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國內的發展與創新(2 / 3)

2007年9月,信貸資產證券化被國務院批複擴大試點。不過生不逢時,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導致對資產證券化的反思,國內的資產證券化試點基本停滯。

2012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試點額度500億元,時隔四年後重新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通知同時要求“發起機構應持有每一單資產證券化中的最低檔次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每一單全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

2012年9月,國開行以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通過中信信托在銀行間發行規模為101.6644億元的“2012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該產品成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啟後的首單產品。

2013年3月,證監會頒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這意味著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8年的試點宣告結束,正式轉為常規業務。

2013年8月,國務院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除可在銀行間上市外還可選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擴大了交易範圍,也將銀行體係內信貸資金的風險分散化,引入更多投資者的同時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

2013年12月31日,央行、銀監會聯合發布“21號文”,規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行為,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持有由其發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一定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該單證券化產品全部發行規模的5%;持有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

2014年7月,保監會向各保險資管公司下發《項目資產支持計劃試點業務監管口徑》,明確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作為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受托人,按照約定從原始權益人受讓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基礎資產,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發行收益憑證的業務活動。同時證監會正在推出負麵管理清單,之後資產證券化產品審批執行負麵清單,即隻要支持資產不屬於負麵清單之列,均可以通過備案發行,而不再需要經過繁雜的審批過程。

三、資產證券化目前麵臨的困難

雖然資產證券化今年以來呈現爆發式增長格局,但是在具體實踐中仍然有幾方麵的困難製約資產證券化轉變為常規金融產品。

1.監管層對資產證券化的態度仍然很謹慎。

雖然近期監管層釋放了強烈的簡政放權的信號,但是資產證券化仍然是一項試點業務,實行額度管製,對基礎資產也有著比較嚴格的限製。除了由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票據之外,其他三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執行的仍然是複雜且耗時的審批製。

2.目前嚴厲且不完善的監管規則使得銀行的出表需求實現起來比較困難。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對基礎資產進行過手測試和風險報酬收益測試以決定信貸資產是否能夠出表,簡單來說就是看發起機構是否已經將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和風險轉移了出去。隻有實現了出表,銀行才能達到節約資本金的目的。測試最後有三種可能結果:(1)完全終止確認,即完全實現出表;(2)繼續涉入,隻能實現部分資產出表;(3)不可終止確認,即完全無法實現出表。目前大部分資產證券化的結果都是繼續涉入,隻能實現部分信貸資產的出表,如在2014年已經發行的4單汽車貸款ABS中,有3單都是“繼續涉入”,而另外1單則是“不可終止確認”,完全無法出表。這一會計測試現狀極大地製約了發起機構做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性。

3.當期市場利率較高,而銀行優質資產收益率偏低,導致銷售困難。

在目前利率市場化初期,市場無風險利率被影子銀行的剛性兌付體係抬升較高。而銀行優質資產的收益率一般都低於基準貸款利率,同時要支付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各類中介機構的手續費,導致能支付給最終投資者的收益率偏低,銷售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