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兩則案例談國際貿易中的無單放貨糾紛(1 / 3)

從兩則案例談國際貿易中的無單放貨糾紛

案例分析

作者:劉釗

一、案例介紹

案例一:

2009年4至9月,KS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KS公司)與案外人ORTECK公司訂立了一係列輪胎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KS公司通過上海洋捷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捷公司)分74票出運貨物。2009年6月13日至11月22日,洋捷公司就涉案貨物共簽發了74份正本已裝船提單。

洋捷公司簽發的74份提單顯示,托運人為KS公司,抬頭為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INC.,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裝運港為天津新港,卸貨港為紐約(迪爾帕克)、長灘(塞維維爾)、溫斯頓(賽納姆)等。74票貨物總貨值為1,999,931.45美元。

KS公司收到提單後,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顯示其中有10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便要求洋捷公司告知涉案貨物狀態,在洋捷公司未作答複的情況下,KS公司以無單放貨為由將洋捷公司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15,092,328.71元及其利息。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KS公司是涉案貨物提單上載明的托運人並持有正本提單,洋捷公司簽發了提單,雙方存在運輸合同關係,洋捷公司無單放貨事實的發生,造成了KS公司經濟損失。據此,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付KS公司貨款損失人民幣13,655,931.93元及利息損失。

洋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例二:

2008年8月7日,寧波凱越公司委托華豐上海分公司辦理集裝箱貨櫃出運手續,後者接受了委托,並在貨物裝船後向凱越公司交付了編號為SHAA的全套正本提單。該提單顯示承運人為天津華豐,托運人為凱越公司,收貨人為“TO ORDER”,運費到付,起運港寧波,目的港為ROTTERDAM,集裝箱號碼為CCLU,裝船日期為2008年8月13日。該批貨物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顯示貨物價值為38500美元。貨物出口後,凱越公司持有正本提單但一直未收到貨款。2009年11月27日凱越公司通過集裝箱流轉信息查詢,得知集裝箱已重新進入流轉。

2009年12月3日,凱越公司作為原告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天津華豐、華豐上海分公司共同賠償其貨款損失元人民幣及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天津華豐賠償凱越公司元人民幣及利息,理由是:凱越公司與天津華豐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天津華豐作為承運人負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華豐上海分公司並非本案承運人,故凱越公司要求其共同賠償的訴請與事實不符。另外,天津華豐提出的貨物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的抗辯證據不足,不予采信,而凱越公司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並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未能收回貨款,故推定貨物已被無單放貨。

天津華豐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期間,天津華豐提出,第一,本案已超過一年訴訟時效;第二,凱越公司沒有證據否認本票貨物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第三,涉案貨物一審之後又處於俄羅斯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的查封狀態。因此,天津華豐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了一審判決。

二、案例分析

上述兩則案例是典型的承運人無單放貨糾紛,兩則案例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雖然沒有支持托運人的所有損失請求,但都判定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這說明在國際貿易中賣方隻要掌握一定的訴訟技巧,通過合理的程序,是可以挽回無單放貨造成的部分經濟損失的。上述兩則案例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一)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無單放貨責任主體是指無單放貨事實發生後需要對該行為承擔侵權或違約責任的主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承運人若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權利,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可見,承運人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