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分權的憲政價值思考
財會探索
作者:孟丹丹
【摘要】分稅製的有效實施,為中央與地方規範化分權提供了新的思維與模式。財政權的合理劃分,直接關係到各級政府在整個國家政權機關體係中的地位,甚至直接關係到地方自治與國家機構、國家體製等根本性的憲法問題。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國財政分權體製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然後從憲政角度對央地財政分權的合理性與挑戰進行了集中論述,最後針對這些存在的問題在完善憲政的角度提出了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財政分權 憲政 央地財政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行政集權體製,政治上的高度集權與經濟上的分權相交替,中央和地方作為兩個利益主體,財政關係沒有理順,存在相互擠壓的現象。雖然國家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擁有一定的地方稅收的立法權,但實際上並沒有得到實現,地方政府隻有征稅權,沒有立稅權。
國發[1993] 第9號文件規定,“中央稅和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這就表明中央政府擁有絕對的稅收立法權,不允許地方政府私自製定稅收法規。
我國稅權劃分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製定的,這種處理方式直接導致地方政府缺乏稅收的獨立自主性,使得地方政府難以從地方稅中籌集足夠的收入來滿足其支出需要。近幾年,出現了地方政府私自設立了一些行政性收費項目,而這些項目本來應該是稅收項目。這種變相獲取立稅權的做法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卻損害了國家整體利益。
財政分權通過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有效的配置財政權力,維護地方政府的財政地位,發揚地方民主,更好的維護人民的尊嚴與機製。規範財政分權,完善分稅製改革是民生大計的重要工程,也是建立憲政體製,發揚民主製度,確保人民當家做主的重要保障。
憲政是根據憲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則來治理國家的一種製度形態。財政權作為公民權利對政府的一種讓渡,不僅僅關係到國家的物質獲取和收入增長,更關係著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控製政府的財政權力是憲政的內在要求和在財政領域的具體體現。
憲法是我國的基本大法,是規範我國稅收權力關係的根本法律。政治集權背景下的製度裁量和修正具有明顯的“事後”特征:即鼓勵地方政府的GDP增長競爭以及相應的實驗與創新,針對暴露出來的不足與缺陷,基於政治集權背景運用政治、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加以彌補。因此,財政分權的問題必須在根源上予以保障。
分稅製改革帶來了憲政的曙光,作為一個科學、規範的製度,改變了以往央地財政分權的模式,以稅種取代了收入的分割,即使中央和地方都有自己的稅收範圍,在此基礎上發展各自的稅源。這種製度也並不是單純的為了分稅而分稅,而是與事權相統一的、事權和財權相匹配的製度。所以,分稅製改革開辟了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規範分權的新路徑。因此,如何完善分稅製下的財政分權是我們今後改革的主要方向。
參考文獻:
[1]朱丘祥.分稅與憲政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權價值與邏輯[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2]朱賢順.進一步完善我國分稅製的思考[J].經濟師,2006,( 5 ).
[3]張誌良.分稅製與我國央地財政關係的憲法學思考[J].財稅金融,2011,(8).
[4]肖加元.稅權劃分對地方稅效率的影響[J].財稅金融,2011,(3).
[5]汪衝.轉移支付、財政分權與縣域經濟增長[J].山東經濟,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