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特定的船隻——船隻的種類(1 / 1)

第八條 特定的船隻——船隻的種類

(1)在買賣合同規定由特定船隻裝運,或者一般地應由賣方租賃全部或部分船隻,並承擔將貨物裝船的情況下,非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隨意改用其他船隻代替。買方也不應不合理地拒絕同意。

(2)如果買賣合同規定用蒸汽船裝運(未指定船名),賣方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可用蒸汽船或內燃機船運給買方。

(3)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裝運船隻的種類,或者合同內使用“船隻”這樣籠統名詞,除依照特定行業慣例外,賣方有權使用通常在此路線上裝運類似貨物的船隻來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