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武昌首義(1 / 2)

由秦始皇開始的大一統封建帝國在中國延續了兩千多年,曆經數不清的王朝更替。但第一個和最後一個封建王朝,都是由楚人首舉義旗而推翻的。這就是陳勝吳廣首義與辛亥武昌首義。

武昌首義是中國現代史的開端。這裏選輯的兩篇,可以看作標誌性文獻。

1911年10月10日晚6時。武昌起義爆發。經過一夜激戰,革命黨人占領武昌全城,湖廣總督逃走。次日,《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黎布告》即貼滿江城南北。這是以“中華民國”字樣發表的第一張布告。這個布告把國人“苦海沉迷”隻是歸結為“異族專製”,把“光複事業”限於“漢家中興”,尤其是“寢賊之皮”等說法,明顯地表現出舊式“革命”的痕跡。

然而,辛亥革命畢竟不同於中國以往任何一次改朝換代之起義。稍後於上述布告,軍政府頒布了由湖南人宋教仁起草的《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草案》。這是一個嶄新的文獻。在中國曆史上,它第一次將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共和之旨訴諸根本大法。後來南京臨時政府所頒布的臨時約法,就是在此基礎上擴大的。

這個草案是中國曆史上嶄新的一頁。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黎布告

今奉軍政府命,告我國民知之:

凡我義軍到處,爾等勿用猜疑。

我為救民而起,並非貪功自私。

拔爾等於水火,補爾等之瘡痍。

爾等前此受虐,甚於苦海沉迷。

隻因異族專製,故此棄爾如遺。

須知今日滿奴,並非我漢家兒。

縱有衝天義憤,報複竟無所施。

我今為此不忍,赫然首舉義旗。

第一為民除害,與眾戮力驅馳。

所有漢奸民賊,不許殘息久支。

賊昔食我之肉,我今寢賊之皮。

有人急於大義,宜速執鞭來歸。

共圖光複事業,漢家中興立期。

建立中華民國,同胞無所差池。

士農工商爾眾,必定同逐蠻夷。

軍行素有紀律,一體相待不欺。

願我親愛同胞,人人敬聽我詞。

(《中華民國公報》1911年10月16日)

選自《湖北軍政府文獻資料彙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86年11月版。

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草案

宋教仁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為境域,組織鄂州政府統治之。

將來取得之土地,在鄂州域內者,同受鄂州政府之統治;若在他州域內者,亦暫受鄂州政府之統治,俟中華民國成立時,另定區劃。

第二條 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務委員與議會法司構成之;但議會得於本約法施行後三月內開設。

第三條 中華民國完全成立後,此約法即取消,應從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但鄂州人民關於鄂州統治之域內,得從中華民國之承認,自定鄂州憲法。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條 凡具有鄂州政府法定之資格者,皆為鄂州人民。

第五條 人民一律平等。

第六條 人民自由言論著作刊行並集會結社。

第七條 人民自由通訊不得侵其秘密。

第八條 人民自由信教。

第九條 人民自由居住遷徙。

第十條 人民自由保有財產。

十一條 人民自由營業。

十二條 人民自由保有身體,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審問處罰。

十三條 人民自由保有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

選自《宋教仁集》上冊,中華書局1981年版。宋教仁(1882-1913),湖南桃源縣人。鄂州指武昌。武昌從隋朝到宋朝一直為鄂州治所,用鄂州指稱武昌,有不承認清朝行政建製之義。

十四條 人民得訟訴於法司,求其審判;其對於行政官署所為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則訴訟於行政審判院。

十五條 人民得陳請於議會。

十六條 人民得陳訴於行政官署。

十七條 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

十八條 人民有選舉投票及被投票選舉之權。

十九條 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