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的保險和福利(1)(3 / 3)

四十年來,幹部福利的建立與發展,大體上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創建階段。

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七年,為幹部福利的創建階段。其中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二年,重點是解決舊中國遺留下來的城市失業問題,著手創建社會保險製度,還來不及建立各種福利製度和大量興辦集體福利事業。從一九五三年起,隨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才逐步建立起各種福利製度,興辦集體福利事業,使福利事業有了較快的發展。

1.製定興辦福利事業的方針政策。一九五○年六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法》規定,工會負有改善工人、職員群眾的物質生活,建立文化生活的各種設施的責任。各級政府應撥給工會必需的房屋與設備,作為工會辦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之用。一九五三年九月,中共中央在《關於建築工程部工作的決定》中又指出,從國家的長遠利益與保護工人的當前切身生活利益出發,適當解決工人的工資福利問題甚為重要,正確的方針應該是,在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使工資福利適當地逐步增加。一九五六年九月,劉少奇在中共八大所作的政治報告中也指出:“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地改善職工生活,對於提高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具有重大的作用。為了改善職工生活,……應當逐步增加職工的福利設施,積極設法解決職工急需的住宅和其他的困難。”一九五七年一月,國務院發出《關於職工生活方麵若幹問題的指示》,對職工的住宅、上下班交通、疾病醫療、生活必需品供應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都作了比較全麵的規定。這個《指示》指出,對於現在一部分職工所缺少的住宅,應該本著艱苦樸素、厲行節約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決。對於遇有特殊事故而生活上發生困難的職工,應該給以適當的補助。《指示》還要求各級領導機關一定要經常注意職工生活問題,要根據需要和可能作適當的解決,並提醒各級領導注意,國家在經濟上還很落後,人民生活的改善還不可能太多和太快。以上這些方針政策,為創建和發展福利事業指明了方向,並推動了各地區、各部門福利工作的開展。

2.對興辦福利事業的經費來源作了規定。一是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在根據國家計劃分配基本建設投資的時候,應該注意安排建築住宅的投資。企業的獎勵基金可以撥出一部分用於建築職工住宅。實際上這個期間國家提供了相當數量的投資,用於建築職工住宅、職工食堂、托兒所、幼兒園和部分文化娛樂設施。二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黨派、人民團體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費,用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家屬醫療費補助,以及補貼職工食堂、托兒所、幼兒園等集體福利事業開支的不足;在國營企業單位可以從企業獎勵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於舉辦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三是規定從機關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和企業管理費中開支一些特定的福利費用,如宿舍冬季取暖補貼。此外,中華全國總工會還規定,各基層工會組織可從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中撥出一部分用於會員和非會員的生活困難補助;可從各企業單位按工資總額2%繳納的工會經費中撥出一部分用於職工的文化技術學習和開展娛樂活動。

據統計,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國家用於在城鎮住宅建設的投資達53.8億元,占全部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9.1%,建成住宅9450多萬平方米,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職工的住宅條件。而且國家和各單位提供給職工的住宅,收取的租金都很低。與此同時,職工食堂、托兒所、幼兒園等集體福利設施和俱樂部等文化娛樂設施,也有了較快的發展,職工可以減費或免費享受這些集體福利事業。

3.在全國範圍內,開始建立福利補助製度。其中包括全國總工會製定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製度,國務院規定的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製度等。

在這個階段中,由於製定有明確的方針政策,國家和單位提供了興辦福利事業的資金,各地區、各部門興辦福利事業的積極性又比較高,因而這個時期不僅創建了福利製度,而且整個福利事業也有了較快的發展,這對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保證第一個五年計劃的順利完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調整階段。

一九五八至一九六五年,為幹部福利的調整階段。在一九五七年九月周恩來所作的《關於勞動工資和勞保福利問題的報告》中,一方麵肯定了前幾年的福利工作確實為廣大職工辦了許多好事,取得了很大成績,同時也提出了存在的缺點和問題。他指出,由於對中國人口多、底子窮的情況認識不深,對從六億人口出發,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方針掌握、貫徹得不夠,以致在福利的某些方麵走得快了,一些項目辦得多了,一些規定不切合實際和不夠合理,而且管理不善,掌握偏寬偏鬆。另外,有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工生活中某些應該解決而又可能解決的問題,也存在著關心不夠的現象。他還指出,今後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開展職工福利事業的方針。第二個五年計劃期間,對勞保福利製度應該著重整頓。整頓的方針是:簡化項目,加強管理,克服浪費,改進不合理的製度,適當降低過高的福利待遇;同時提倡少花錢、多辦事,提倡依靠群眾集體力量辦福利,提倡用互助互濟的辦法解決職工生活中的某些困難問題,提倡由職工自建一些低標準的住宅,適當提高住公房的收費標準,做到以租養房。同年二月,中共中央在《關於一九五七年開展增產節約運動的指示》中也曾指出,企業職工的附加工資和獎金,機關工作人員的福利費開支,都必須進行整頓,凡標準過高的,應當降低,凡是不合理的,都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逐步加以廢除。

正當各地區、各部門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周恩來的報告精神,對職工福利進行整頓的時候,由於一九五八年“左”的錯誤的影響,一方麵,隨著大辦人民公社,城市的職工食堂、托兒所、幼兒園等一哄而起,有的單位還提高了福利待遇標準;而另一方麵,在重積累、輕消費、重生產、輕生活的指導思想下,卻削減了基本建設投資中職工住宅的投資。這就使福利事業的發展受到了影響。隨後,又連續三年遭到嚴重的自然災害,職工生活發生很大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中共中央及時提出必須一手抓生產,一手抓生活,要求中共各級黨委和各級政府注意安排好生活。因而福利工作又轉到了幫助職工安排生活,辦好職工食堂,加強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和救濟等工作,以便順利地渡過災荒。在一九六○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國民經濟采取“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以後,國民經濟逐步得到了恢複和發展,在此基礎上,對職工的福利又作了若幹調整與改進。

這個階段對幹部福利的調整與改進,主要是:

1.降低和調整了福利費標準。一九五七年,已將中央一級和地方區以上各級國家機關的福利費標準,由原來規定的按工資總額5%提取降低為2.8%;鄉、鎮一級國家機關的福利費標準,由按工資總額3%提取降低為1%。一九五八年,又將中央一級國家機關的福利費標準再次降低為1%;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福利費標準,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行確定。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機關降低後的福利費標準執行。到一九六三年,隨著國民經濟的恢複和發展,才將福利費標準重新作了適當的提高。當時的標準為:中央一級國家機關按工資總額的2%提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以下各級國家機關按工資總額的2.5%提取;中央和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各機關駐外地的機構,亦按工資總額的2.5%提取。

2.取消了一些突出不合理的福利補貼製度。如原來住公家宿舍享受房貼的,予以取消;住私人房屋原享受房貼的,可以繼續享受,未享受的不準再擴大範圍。

3.解決回家探親待遇問題。為了有利於動員廣大職工到外地、到祖國邊疆地區參加建設工作,一九五八年二月國務院正式公布了《關於工人、職工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按照這個規定,對遠離家鄉、同家屬分居兩地的幹部,每年給假一次回家探親,假期為2—3個星期。探親期間工資照發,往返車船費原則上自理,確有困難的,可由所在單位對其往返車船費超過本人月工資標準二分之一以上的部分予以補助。為了減輕探親職工的負擔,國務院於一九六二年又規定,往返車船費全部改由所在單位負擔。

4.加強了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和救濟工作,提高了補助標準。一九六二年,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的城市工作會議上,專門對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和救濟工作進行了討論和部署。會後,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出通知,規定了困難補助的具體標準。生活費用較高的重要工業城市和一般工業城市,幹部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足12元和10元的給予補助;專區以下縣鎮,對生活困難的幹部可酌情給予補助。同時還增加了困難補助的經費。

5.一九六三至一九六五年,增加了住宅建設的投資。這三年用於住宅建設的投資占全部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比重,由第二個五年計劃的4.1%增加到6.9%。

6.在行政、工會和婦聯組織的協作配合下,職工食堂、托兒所、幼兒園等集體福利事業經過整頓也得到了一定的發展。

這個階段,在調整和改進福利製度方麵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由於糾正“左”的錯誤和調整國民經濟的任務較重,因而整個福利工作的發展仍然是比較慢的。

(三)幹部福利工作被幹擾和破壞的階段。

一九六六至一九七六年的“文化大革命”,使幹部的福利工作也遭到了嚴重的幹擾和破壞。一方麵,林彪、“四人幫”顛倒是非,混淆黑白,把過去十多年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職工福利事業誣蔑為“福利主義”、“修正主義”,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另一方麵,從中央管理福利工作的領導機關到基層的福利機構,先後處於癱瘓狀態或被解散;許多從事福利工作的幹部、積極分子被批判;原來行之有效的規章製度被廢棄,生活服務質量普遍下降;一些集體福利設施被閑置、挪作他用或被毀壞;城鎮住宅建設的投資被削減。在一九六六至一九七○年第三個五年計劃時期,住宅投資總額占全部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比重下降為4%,其中一九七○年下降到2.6%。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費提取辦法雖然沒有變動,但使用很不正常,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工作基本上處於停頓狀態。企業單位的福利費提取辦法則有較大的變動,從一九六九年開始,將企業獎勵基金和醫藥衛生費、福利費合並為“企業職工福利基金”,一律按工資總額11%提取。這種辦法,不僅將獎勵基金與醫藥衛生費、福利基金混合起來,而且造成福利基金的提取與企業完成國家計劃的情況和經濟效益的高低完全脫鉤。所有這些,使福利事業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也增加了幹部生活的困難。

“文化大革命”中,幹部福利工作雖然遭到了嚴重的幹擾和破壞,但是在老一輩革命家的親切關懷下,在廣大福利工作者和群眾的努力下,仍有一些福利工作在繼續進行,職工的福利設施得以保存下來、周恩來、鄧小平主持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日常工作時,曾兩次提出對企業要進行整頓,包括對福利的整頓。一九七二年十月,明確規定國營企業在完成七項計劃指標後,可以從利潤中提取獎勵基金,其中一部分可用於職工集體福利。

(四)發展與改革探索階段。

從一九七六至一九八九年,是幹部福利的發展與改革探索的階段。“文化大革命”結束後,特別是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經過撥亂反正,以及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體製的改革,各項福利事業也有了較快的發展,並進行了一些改革的探索。

1.修訂和改革了一些福利補貼製度。主要是:一九七七和一九七八年,對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製度進行了修改,規定對住在裝有暖氣設備宿舍的職工實行免費供暖,將發給取暖補貼的地區範圍作了適當擴大;一九七八年二月,統一了全國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製度,先在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主要工礦區實行;一九八一年三月,重新修訂和頒布了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延長了探親假期,增加了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新規定;一九八八年,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在各地區前幾年提高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物價上漲和職工生活費用提高的情況,統一規定了各地區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2.改變了企業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辦法。企業單位可以從企業基金或利潤留成基金或稅後留下的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並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支配,用於改善職工生活福利。從而改變了過去不論企業經營好壞都按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的辦法。

3.加快住宅建設,進行了住房製度改革的試點。一九七八年以後,中國政府加快了城鎮住宅的建設。據統計,城鎮住宅建設的投資占全部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比重,第四個五年計劃期間(一九七一至一九七五年)僅為5.7%,第五個五年計劃期間(一九七六至一九八○年)為11.8%,第六個五年計劃期間(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五年)增加到21.3%,一九八六至一九八八年,為14.1%。由於城鎮住宅大量增加,許多原來居住條件較差的幹部,包括科技人員、中小學教師,搬進了新居。不僅職工的居住麵積有所擴大,住宅的質量和居住的環境也得到一定改善。與此同時,國務院多次提出要改革住房製度,逐步改變低租金製和試行住宅商品化。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批準鄭州、常州、沙市、四平等4個城市進行住房補貼出售的試點,一九八六年又確定煙台、蚌埠、唐山、常州、沈陽等市為全國房改的試點城市。上述城市,在經過廣泛發動群眾,深入調查測算,反複論證方案,並經國務院正式批準或同意後,除常州市外,已於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先後試行了以提高房租為核心,采取提高租金、發券(補貼)、促進買房三位一體的住房改革方案。試行效果良好,國家、單位和個人都比較滿意。一九八九年,各地住房製度的改革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采取動員各方麵力量辦福利的方針,較快地發展了各項集體福利事業。一九七八年以前,基本上是由國家和單位舉辦集體福利事業。一九七八年以後,隨著改革開放,采取了動員各方麵力量,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地舉辦集體福利事業,國家在政策上、資金上予以扶持的方針。這個期間,國家投資、單位自籌資金興建了大量的職工住宅,職工食堂已遍及各地區、各單位,職工食堂的機械化水平和管理水平有了提高,飯菜質量和服務質量也有所改善。托幼事業發展也很快,不僅教育、衛生部門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辦托兒所、幼兒園,許多城市中的街道和家庭也辦托兒所、幼兒園,從而緩解了職工子女入托難的問題。有些職工食堂、托兒所、幼兒園在管理上,還實行了國家或單位定額補貼、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管理辦法。此外,文化福利事業也有了較快的發展。

在這個階段中,幹部福利的改革邁出了新的一步,集體福利事業有了較快的發展,但是從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要求來看,從滿足廣大幹部生活方麵的迫切需要來看,福利製度的改革和集體福利事業的發展還是與之不相適應的,需要在改革探索中不斷發展。

現行的幹部保險製度

現行的幹部保險製度,是指到一九八九年正在實行的社會保險製度。主要包括醫療保險,病假待遇,生育保障,負傷和殘廢保險,離休、退休和退職保險,死亡保險等6個項目。此外,企業幹部還有待業保險。因幹部的離休、退休和退職保險在第十三章中已有記述,本節隻記述其他幾個保險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