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裝船後貨物滅失或損壞 如果合同規定的貨物已經裝船,或已經交給承運人保管,並取得正式單據,賣方可以有效地提供這些單據,即使在提供單據時,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但是,簽訂買賣合同時,如賣方已知貨物滅失或損壞,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