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賣方特有風險控製問題探討(1 / 3)

賣方特有風險控製問題探討

國際商務論壇

作者:孫增芹

《京都議定書》第12條設計的“清潔發展機製(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係京都三機製中唯一有發展中國家參與的機製。站在可持續發展的高度,CDM本身又不僅僅隻是商業交易,它還能夠帶給交易雙方共同的環境利益。CDM已成為我國當前碳貿易最主要的形式。截止2013年1月6日,在CDM執行理事會(以下減稱EB)已成功注冊的中國CDM項目為2980個。我國已成為全球CDM項目注冊最多,預期年均減排量最大的國家。然而由於經營理念、法律水平以及語言文字等方麵的障礙,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對CDM的了解並不深入,對於CDM的特有風險都還十分陌生,這給企業參加這種複雜的新型國家貿易帶來很多潛在的風險。在當前中國企業隻是CDM規則的被動接受者的情況下,國內企業作為CDM項目的發起人和賣方,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管理和規避CDM貿易中的風險,爭取更加有利的條件和地位參與國際競爭,就成為了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共同關注的話題。

一、我國CDM項目中賣方特有風險分析

(一)政治與法律風險

除了普通的政府征收和征用風險外,主要指與CDM有關的國際、國內法律發生變化的風險,關注的原因包括:其一,CDM完全是基於一係列國際、國內法律文件構建起來的交易模式,不論國際法部分發生了變化還是國內法部分發生了變化,CDM的交易流程都會隨之發生變化,這勢必會對已經或投入開發的或正在運行中的CDM項目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和困難。其二、各國在環境問題上的爭吵和妥協不僅僅是環境問題,更重要的是政治問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期僅到2012年,2012年之後CDM是否還會延續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其三、京都會議之後的曆次氣候大會,中國、印度是否應該承擔減排義務的問題屢屢被美國等發達國家拿來作為履行現有和進一步限排義務,以及對發展中國家進行資金、技術支持的條件。

(二)注冊審批風險

一個CDM項目從開始開發到CER產生,依次要經過東道國DNA批準、DOE核查審定、聯合國EB注冊批準、DOE核查、聯合國EB簽發等多道審批程序,並且DOE和EB的審批各需要6個月至1年的時間。全球DOE數量有限,審定人員相對較少,流動性較大,特別是缺乏有經驗的審定人員,都大大增加了項目延遲提交注冊的風險,發改委對合同價格的審查可能造成DNA審批環節上2到3次的返工,這一過程至少需要數月。因此,即使一個最常見的CDM項目,從開發到注冊大約也需要1.5年到2年的時間。由於很多CDM項目都具有比較強的時間利益性,例如垃圾填埋項目、生物質項目等,注冊審批時間過長會給項目的最終收益打上折扣。

(三)方法學審批風險

CDM現有的方法學都有著十分嚴格甚至苛刻的適用條件和邊界,如果賣方想要開發的項目不能適用現有的方法學,則必須先就自己設計的新的衡量計算機製向EB提出方法學的批準申請,在EB批準新的方法學之後,項目的開發和實施才能依照新的方法學進行。由於方法學的開發包含著大量極其複雜的綜合科學技術應用性問題,並且方法學的論證過程必須是極其嚴謹的(否則CDM就成為一場自欺欺人的遊戲)。截至2010年1月,提交批準的新方法學共有321個,獲得批準的方法學共有128個,從提交到EB批準一個新方法學的時間平均為301天,最長為840天。方法學是CDM市場最基本的競爭,中國應該投入更大的精力專門從事這方麵的工作。適合中國的方法學越多,越受認可,那麼中國可以提供的碳減排商品也就越多,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也就越強。

(四)CER交付風險

CER交付風險是從ERPA(即減排量買賣合同,是規定CER買賣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角度來講的違約風險。根據2011年新修訂的《清潔發展機製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如果項目在申報時尚未確定國外買方,項目實施機構在填報項目申請表時必須注明該清潔發展機製合作項目為單邊項目。獲國家批準後,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將轉入中國國家賬戶,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後方可將這些減排量從中國國家賬戶中轉出。”由於存在對政府控製CER的擔憂,絕大多數賣方會在審批之前、項目開發早期甚至還不存在項目的時候,就同國外買方簽訂減排量買賣合同。核證的減排量買賣合同實際上是一個遠期期貨交易和約。由於項目的開發具有很大不確定性,如果項目失敗不能產生CER,或者項目成功但是不能按照預期的數量和時間產生CER,則賣方無法按照ERPA的約定交付CER,從而可能造成賣方在ERPA項下的違約風險。

(五)CER市場價格變化、彙率浮動的風險和其它風險

CDM先期簽訂CER買賣合同的另一個風險是CER市場價格變化的風險。根據發改委的規定,ERPA中必須含有確定的CER的轉讓價格。然而,提前確定價格必須對市場價格發展趨勢有較好的預判。但是,CDM開發過程漫長,國際碳市場價格波動大,準確的預判是很難做到的。因此,實踐中買賣雙方多以現行市場價格作為標準確定價格。這在CER價格大趨勢看漲的前提下,實質上是由賣方承擔了價格風險,並且現有的CER買賣合同多數采用歐元或美元等外幣作為計價貨幣,這樣賣方在承擔價格風險的同時,還承擔了彙率波動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