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的保險和福利(1)(1 / 3)

幹部的保險和福利

幹部保險福利工作概述

幹部的保險和福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派、人民團體中的幹部所實行的社會保險製度和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幹部的社會保險製度,是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保障幹部因生育、年老、疾病、傷殘、死亡等而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以及幹部因被精減、辭退而待業時,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幹部的福利待遇,是通過國家或單位舉辦各種集體福利事業,建立各種福利製度,為幹部提供生活方便,解決幹部生活上的困難,以及豐富幹部的物質和文化生活,而給予幹部的各項福利待遇。

幹部的保險和福利工作,屬於人事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實踐說明,搞好幹部的保險和福利工作,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和福利製度,對保證幹部的身體健康,保障幹部的基本生活,提高幹部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調動幹部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的安定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中國成立以前,國民黨統治的舊中國沒有在全國建立起社會保險製度,僅在少數係統和單位中局部地實行過一些項目不全、待遇標準低的保險辦法,工人和一般職員在喪失勞動能力時,基本上得不到社會保障。工人和一般職員的福利待遇也很差。並且在工人職員中存在著大量的失業現象。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各個解放區,勞動人民當家作了主人,盡管當時處在革命戰爭時期,物質條件十分困難,幹部實行供給製,但在供給製中也包含了若幹保險待遇的因素。如幹部遇有疾病時,由所在單位免費給予治療;女性幹部生育時,給予一定的生育假期,供給照發,有條件的單位還另外發給一定的補助費;幹部遇有傷殘、死亡時,按照各個解放區規定的革命工作人員褒恤條例,發給一定的生活費或撫恤金。東北地區解放較早,在新中國成立前的一九四八年十二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就頒發了《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據此,東北地區公營企業的幹部,從一九四九年四月起,開始實行這一條例規定的保險待遇。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十分重視建立和發展社會保險和福利事業。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的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三十二條就規定,要“逐步實行勞動保險製度”。一九五四年九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第九十三條中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舉辦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群眾衛生事業,並且逐步擴大這些設施,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在第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製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為了建立和發展保險和福利事業,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根據《憲法》,還製定了一係列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製度,逐步建立和發展了幹部的社會保險製度和各項福利事業。

新中國在建立和發展幹部的社會保險和福利事業中,主要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一)保障生活,方便生活,有利生產和工作的原則。根據《憲法》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社會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因此,確定各項保險待遇的原則,是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充分滿足勞動者的生活需要。幹部實行的保險待遇,如疾病、傷殘、退休、退職時的生活待遇和死亡後的遺屬撫恤待遇,都是依據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則,以病假工資或病假補助費、退休費、退職費、撫恤費等形式發給的,並且這些保險待遇一般要低於原來的工資收入。即使幹部實行的公費醫療,也不是全部醫療費由國家負擔,患病時的掛號費和營養滋補藥品費用,仍由個人負擔。有些單位還試行了由幹部個人負擔一小部分醫療費用的辦法。

舉辦集體福利事業和建立福利製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保障生活和方便生活。為解決職工住房難而興建的職工宿舍;為減輕職工的家務勞動、提供生活方便而興辦的職工食堂、托兒所、幼兒園、浴室等;為減少職工上下班乘車困難而配備的交通車;為活躍職工的文化娛樂活動而舉辦的文化技術學習班、閱覽室、俱樂部;為解決職工夫妻兩地分居而建立的探親假製度;為解決職工生活困難而建立的生活困難補助製度等;都是以保障生活、方便生活為原則。但不是把職工生活方麵需要解決的問題統統由國家和本單位包下來,而是在國家和本單位財力許可的條件下適當地逐步加以解決。

所謂有利生產、有利工作的原則,就是要把保障生活、方便生活與促進生產的發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統一起來。因此,在確定保險的項目和待遇標準,興辦集體福利事業,確定福利待遇標準時,都應當與不同時期的生產發展水平相適應,以利於生產的發展。在實施保險製度中,要貫徹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即要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獲得享受保險的權利,在病假期間的待遇上,還要體現不參加勞動與參加勞動的區別,以鼓勵多出勤。對不合理的保險、福利製度,妨礙提高生產、提高工作效率的,還要進行改革等。

(二)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發展保險福利事業的原則。一九五七年九月,周恩來總理在中國共產黨八屆三中全會上《關於勞動工資和勞保福利問題的報告》中曾經提出:“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開展對職工的勞動保險和福利事業是國家的長遠方針,今後必須貫徹執行。”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應當積極發展社會保險和福利事業,但是發展社會保險和福利事業,必須與社會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建立在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曆來反對兩種傾向:一是隻講發展生產,忽視職工的物質福利,把職工的保險、福利同發展生產對立起來,使一些應該解決的保險、福利問題得不到適當解決;二是隻講職工的物質福利,不切實際地追求過高的保險、福利、使保險、福利水平脫離了國家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幾十年來,始終堅持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發展生產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發展社會保險和福利事業,使保險、福利待遇,隨著生產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適當地逐步增加。

(三)將保險福利待遇與幹部的勞績和貢獻適當掛鉤的原則。從有利生產和工作出發,幹部的保險和福利待遇采取與其勞績和貢獻適當掛鉤的原則是十分必要的。這樣,可以體現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相結合,體現國家對勞動者已經作出的貢獻的關懷與照顧。幹部的退休費,一般都按照幹部參加工作年限的長短和原工資的不同比例發給,隻有對新中國成立以前參加工作、符合離職休養條件的幹部,以及新中國成立前已經從事教學、科研、技術等工作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又符合規定的條件的,其退休費才能按原工資的100%發給。幹部的病假待遇,也隻是對勞動英雄、勞動模範,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離職休養條件的幹部,新中國成立前已經從事教學、科研、技術工作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才采取待遇從優的辦法。幹部的傷殘和死亡撫恤待遇,分為因公和非因公兩種標準。因公傷殘、因公死亡的待遇標準高於非因公傷殘、非因公死亡的待遇標準。這些辦法,都是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則下與勞績和貢獻適當掛鉤的體現。

(四)依靠各方力量,提倡群眾互助互濟,貫徹勤儉辦一切事業的原則。福利事業的範圍很廣,涉及職工生活的各個方麵,隨著生產的發展和職工物質文化水平的提高,職工對福利的要求也不斷起變化,因而單純依靠國家是“包”不下來的。隻有采取動員社會各方麵的力量,調動各種積極因素,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舉辦福利事業的方針,才能興辦多種多樣的福利事業,才能使職工福利包括幹部的福利得到較快的發展。一九七八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動員社會各方麵的力量辦福利,有的部門辦,有的地方辦,有的單位辦,有的由幾個單位聯合辦,有的由愛國人士資助辦,有的由群眾自己辦。與此同時,還提倡通過群眾互助互濟來解決自己生活方麵的某些困難。因而,一九七九年以後的近十年來,福利事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勤儉建國、勤儉辦一切事業,是中國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一項基本方針,也是舉辦福利事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舉辦福利事業中,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少花錢、多辦事,提倡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既要積極辦好福利事業,盡可能方便職工生活,解決好職工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又要千方百計地節約經費,把有限的資金有效地運用到福利事業上去,使福利基金發揮更大的作用,為職工辦更多的福利。與此同時,還要求那些能夠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福利事業,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搞好經濟核算,努力提高經濟效益,並且使某些集體福利事業逐步實現社會化管理。

新中國成立四十年來,社會保險和福利事業有了較快的發展,建立了項目較全的社會保險製度,對職工的生、老、病、死、傷、殘等項保險待遇都作了規定;建立了一部分福利補貼製度,如職工探親製度、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製度、上下班交通費補貼製度、生活困難補助製度等;興建了大量的集體福利事業,包括職工宿舍、職工食堂、托兒所、幼兒園、浴室、理發室等生活福利事業和文化宮、俱樂部、圖書室、職工業餘學校和運動場所等文化福利事業。幹部都享受上述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

實踐證明,幹部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具有下列作用:

(一)體現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在不同的社會製度下,由於生產關係的不同,社會保險和福利有著本質的不同。在資本主義製度下,資本家占有生產資料,勞動力是商品,資本家支付的社會保險和福利費用,是用以維持勞動力這一特殊商品再生產的費用。資本家生產的目的,在於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為此,竭力壓縮生產費用,所以,從本質上來說,資本家是不關心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和福利的。勞動者為了生存,通過各種形式的鬥爭,要求建立社會保險和福利製度。資產階級及其政府,在工人鬥爭的壓力下,為了維持資本主義的經濟繁榮和社會安定,以便剝削更多的剩餘價值,才不得不做出一些讓步,建立社會保險和福利製度。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有比較優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實質上是資產階級為了緩和階級矛盾,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的一種手段。在社會主義製度下,實現了生產資料公有製,勞動者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是為了不斷滿足勞動者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福利製度,舉辦各種集體福利事業,這是社會主義國家應盡的義務,也是每個幹部和工人享有的權利。中國的廣大幹部,有些正在為社會主義建設盡力,有些已經為建設社會主義作出貢獻,在他們喪失勞動能力或遇到特殊困難時,理應受到社會主義國家的關懷和照顧。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即開始建立了社會保險製度,並著手興辦各項集體福利事業。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又逐步擴大和完善了社會保險製度,興辦了大量的集體福利事業。廣大幹部從自身享受到的保險和福利待遇中,可以體會到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關懷和照顧,體會到社會主義集體的溫暖。這些都充分體現出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

(二)解除幹部的後顧之憂,有利於幹部安心做好本職工作,促進社會安定和生產的發展。由於社會保險製度的建立和實施,可以使幹部在遇到生育、年老、疾病、傷殘、死亡或待業時,得到國家和社會的一定物質保障;各項福利事業的舉辦,可以為幹部提供生活方便,減輕其家務勞動和生活負擔,可以為幹部在遇到自己難以解決的生活困難時提供物質幫助,從而能夠解除幹部的後顧之憂,有利於幹部專心致誌地做好本職工作,並有利於促進社會的安定。社會保險和福利又是勞動力再生產的條件之一。建立和實施醫療保險,能夠保證幹部減少疾病,使患病者及時得到治療,較快地恢複健康,從而保證幹部得以保持健康的體魄和旺盛的精力,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建立和實施各種福利製度,舉辦集體福利事業,既有利於減輕幹部的生活負擔,又有利於幹部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從而能夠保證幹部正常而有效地工作。隨著社會主義建設和文化、科研、技術的迅速發展,要求勞動者不斷提高自身的文化、科學、技術水平,興辦文化設施等集體福利事業,也有利於提高幹部的文化、科學素質。以上這些,都是保證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而勞動力的再生產,又是影響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基本因素,因此,幹部社會保險和福利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對促進生產的發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保障幹部的基本生活需要,逐步改善幹部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實施幹部的社會保險和福利製度,本身就起到了保障幹部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興辦各種集體福利事業,除了方便幹部生活之外,還逐步改善了幹部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在社會主義製度下,逐步改善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雖然主要是依靠勞動者通過按勞分配原則取得的工資收入,但這還是不能夠完全達到的。因為按勞分配所通行的原則是“等量勞動與等量勞動相交換”,工資收入的多少與勞動者本人提供的勞動量是成正比例的,而勞動者的工資收入與其供養人口的多少並不是成正比例的。當供養人口多的家庭和勞動者發生疾病、傷殘或意外災害時,就會出現入不敷出、基本生活需要難以得到保障的情況。因此,需要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和福利製度,興辦集體福利事業來解決。從新中國成立四十年來的實踐看,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在發展生產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和實施幹部的社會保險和福利製度,興辦各種集體福利事業,確實對逐步改善幹部的物質和文化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幹部保險福利製度的建立和發展

一、幹部社會保險製度

新中國成立四十年來,幹部社會保險製度的建立與發展過程,大體上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創建階段。

從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五六年,是幹部社會保險製度的創建階段。一九五二年以前,新中國麵臨著鞏固解放戰爭取得的全麵勝利、醫治戰爭創傷、恢複國民經濟和抗美援朝的曆史任務。一九五三年開始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又需要集中財力進行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在這樣的條件下,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根據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全國政協通過的《共同綱領》和一九五四年《憲法》的規定,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為了有利於激發廣大幹部和全體職工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在企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人民團體中開始建立了社會保險製度。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製度,當時是國家通過立法程序,以勞動保險條例的形式建立起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黨派、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製度,當時是以頒布單項法規的形式逐步建立起來的。現分述如下:

1.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製度的建立。

一九五○年,勞動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指令開始擬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這個條例草案經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審查同意,政務院於一九五一年二月正式頒布實施,先在100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和合作經營(即集體經濟組織)的工礦企業和鐵路、航運、郵電3個產業中試行。為了順利實施《勞動保險條例》勞動部於一九五一年三月又製訂公布了《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從這時起,企業幹部開始建立了社會保險製度。《勞動保險條例》對企業職工的醫療、生育、年老、疾病、傷殘、死亡等項保險待遇都有規定,對職工供養的直係親屬的某些保險待遇也作了規定。它的實施解決了職工在舊中國依靠個人無法解決的困難,極大地鼓舞了職工的勞動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