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國內的發展與創新(3 / 3)

4.投資者群體結構比較單一,產品流動性較差。

目前,資產證券化主要的投資機構仍然是銀行體係自身,包含銀行理財資金和自營資金,風險仍然無法有效轉移出銀行體係。同時,由於資產證券化仍然被各家投資機構視為新型投資產品,投資的內部審批流程較長,導致投資者除了參與一級發行之外,二級市場交易非常不活躍,目前基本隻能采用持有到期策略。

5.缺乏對資產證券化的權威評級體係。

由於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非常複雜,即使是機構投資者也很難評價基礎資產的質量。在海外發展過程中,三大評級公司為資產證券化的普及壯大提供了很有力的支持,投資者普遍信賴評級公司的評級並且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做投資決策。但是目前國內尚無權威能被大部分投資者認可的評級機構,評級的公信力比較有限,導致評估成本較高,這也導致一部分投資者放棄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

四、資產證券化業務未來的發展建議

針對上述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幾個障礙,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完善基礎的法律法規體係,改變目前多頭監管和審批的局麵。目前,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規章是經過了國務院認可的。而其他三種資產證券化方式僅僅是部門規章。因此,需要統一支持證券化的法律基礎,保證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範運作和發展。

二是實現監管從審批製到備案製的轉變。積極研究和推進與備案製匹配的事中事後監管機製,盡快出台相關可操作的製度,落實備案製。審批製盡管有利於控製產品風險,但審批效率問題導致權益發起人及發行人可能會錯失發行的最佳窗口,而且不利於培育合格的成熟投資者。

三是讓市場選擇可以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同時優先支持符合我國經濟結構調整方向的基礎資產,譬如大型公共基礎設施、節能環保、保障房建設等類型的資產。鼓勵開發類似於阿裏小貸等資產的證券化,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同時建議信用卡和汽車貸款進入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範疇。

四是完善資產證券化會計製度,建立明確的出表認定標準,合理安排風險自留部分。通過製定全麵的財務會計準則,充分反映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完善對於“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的認定標準。

五是豐富投資者結構,引入社保基金、保險機構、企業年金和公募基金等非銀行機構投資者群體,改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社保基金、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有較為長期的投資期限,同時市場上成熟的機構投資者,可以較好地評估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風險與收益,有利於長期限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公募基金麵向中小投資者,可以將收益與風險從銀行體係有效分散到社會中。隨著投資者類型的增多,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的流動性也會隨之改善,從而降低流動性溢價,降低資產證券化發行融資成本。

六是加強對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體係的監管。信用評級對於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至關重要,我國證券評級行業發展較慢、缺乏公信是製約資產證券化長遠發展的重要因素,海外經驗教訓也表明,良好的信用評級和增級是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能否成功的關鍵,建議通過監管或自律組織等形式規範評級機構以服務於證券化業務發展。

參考文獻:

[1]薑建清,李勇.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從貨幣市場走向資本市場.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2]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中國資產證券化:從理論走向實踐.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3]黃嵩,魏恩遒,劉勇.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