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的保險和福利(1)(2 / 3)

隨著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為了適應大規模經濟建設的要求,一九五三年一月,政務院頒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若幹修正的決定》和修正後的《勞動保險條例》。同年,勞動部也隨後發布《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這次修正的主要內容是將實施範圍擴大到工礦交通運輸企業中的基本建設單位和國營建築公司,酌量提高生育、疾病、殘廢、死亡、養老保險待遇標準。

一八五六年,根據國家財政經濟的可能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勞動保險條例》的實施範圍又擴大到商業、外貿、糧食、供銷合作、金融、民航、地質、國營農牧場等部門。至此,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險製度已經建立起來,企業幹部實行了這一社會保險製度。

2.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製度的建立。

新中國最早頒發的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製度單行法規,是一九五○年十二月經政務院批準由內務部公布實施的《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革命工作人員對敵鬥爭或因公負傷後,送公立醫院或就近請醫生治療,治療費用由國家負擔。醫療期間,照發本人的工資或津貼。負傷致殘的,根據殘廢原因,按照殘廢等級,並區別致殘後是繼續工作還是複員回家等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待遇。革命工作人員死亡後,除發給喪葬費外,又根據犧牲、病故兩種不同情況和生前職務的高低,分別發給一次性撫恤費。這個條例在一九五二、一九五三、一九五五年作過修改,待遇標準逐步提高。一九五五年三月,內務部規定的撫恤標準,犧牲的為180—650元,病故的為150—520元。發給撫恤費後,死者遺屬生活如有困難的,原工作單位還酌情給予臨時的或長期的補助。

一九五二年六月,政務院頒發《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措施的指示》。按照這一指示,自一九五二年七月份起,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開始實施公費醫療製度。這個指示規定,門診、住院所需要的診療費、手術費、門診或住院中經醫師處方的藥費,均由醫藥費撥付;但住院的膳費、就醫路費由患病者本人負擔,如確實有困難,可由機關給予補助,在行政經費內報銷。一九五二年九月,為了解決好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期間的生活問題,政務院頒布了《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患病期間待遇的暫行辦法的規定》。一九五四年七月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對這個規定作過兩次修改。一九五五年修改後的待遇為:病假在1個月以內的,不分工作年限長短,工資照發;病假超過1個月至6個月以內的,從第二個月起,按照工作年限的長短,發給本人工資的70—100%;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工作年限的長短,發給本人工資的50—80%。

一九五五年四月,政務院頒布《關於女工作人員生育假期的通知》。這一通知對生育假期、假期內的工資待遇,以及懷孕、分娩時的檢查費、接生費等待遇都作了規定。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國務院頒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正式建立了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退職製度。

至此,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各項社會保險製度已建立起來。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幹部實行這一保險製度。

新中國成立後的頭七年,幹部各項社會保險製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都是比較好的,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由於缺乏經驗以及客觀條件的限製,這一階段新建立的保險製度,也存在著製度不完善、有些保險待遇不合理等問題。

(二)調整與改善階段。

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五年,是幹部保險製度的調整與改善階段。在這一階段中,由於一九五八年發生了大躍進“左”的錯誤,其後又連續三年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國民經濟的發展遇到了很大困難,經過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五年的調整,得到了較快的恢複和發展。在這樣的條件下,在總結前一個時期保險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幹部的社會保險製度進行了一些調整和改善。

一九五七年九月,周恩來在中共八屆三中全會上作《關於勞動工資和勞保福利問題的報告》,全麵總結了新中國成立八年來的勞動工資和勞保福利工作,肯定了保險福利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績,指出了保險福利製度中存在的問題,同時還提出了今後保險福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改進的意見。周恩來在報告中指出,在保險福利方麵確實為廣大職工辦了許多必需辦的好事,但是某些方麵走得快了,某些項目辦得多了,某些規定不切合實際和不夠合理,有些方麵還存在著管理不善、嚴重浪費的現象,如公費醫療中的嚴重浪費。他還指出,“今後我國的勞動工資和勞保福利政策,必須從統籌兼顧全國人民生活、首先是兼顧工農生活、適當安排城鄉關係這個基本觀點出發”。遵循中共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周恩來的意見,政府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險製度進行了調整和改善。

1.統一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退休、退職的規定。具體內容在第十三章中已有記述。

2.改進醫療保險製度。一九六五年九月,中共中央在對中共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的批示中指出:“公費醫療製度應做適當改革,勞保醫療製度的執行也應當適當整頓”。衛生部和財政部根據中共中央的批示發出了《關於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製度作了適當改進。改進的主要內容是:看病收掛號費;營養滋補藥品除醫院領導批準使用的以外,一律實行自理。勞動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參照改進公費醫療製度的辦法,於一九六六年四月聯合發出《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製度幾個問題的通知》,對勞保醫療製度也進行了整頓,規定企業職工患病和非因公負傷,在指定醫院或企業附設醫院醫療時,其所需的掛號費、出診費,均由職工本人負擔;職工患病所需貴重藥品的費用改由行政方麵負擔;職工服用營養滋補藥品的費用改由本人自理;職工因公負傷或患職業病住院期間的膳費,改由行政負擔三分之二,本人負擔三分之一。

對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製度作以上一些改進,是符合當時情況的,是必要的。此後由於“文化大革命”開始,使進一步改進醫療製度失去了必要的條件。

3.製定老幹部、老專家病假待遇的規定。為了照顧對革命作出重大貢獻的老幹部以及長期從事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並且對社會有突出貢獻的老知識分子,一九五八年六月,中共中央轉發了中央組織部對解決老幹部病休問題的意見。這一文件規定,各部的副部長和司、局長中有些年老體衰或者長期有病,很難勝任繁重的領導工作,需要長期休養的,應專事休養,不分配工作,休養期間本人的工資及其它生活待遇不變。同年七月,中共中央在批複中共北京市委《關於高等學校教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請示》時又指出:對革命有重大貢獻的工作人員及長期從事教育和科學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患病時,應該加以照顧,不應采取按一般規定扣薪水的辦法,可以分別不同情形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批準少扣或不扣薪水,對養病開支較大、經濟有困難的,還應額外給予補助。一九六三年八月,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明確規定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和在這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在病假期間,原工資照發。

4.規定精簡幹部的保險待遇。六十年代初期,為克服國民經濟遇到的暫時困難,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調整國民經濟中,采取了精簡職工,減少城鎮人口的措施。當時在精簡的2000萬職工中有100多萬幹部。為了妥善安置他們,國務院於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發布了《關於精簡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幹規定》。這個文件規定,凡精簡下來的老弱殘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作退休處理,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作退職處理。作退職處理的人員,家庭生活有依靠的,發給退職補助費;家庭生活無依靠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原標準工資助40%的救濟費;他們的家庭生活有困難的,另按社會救濟標準給予救濟。對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和副教授以上的高級知識分子,因年老體弱不能工作,又不宜作退休退職處理的,列為編外,按病假待遇處理。對於精簡下來的下鄉、回鄉的人員,凡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發給退職補助費;對於安置到外鄉的人員,原來生長在城市現在自願下鄉落戶的人員,以及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來享受因工殘廢補助金的回鄉、回家人員,除發給生產補助費或退職補助費外,另酌情一次加發1—3個月本人標準工資的安家補助費;精簡人員及其供養親屬回鄉下鄉時所需的車旅費和途中夥食補助費,由原單位按照對在職職工規定的標準發給。這些規定,對當時順利完成精簡任務起了重要作用。

(三)保險工作被幹擾和破壞的階段。

一九六六至一九七六年的“文化大革命”,使幹部的社會保險工作遭到了嚴重的幹擾和破壞。這個期間,林彪、“四人幫”一夥誣蔑中國的社會保險製度是“修正主義的”,造成極壞的影響。保險機構、保險製度、工作秩序和保險費用的統籌等方麵都受到了嚴重的幹擾和破壞。

1.管理機構被撤銷,保險工作處於混亂狀態。“文化大革命”以前,從中央到地方都有比較健全的保險管理機構,配備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職幹部。“文化大革命”開始不久,整個保險工作處於癱瘓狀態。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保險業務工作的內務部被撤銷,管理企業單位保險業務工作的工會組織被停止活動,勞動部門也受到削弱,一些從事保險工作的幹部被批判,因而使保險工作一度處於無人管理的局麵。

2.正常的幹部退休、退職製度被迫中斷,使相當一部分老、弱、病、殘職工得不到妥善安置。據“文化大革命”結束時的統計,包括幹部在內應退未退的職工,企業單位有200多萬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有60多萬人。

3.企業保險費用的統籌製度被廢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保險費用,是從行政、事業費中開支的,“文化大革命”期間影響不大。而企業單位的保險費用,除一部分由企業行政直接支付的以外,另一部分原來是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勞動保險金,由工會統籌使用的。“文化大革命”期間,由於生產受到破壞,企業資金嚴重不足,有些企業交納不起保險金,或受無政府主義思想影響不交納保險金,加上管理機構被撤銷,保險基金的征集、管理、調劑使用製度就難以為繼。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規定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原來在勞動保險金中開支的退休費、六個月以上的病假救濟費和其它勞動保險開支,改在營業外列支。這一改變雖然保證了保險金的開支來源,但也造成了企業之間負擔畸重畸輕,使保險金失去了統籌調劑的職能。

十年動亂期間,保險工作雖然遭到了嚴重的幹擾和破壞,但由於社會保險製度實行多年得到了廣大幹部和群眾的堅決擁護,基本的保險金尚能支付,因此社會保險製度還是基本維持了下來。

(四)發展與改革階段。

一九七七至一九八九年,是幹部社會保險製度的發展與改革階段。粉碎“四人幫”以後,特別是一九七八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進入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曆史時期,幹部的社會保險製度也進入了發展與改革探索的新階段。在這個階段中,幹部的社會保險製度有了一定的發展和進行了某些改革的探索。

1.修訂和完善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規定。具體內容在第十三章中已有記述。

2.修改病假期間的待遇辦法。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國務院發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對一九五五年頒布的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幹部,均執行這一規定。這次修改,提高了病假期間的待遇標準。

為了體現對老幹部的關懷,一九八二年六月,勞動人事部規定,在職幹部中符合離職休養條件的老幹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3.調整提高幹部死亡後的撫恤待遇。一九七九年一月,財政部、民政部發出《關於調整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犧牲、病故撫恤金標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犧牲的,一次發給500—700元;病故的,一次發給400—600元。上述撫恤金標準,比一九五五年規定的標準有較多提高。一九八○年六月,國務院發布《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條例中規定,凡批準為革命烈士的,革命烈士家屬的撫恤,按照作戰犧牲軍人家屬的有關撫恤規定辦理。按此規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800—1000元。這個標準,一九八四年提高到2000—2400元。一九八五年調整為革命烈士犧牲時的40個月工資。一九八六年三月、六月,民政部、財政部發出通知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犧牲和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因公犧牲的,按本人犧牲時的20個月工資發給;病故的,按病故時的10個月工資發給,金額最多不得超過3000元。一九八八年七月,國務院發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於一九八九年八月通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的一次性撫恤標準,參照軍人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發給。即: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發4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的,發20個月工資;病故的,發10個月工資,並且取消了原定的病故一次性撫恤金最多不得超過3000元的限製。

4.改進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辦法。一九八○年二月,民政部、財政部發出《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這一暫行規定,對幹部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辦法作了改進。即除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外,可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對遺屬生活水平低於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的,由幹部生前所在單位按照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給予定期補助。對因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其定期補助標準還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時,還可以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對公費醫療製度進行改革試點。由於原來規定醫療費用絕大部分由國家或單位負擔,加之管理不善,造成藥品浪費,醫藥費超支。據一九八八年的統計,全民所有製單位總共開支醫療費151.2億元(其中在職職工醫療費112.9億元),大大超過了國家計劃開支的醫療費。超支的原因,一方麵由於增加了較先進的醫療手段和藥品提價,而提高了收費標準;另一方麵是由於管理不善而造成藥品和費用上的浪費。在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支持鼓勵下,有些單位和地區在不增加職工負擔和保證職工醫療的前提下,在加強管理的同時,對公費醫療製度和勞保醫療製度進行了改革試點。一九八九年四月,國務院又正式批準丹東、四平、株洲、黃石等市作為醫療製度改革的試點城市,深圳市、海南省作為社會保險綜合試點地區。這對推動各地醫療製度的改革有重要意義。參加試點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幹部的醫療製度也相應作了改革。

二、幹部福利

新中國職工的福利,包括幹部的福利,大體可分為三類:一是為職工生活提供方便,減輕職工負擔而舉辦的集體福利事業,如職工宿舍、職工食堂、托兒所、幼兒園、浴室、理發室等;二是為減輕職工的生活困難,根據職工的某些需要而規定的各種福利性補貼製度,如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探親假及路費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宿舍冬季取暖補貼、夏季防暑降溫補貼等製度;三是為提高職工文化技術水平、活躍職工文化生活而舉辦的文化福利設施,如職工業餘學校、文化宮、俱樂部、球場等。新中國成立四十年來,職工的各項福利事業,是根據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製定的方針政策,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由國家、地區、部門和各單位逐步興辦起來的。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企業單位的幹部,享受國家規定的和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的職工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