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資管理體製
工資管理體製,是整個國民經濟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工資管理權限的劃分和相應建立的規章製度。工資管理的基本內容和任務主要是:在“按勞分配”原則指導下,調整職工工資,改革工資製度,製訂工資政策、法規和法令;根據計劃經濟的客觀規律,安排職工工資增長計劃,安排工資總額的分配和使用,保持工資的增長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合理比例關係。工資問題是關聯著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各方麵的一個綜合性問題,牽涉的方麵很廣,既關係到生產和建設、財政收支和物價,以及企業管理的各個方麵,又關係到職工生活的改善、社會勞動就業和勞動製度,還關係到職工與農民的關係,所以工資管理是一個複雜的係統工程。
新中國建立以後三十多年,工資管理體製在曲折的道路上發展前進,從以大行政區為主的管理體製發展為中央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體製;自一九七八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進入一個新的曆史時期,工資管理體製逐步走向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曆史新階段。
大行政區為主的管理體製
一、財政經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各部門的分工
工資問題是消費基金的分配問題。在國家財政預算中,兩大部門的工資區別對待。
物質生產部門(包括國營企業、公私合營企業、集體企業)的工資,列入生產經營成本之中,而不直接納入國家財政收支預算之內,也不由國家財政撥款。這個部門的工資調整、工資製度的改革,以及工資問題的日常工作,由勞動部門主管,通過企業的主管部門來實現。企業內部的工資製度,是企業管理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工資(包括建國初期實行的供給製——包幹製),則直接納入國家財政支出預算之內,包括在事業經費和行政經費之中,由國家財政撥款。在戰爭時期,事業、機關單位實行供給製時,其支出由財政部門主管;新中國成立以後,從一九五一年起,改為由人事部門主管。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簡稱財委),是全國統一管理財政經濟工作的機構;在工資問題上,負責組織各方麵的力量,安排工資工作,協調各部門的工資關係,進行綜合平衡。一九五三年撤消財委後,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安排工資計劃和進行綜合平衡。有關工資增長問題,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與財政部門共同研究處理。
工會受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委托,在處理工資問題方麵,協助政府各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別是在新中國成立前夕和成立初期,全國總工會在這方麵做了大量調查研究,積極培訓了工資工作幹部,並協同勞動部召開了全國工資問題準備會議,製訂了工資調整或改革方案,等等。
五十年代初期,對私營企業的工資,以勞動部門為主,會同工會進行管理。集體企業的工資,以國家手工業管理局和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為主,會同勞動部門和工會進行管理。
二、在中央統一方針下,由地區到全國逐步調整工資
東北全區解放較早,全區於一九四九年進行了統一的工資調整和改革;一九五○年至一九五二年,又曾數次進行調整和改革,成為全國的先行地區。
其他大區的解放,有早有晚,大區之內各地的解放也先後不一,原來的工業基礎又差別很大,統一財政經濟工作的進程各不相同,情況較複雜,於一九五二年前後,先後進行了初步工資改革,實現了大區內工資製度的基本統一。
建築業由於情況特殊,於一九五三年和一九五四年,在建築工程部具體主持下,在全國範圍統一進行了初步工資改革。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是在中央人事部具體主持下逐步進行工資調整和改革的,於一九五五年結束供給製(包幹製)與工資製並存的局麵,全國統一實行貨幣工資製。在這以前,也實行分級管理,中央人事部隻負責製訂中央直屬國家機關的工資等級標準和包幹製(供給製)的等級標準,而不作全國統一的規定。大行政區以下各級國家機關的等級標準,由各大行政區參照中央直屬機關的規定執行。
中央集中統一的管理體製
一、集中統一管理體製的形成
三年國民經濟恢複時期,在工資問題上,實行以大行政區為主的管理體製,這是基本的方麵。但是,有些重大問題則由中央直接處理。例如,對“年終雙薪”的處理,就是政務院財委根據中共中央和政務院的指示,向全國作出處理規定的,並且連續三年實行全國統一處理。再如,一九五三年由中共中央和政務院作出當年全國一律不調整工資的決定。還有一九五三年建築業的工資改革和一九五五年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廢止包幹製,全部實行貨幣工資製,也是全國統一進行的。對於這些牽涉到全國的重大問題,由中央或政府主管部門統一處理,無疑是十分必要的。
各大區分別進行的工資調整和改革,與當時當地的政治經濟形勢是適應的。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一九五四年撤消了大行政區的設置,減少了領導層次,權力進一步集中到中央。這一年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資工作也轉移到勞動部統一管理。隨著大區的撤消和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已有必要進一步統一全國的工資製度。
一九五六年全國統一進行了工資改革。通過這次工資改革,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國營企業、事業和國家機關職工的工資製度,各省也統一了本省地方國營企業職工的工資製度。從此以後,經常性的工資調整(包括升級等)和工作部署,就都集中統一到中央主管部門了。
二、從工資管理權限一度下放到高度集中統一
一九五七年到一九五八年上半年,對管理權力過分集中的某些方麵,進行了一些調整,例如下放“城鄉結合部”人員的工資管理權力等。這是正確的,收到了良好效果。
但是,隨著國民經濟“大躍進”的到來,中央各部門直屬企業盲目下放,並允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製定計劃的“兩本賬”。在這種形勢下,把招收新職工的審批權也下放了,造成一九五八年一年增加職工2,081萬人、多開支工資幾十億元的嚴重後果。
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三年,在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的過程中,為了完成精簡1,000多萬職工、減少幾十億元工資總額和壓縮2,000多萬城鎮人口、壓縮幾十億斤商品糧銷售量的艱巨任務,又不得不進一步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領導和管理。“大躍進”中取消了計件工資和獎勵工資製,職工工資水平下降,這時也不得不采取全國統一發放“躍進獎”的辦法,予以彌補。以後雖然把“躍進獎”改為綜合獎,卻從此成了全國統一實行一種獎勵製度的局麵。貫徹執行“八字方針”的結果,糾正了“大躍進”的失誤。一九六四年,國民經濟的發展重新回到了有計劃按比例的軌道。在國民經濟調整期間,負責勞動工資計劃工作的勞動部,對工資計劃指標體係作了許多與當時形勢相適應的變革和嚐試。例如,工資總額增長指標,按用途分為兩類:用於調整原有職工工資部分和用於新增職工部分;平均工資增長指標,分為原有職工和包括新增職工在內的全部職工,又分出由於前一個計劃基期的影響而“自然增長”的因素和由於調整工資而增長的因素。安排工資增長指標的速度時,既注意了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相適應,又注意了與社會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相適應,還注意了與社會商品可供量相適應。這就是說,工資計劃工作做得更深入細致了。
從一九六六年開始的十年動亂期間,工資管理體製的集中統一達到了頂點。這是由於:勞動部門受衝擊而陷於癱瘓、半癱瘓狀態;為了製止經濟主義不得不采取嚴格控製的辦法;職工中派性嚴重,無法按正常程序調整工資;等等。所以,有關工資問題,在這一時期各地各部門(包括勞動部門)一律不得自行解決,而待“運動”後期由中央統一考慮。一九七一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全國各地各部門統一調整工資,也隻能采取按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資級別“對號入座”地升級的統一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