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製CDM項目下國內賣方特有風險的其他路徑
(一)熟悉與CDM相關的國際、國內法規,嚴謹的評估和篩選項目
CDM是根據一係列國際法規則建立起來的貿易機製,與傳統的國際貿易迥然不同,其標的也不同於傳統的有形產品,對於CER屬於何種財產權的性質,法學界至今沒有定論。正是由於CDM的這些特殊的背景和特點,企業除了精通一般的合同法、財產法等基礎法律知識外,必需熟悉CDM相關的國際、國內法規。這些法規不但規定了項目參與方開發CDM項目應當遵守的程序,也規定了各個審批程序的審批內容、方法、標準。因此,熟練掌握相關法規是CDM參與企業了解和認識自身風險的第一步。在熟練掌握法規的基礎上,賣方應當對照法規規定對可能開發的項目做嚴謹的評估和篩選,尤其是在參與主體資格和項目自身的資格方麵,這是降低後期開發失敗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結合自願減排項目,降低CDM項目失敗的預期利潤損失,增加項目可利用的減排量
現有碳貿易國際法框架在京都體係之外提供了另一種減排交易模式-自願減排量(VER)貿易,可以對某些不能在CDM體製下被核證的減排量加以利用,其核心程序是項目產生的減排需經認證第三方按照自願減排標準進行核查,以證明減排量的真實存在。由於VER不被京都議定書和歐洲排放交易體係等“官方”減排交易體係認可,和核證的減排量相比,流動性較差,價格較低。但是,自願減排程序較義務減排的規則和程序大為簡便,參與主體也不受到《京都議定書》締約國的限製,這使得自願減排市場可以接納大量在CDM框架下無法流動的減排項目,並且CDM項目注冊之前的減排量和某些CDM注冊失敗的項目都可以按照自願減排項目申報。因此,賣方應充分考慮VER在彌補預期利潤損失、增加項目潛在整體收益的功能,在CDM項目開發初期,就要做好申報自願減排項目的準備工作,並且在後續的開發和交易過程中貫徹這一安排。
(三)通過CDM谘詢中介機構在開發階段介入,降低賣方的風險
通過CDM谘詢中介機構在開發階段介入規避和降低開發企業風險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鑒於CDM對跨學科、專業的綜合實力要求較高,國內多數企業不具備獨立開發CDM項目的實力而造成CDM開發失敗的現實情況,建議項目較為複雜的賣方聘請專業的CDM谘詢開發機構,提供開發方麵的專業服務和指導,以提高CDM項目開發的成功率,同時,由賣方以風險服務費的方式支付報酬,即CDM項目成功注冊或CER轉讓收益實現後再支付約定得服務費;二是由谘詢機構承包開發項目,這樣谘詢機構就需提供大量融資,承擔風較險大,因此,報酬方式一般不采用固定報酬,而要求以項目注冊成功後獲得一定比例的CER或一定比例的CER轉讓收益作為服務報酬,即風險代理;三是與谘詢機構約定,如果CDM項目開發失敗,則由同一機構免費負責申報自願減排項目。這樣做的必要性在於,從賣方的角度看,原谘詢機構經過CDM的開發過程,對項目比較熟悉,掌握了必要的信息和資料,其在開發CDM項目過程中的很多工作產品可以在VER程序中加以利用,比如項目設計文件、審定報告等。其可行性在於,從谘詢機構的角度來看,如果采取了風險報酬機製,業主不能實現利潤就意味著谘詢機構不能獲得報酬,甚至前期墊付的費用也不能拿到,並且CDM項目開發成功與否,對谘詢機構在業內聲譽有著較大的影響,因此,谘詢機構對於繼而免費為業主申報VER項目的要求一般都比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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