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得引起關注的是垃圾排放原則從一般許可(但是列明類目的垃圾禁止排放)變化到一般性禁止(但是列明類目的垃圾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排放)。細節上除了垃圾公告牌的要求(總長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動平台,均須張貼公告牌)沒有變化外,幾乎每一條都有所變化。具體表現在:定義,使用範圍,垃圾分類,垃圾排放原則,特殊區域外的垃圾處置,特殊區域內的垃圾處置,例外,關於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國,垃圾記錄簿,垃圾公告簿。
3 新船舶垃圾管理規則下的履約建議
船舶垃圾管理建議主要從三個方麵對船舶垃圾規則性修訂案給出的一些建議,其中包括海事管理機構、船員隊伍以及船舶公司。
3.1 海事管理機構切實履行起相關監管職責
3.1.1 完善相應法律法規
建議主管機關根據《73/78 防汙公約》附則Ⅴ及其修正案的新要求對《防止船舶汙染海域管理條例》關於船舶垃圾汙染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製定相應的垃圾處理規定,對船舶違法進行操作性排放、船員的隨意排放行為以及其他違法情況的法律責任條款進行細化,便於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對船舶及船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形成對非法排放的打擊力度。
同時結合新規則修改《垃圾管理記錄簿》。對垃圾定義適用範圍、特殊區域的要求等修正製定新的《垃圾管理記錄簿》,認真做好國際公約的國內化。
3.1.2 加強港口接受設施的檢查
我國法律對沒有明確海事管理機關對港口接收設施的管理職能,但是海事管理機關對為保證到港船舶的垃圾排放,履行公約的要求,也應該有義務督促檢查港口垃圾接收設施的配備和維護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規定“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按照國家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根據上述要求,在進行港口建設或者新建、改建或擴建碼頭時,海事管理機關應該提前要求港口按照規定配備充足、充量的接受設備,並建立好相應的對垃圾接收設施進行管理的專業隊伍,同時海事主管機關及時對港口接受設備的性能,數量進行檢查。對垃圾接受設施不符合垃圾新規則規定的,海事主管機關對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港口或碼頭不予審批。
3.1.3 加大實船檢查力度
加大對船舶垃圾處理設備和垃圾儲存容器的檢驗。對垃圾處理設備的性能檢驗,使用說明書,操作指南貼在或者懸掛相應的位置,垃圾處理設備外觀是否整潔進行實船檢查。
重點加強對垃圾文書的檢驗,隨著船舶垃圾管理新規則的生效實施,不少船舶上的垃圾文書沒有及時更新,應重點檢查。在對船舶《垃圾管理計劃》《船舶垃圾記錄簿》進行檢查過程中,要按照新的公約新的要求進行經常檢查,確保垃圾文書是最新版本,非最新版本要督促船員進行更新更換,並對垃圾文書的填寫是否合乎規範進行詳細檢查,包括垃圾的定義,垃圾的分類以及是否將新增船舶垃圾意外落水需要記載到垃圾記錄簿(如漁具落失)、上岸處理的垃圾的接收證明、接收證明上要是否有英文,是否有接收單位蓋章並把接收證明正本貼在垃圾記錄簿內。
3.2 船員要認真做好實船垃圾管理
船員作為船舶垃圾管理的第一參與者是更好履約的關鍵,也是問題出現的最直接原因,因此給出下麵具體的建議:
3.2.1 培養垃圾管理意識和船舶衛生觀念
船舶垃圾的管理既是MARPOL73/78公約的要求,也是順利通過PSC檢查的需要,更是船員海洋環保職業道德的具體體現。可以說,船舶的垃圾管理工作沒有太多技術性的內容,主要依靠廣大船員的責任心。另外我們還應該認識到,船舶垃圾管理工作的成效往往與船上的衛生製度、船員的衛生觀念情況緊密相關。在一艘有著完善船舶衛生製度的船上,在船員的日常行為和對製度的落實中都體現出船員有強烈的衛生觀念、衛生行為與習慣。因此,強化船員垃圾管理意識,充分發揮船員主觀能動性,使規範化、製度化和科學化的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確保船上的垃圾管理活動在全體船員的監控之下,無管理上的“ 盲點”,更無思想上的麻痹和惰性。如此,船舶良好的垃圾管理工作對於每位船員來說,不僅僅反映出對相關國際公約、法律法規的遵守,更是船員良好的衛生習慣的體現。
3.2.2 規範垃圾管理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