,獲取功名、爭得榮譽之日。典出《資治通鑒》:“或謂荻仁傑曰:‘天下桃李,悉在公門矣!’”極言荻公門生故舊之多。下聯“法國”、“荷蘭”、“比利時”,則是歐洲的三個國家。上下聯毫無幹係,整句無法成聯,分開卻處處相對。“公門/法國”,偏正式名詞對;“桃李/荷蘭”,並列式花木對;“爭榮/比利”,動賓詞組對;“日/時”,時間名詞對。對仗十分工穩。整體難相對,拆開成佳對,無情(無法成對)之中又有情,有情之外反無情,取名“無情對”,蓋因此也。上聯“平平仄仄平平仄”,下聯“仄仄平平仄仄平”,平仄十分協調,符合平起式七言聯的標準格式。

此聯作者無考。

楊三已死無蘇醜

李二先生是漢奸

這是一副膾炙人口的無情巧對。

上聯“楊三”,指昆曲名醜楊鳴玉(1815—?),江蘇揚州人,因排行第三,世稱楊三。出身科班,常在北京演出,擅長《問探》、《盜甲》、《下山》、《訪鼠》等劇目。昆曲起源於蘇州昆山縣,故又名蘇昆,昆曲醜角又稱蘇醜。“楊三已死無蘇醜”,是說楊三死了以後,就沒有能與他齊名的蘇昆醜角演員了。

下聯“李二先生”,指清末洋務派首領李鴻章(1823—1901),字少荃,安徽合肥人,因排行第二,戲稱李二先生。道光進士,曾任江蘇巡撫,後任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掌管清廷外交、軍事、經濟大權。在1894年爆發的中日甲午戰爭中避戰求和,招致戰爭失敗和北洋海軍覆沒,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因而被清廷“褫去黃馬褂”。說“李二先生是漢奸”,即指此事而言。

乍看兩聯無法成對,分開卻能處處成對:“楊三/李二”,人名對;“已死/先生”,偏正動詞對;“無/是”,副詞定語對;“蘇醜/漢奸”偏正名詞對。上聯歌頌,下聯貶斥,對比鮮明。上聯“平平仄仄平平仄”,下聯“仄仄平平仄仄平”,平仄極其和諧。的確是一副絕妙的無情巧對。

值得一提的是,許多聯書談到這副巧對時,都夾帶著一段有趣的故事。說是清朝末年,北京某戲院上演昆曲《白蛇傳·水漫金山》,楊三飾龜丞相,命穿黃馬褂的團魚(鱉精)大將軍當先,喝令道:“娘娘有旨,攻打金山寺,如有退縮,定將黃馬褂褫去不貸!”觀眾心領神會,奮起鼓掌叫好。暗中有爪牙密報李鴻章,楊三即被抓去坐牢,不久死於獄中。時人哀其不幸,撰此聯以挽之。

故事說得活靈活現,若果係史實,則如已故聯家王鍾磷先生所說,此聯當是一副高明的挽聯,而不是無情對了。可惜《中國戲曲曲藝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1年版)348頁“楊鳴玉”條目下,並無上述故事的記載。同書316頁記有京劇演員劉趕三的情況,倒與這段故事比較接近:

劉趕三(1817—1894),清·京劇演員。名寶山,字韻卿,號芝軒,天津人。票友出身,初學老生,後改演醜角。曾任“精忠廟”會首。以擅演彩旦戲著名。演《探親家》時,輒騎真驢上台。常在劇中借題發揮,大膽嘲笑封建統治階級。傳因諷刺李鴻章喪權辱國受杖責,鬱憤而死。

《清稗類抄》(清人筆記集,近人徐珂編)中更有此事的詳細記載:

劉趕三赴湖廣會館堂會,所演為《探親相罵》。趕三每演劇,輒乘來其所豢黑衛(注:文言稱驢日“衛”),以博歡笑。是日登場,又牽衛而出,以鞭指之曰:“爾勿動,否則即剝爾之黃馬褂,拔爾之三眼花翎!”一堂為之轟動,蓋指李文忠也。李方督兩廣。其時李之長子伯行兄俱在座,聞之怒不可遏,因屬家丁數十人,伺於湖廣館門首。須臾,趕三演出畢,及門,李之家人蜂擁而上,拳足交加,幾斃;眾和解之,始釋。其徒舁之歸,比至家,已不省人事,一夕而死。

以上兩書關於劉趕三諷刺李鴻章的記載,前者過於籠統,缺少具體細節,且所記劉趕三死於1894年,即甲午戰爭爆發的當年。而因甲午戰敗,“議者交咎,鴻章褫其職(注:即褫去黃馬褂),以王文韶代督直隸”(見《清史稿·李鴻章傳》),是在1895年。後者所記故事較詳,惜無年月,隻說“劉趕三赴湖廣會館堂會”演出,是時“李方督兩廣”。據《李鴻章傳》,李曾兩次督湖廣,第一次是光緒“六年(1880)正月授湖廣總督”,第二次是光緒二十四年(1898)“十月出督兩廣”。若指第一次,則戲詞“剝爾之黃馬褂,拔爾之三眼花翎”雲雲,無從說起。因為直到光緒二十年,李鴻章才幸得“賞戴三眼花翎”。如指第二次,此時劉趕三已經不在人世了。由此可見《清稗類抄》所記或為演義之作,不可信為史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