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複本
第四十九條 除執票人式的支票外,任何支票凡發於此國而支付於彼國或此國的海外部分,或發於他國或此國的海外部分而支付於此國,或發於彼國的海外部分而支付於此國的海外部分,均得發行二份或二份以上同樣的複本。
第五十條 就複本之一付款時,雖未載明因付款而其他複本失效者,即為債務人義務的解除。
背書人將複本分別轉讓於二人以上時,該背書人及其後手的背書人對於經其背書而未收回的各複本,應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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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複本
第四十九條 除執票人式的支票外,任何支票凡發於此國而支付於彼國或此國的海外部分,或發於他國或此國的海外部分而支付於此國,或發於彼國的海外部分而支付於此國的海外部分,均得發行二份或二份以上同樣的複本。
第五十條 就複本之一付款時,雖未載明因付款而其他複本失效者,即為債務人義務的解除。
背書人將複本分別轉讓於二人以上時,該背書人及其後手的背書人對於經其背書而未收回的各複本,應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