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出口商檢製度能否取“逐批申報?逐批出證”的規定(1 / 3)

出口商檢製度能否取“逐批申報?逐批出證”的規定

外貿業務探討

作者:張文敬

基於多年的外貿經曆以及對國家出口商檢製度的發展現狀分析,結合最近國家出台的關於“取消出口收彙核銷單”的政策,筆者大膽提出改革我國出口商檢製度:取消現時的“逐批申報、逐批出證”,代之以海關通過線上共享商檢機構對企業的監管結論,並依此確定是否放行法檢商品,以力促進一步改革出口商檢製度,盡快與國際通行的“嚴進寬出”做法接軌,推動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出口商檢製度的變革回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於1989年2月21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並通過配套出台的一係列文件規定,形成了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出口商品檢驗的法規框架,其主要精神是:法檢出口商品必須由商檢機構按照國家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進行檢驗,凡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它采用的是逐批檢驗、逐批監管、逐批放行的方式,雖然這在當時企業生產管理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對保證我國出口商品的安全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這種效率低下的檢驗監管方式難以保證對產品安全、衛生、環保等關鍵項目的重點監控;在企業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情況下,這種方式無論是對檢驗機構還是對生產企業都顯得多餘和浪費。

在我國加入WTO後,為了履行入世承諾,也為了改變商品檢驗製度不適應外貿發展的要求,《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於2002年4月28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了修改,國家質檢總局據此也於2005年修訂了《商檢法實施條例》。《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對進出口企業實施分類管理,並按照根據國際通行的合格評定程序確定的檢驗監管方式,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為進出口分類管理製度的建立與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開始了由傳統的對出口產品實施的批批檢驗方式的檢驗監管模式向企業監管方式的改變。通過廣泛的調研論證和反複修改,國家質檢總局又於2009年6月14日頒布了新的《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並製定了《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指南》,這就是現行的出口企業分類管理製度。

自此,通過商檢機構和企業的共同努力,截至2011年10月,全國納入出口分類管理體係的出口企業共有6.5萬家,其中免驗企業142家,一類企業3493家,二類企業2.9萬家,三類企業3.2萬家,四類企業17家。《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正確實施,實現了商檢部門從批批檢驗方式的檢驗監管模式向企業監管方式的改變,不僅大量減少了檢驗機構的工作量,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的工作量,加快了出口放行速度,同時由於變事後檢驗為事前的過程監管,提升了我國出口產品質量的整體水平,使出口商品檢驗製度在滿足出口企業需要方麵邁出了一大步。

二、出口商標製度取消“逐批申請、逐批出證”的主要理由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至今已有20多年,在我國不同的外貿發展時期所采用的各種監管方式,無疑對當時的出口商品的安全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出口企業麵對美國次貸危機、歐債危機等一係列因素引起的外需嚴重下滑、國內生產成本大幅上升的情況下,商檢機構在很好地實施了企業分類監管製度後,仍然要求企業批批報檢,批批出證,給出口企業帶來了諸多影響。因此取消“逐步申請、逐步出證”製在必行,其理由是:

其一,根據現行的管理方式:無論是幾類企業,在法檢商品出口時,都必須“逐批申報,逐批出證”,隻不過對不同類的企業,商檢機構每年抽查、抽檢及現場審核的頻率的多少不一樣,也就是通常我們說的監管力度不一樣。但是商檢機構對一類、二類、三類企業的每批申報,也隻是做書麵上的核實,並沒有做、也不可能做大量的實際的核對和檢驗,這就讓企業產生申報隻是走過場,收費才是實質的內容。這樣做的結果,不僅讓企業增加了不應有的成本,也耗費了企業、相關代理報檢機構、國家商檢機構的人力資源,與政府提倡的積極應對目前嚴峻的外貿形勢,想方設法降低企業的出口成本,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指導思想不符,阻礙了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