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變造
第五十一條 支票文義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第九章 時效
第五十二條 執票人對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債務人的追索權,自規定的提示限期滿期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者,因失時效而消滅。
支票的債務人對於其他債務人的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不行使,因失時效而消滅。
第五十三條 時效中斷,僅得對於與時效中斷有關係者為有效。
第八章 變造(1 / 1)
第八章 變造
第五十一條 支票文義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第九章 時效
第五十二條 執票人對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債務人的追索權,自規定的提示限期滿期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者,因失時效而消滅。
支票的債務人對於其他債務人的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不行使,因失時效而消滅。
第五十三條 時效中斷,僅得對於與時效中斷有關係者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