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的研究方法、貢獻與爭議(2 / 3)

從實用主義的角度看待法律,他說“法學界應追求一種現實的法治,一種依法而治的製度。”26,“爭論有沒有最好的法治模式這樣一個抽象的價值判斷,這是一個相對個人化的問題,法治問題不是一個我們個人認為好壞的問題,作為一種製度,它有一個能否接受,很重要的是在於它與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有無密切的聯係,能否滿足處於特定生產方式下廣大人們的需要。”27“在建設中國法治的時候,我們就不可能不關注和研究中國社會,研究在這一具體環境下人們的偏好以及一種製度建立的可能性,否則我們就會無的放矢。” “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依靠中國人民的實踐,而不僅僅是幾位熟悉法律理論或外國法律的學者、專家的設計和規劃”29,法律要被人們信仰“並不是因為一個文件是由權威機關製定的,被冠之為法律,就會為人們自覺遵守。。。。人們也並不會因為一個法律得到國家機關的嚴格執行,就會信仰該法律。。。。。,遵循或訴諸法律必定是由於法律可能給人們帶來各種便利和利益。”

蘇力先生自稱自己是一個開放的實用主義者,在他那裏,我們確實看到了一個開放的法律世界。他提出,法學的第一個特點是法學的保守性,具體表現在法律的基本功能是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行為規則的不變,而非強製性的變法,是對現行有效社會規則的製度化,而非強加社會進行建構式的立法,如他分析的“作為一個現代社會的法治,隻有在這個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轉型並大致形成了秩序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法律本身並不創造秩序,而是秩序創造法律。” “法律的基本社會功能是保持社會秩序和行為規則不變,使之製度化。” “隻有在社會秩序基本形成之後,才會逐步形成一些社會普遍遵循的規則,也才有必要將這種規則以法律固定下來。”此外法學還有另外兩個特點,即實務性和世俗性。蘇力先生認為這是由法律或法學所要解決的問題的現實性和大眾性所決定的,法律或法學畢竟要將其最終的價值落實到具體問題的解決上,而不是為了確定一種權威化的思想,因此,法律具有很強的功利性。對一般法律原則、法律價值以及法治建構的討論若無助於法律最終價值的實現,那它的意義將大打折扣。用他的話來說,“法治是一種實踐的事業,而不是一種冥想的事業,它要回應和關注的是社會的需要。”“法律是在力求保持現狀的基礎上有節製地因此是人民可以預期地發展。法學從來就不是以其新穎、玄妙、想象力而獲得人們的青睞,而是以它的熟悉、便利和重複性而與人民相伴隨。” “法律必須關注現實,回答現實生活中普通人關心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法學是一種非常講求功利的學問。它是一種社會化的實踐,一種職業化的知識,在很大程度上排除獨出心裁和異想天開。”蘇力先生的對法律的這些實用主義看法,對觸動和改變中國法學的目前的沉悶、空洞、抽象的現狀,具有很大的針對性、傾向性和煽情性,是務實的、有益的和賦有啟發性的。

4、多元主義的法律觀

法律多元論的觀念始於人類學的研究,西方人類學者在對非洲和拉丁美洲殖民地社會中部落和鄉村的文化和法律考察時,發現在殖民地社會存在著多種文化和多元法律共存的狀態,一方麵,西方殖民者輸入和帶來了西方的法律和製度,但另一方麵,殖民地人民仍生活在他們的法律當中,並未完全接受強加給他們的法律,因而,他們提出法律與國家無關,法律是多元的,應當從社會規範和社會秩序的角度來理解法,法是在人們生活中起作用並為人們認同的規範和秩序,社會生活中的規範和秩序並不是完全由國家製定的法律構成的。在中國法學界,法律來自於國家,法律由國家製定,由國家強製力保障,法律是為國家統治階級服務的認識根深蒂固,形成正統與正宗。蘇力先生的研究多少顯示出他的“離經叛道”。他懷疑法的本質,提出法律本質的虛無論,他挑戰法的唯國家性,他基於社會學、人類學立場,基於吉爾茨的“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識”的認識和多元文化、多元社會的判斷,認為法律是多元的,法治秩序的實現要依靠正式的法律與非正式的法律共同作用,這一思路反映了蘇力先生力圖從社會的角度而非單純國家的角度來思考法律,表達了蘇力先生力圖把人類學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嚐試轉化運用在法學領域中的一種努力。從法律多元主義出發,蘇力提出了一種既新穎又困惑我們的問題,民眾規避乃至違反國家的法律,不是因為民眾愚昧無知或不懂法所致,而是由於社會中存在著多種法律和多種秩序的多元現象所致,因為國家法建立在建構的超越於本土之外的知識傳統之上,它代表的是一套與本土社會不相吻合和不為人們熟悉的知識,必然容易為人們所規避,而來源於民間社會的民間法、習慣法由於具有根植於社會的合理性,能為社會成員帶來便利和好處,所以能為人們接受。因此,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礎是不在於國家而在於社會,法治的推動者應是公民而不是政府,於是現代法治社會不能僅以國家法為中心,社會中的習慣、慣例、風俗等都是法治的重要構成部分。如果不考慮這些非國家法,如果沒有內生於社會生活的自發秩序,國家法就有可能缺乏堅實的基礎,甚至難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長期認可的正當秩序。現代人類學要求我們在看待法律時,要以平等、寬容的心態看待不同的文化形態及其組成部分,尊重各種不同文化形態所蘊含著的思維方式和價值,因而文化沒有好壞和高低之分,各種不同的法律都應受到善待與尊重,不能形成國家法對民間法和習慣法的壓製。如蘇力說“具體的、適合一個國家的法治並不是一套抽象的、無背景的原則和規則,而涉及到一個知識體係。一個活生生的有效運作的法律製度需要大量的不斷變化的具體的知識”37,要“打破以國家製定法為中心的觀念,不再把國家、律師、法院和監獄所組成的體係視為唯一的社會秩序,而是注意記錄社會規範的其他形式------那些在不同程度上也利用了法律的記號,卻運行在占統治地位的法律運行的陰影下的社會規範”38“我們必須承認每個有序的社會中都有其一定的法律規則,為人們所沿用,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了,它之所以不為人們所見,隻是由於我們已經接受的關於法律的標準造成了我們文化視覺上的盲點”“如果不是以外在的形式界定法律,而是以其對社會中人們的行為和社會生活的規範功能來界定,我們可以說那種認為中國曆史是沒有法、法律或法治的曆史的激動人心的理論是荒謬的”“我們更應當重視研究和發展中國社會中已有的和經濟改革以來正在出現和形成的一些規範性做法,而不是簡單地以西方學者的關於法治的表述和標準來否認中國社會中規範人們社會生活的習慣、慣例為法律”“在中國的法治追求中,也許最重要的並不是複製西方的法律製度,而是重視中國社會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許並不起眼的習慣、慣例,注重經過人們反複博奕而證明有效有用的法律製度”“當國家製定法與民間法發生衝突時,不能認為,國家製定法總是比民間法優越”“國家製定法與民間法之間必須盡力溝通、理解,在此基礎上相互妥協、合作,這樣可以避免更大的傷害,獲得更大的收益”

二、評說蘇力法學研究的缺失與問題商榷

學無止境,人無完人,蘇力先生的研究中充滿了很多激情和創新的亮點,然而靜思下來,我們從中也品味出他帶給我們的一些矛盾和困惑。隻是我覺得蘇力文章中所表現出的“不和諧”之音,不應成為我們對蘇力先生的漫罵、不服與情緒化的人格指責上。45在當今學術界,我們近乎虛無的懷疑與反叛,一切都不受敬重,學術界流行抬杠和搶占山頭,流行窮追猛打的拷問和依靠意識形態唬人,這種做法對中國從“幼稚”走向成熟,從一元走向多元害處極大。事實上“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呢?中國法學的繁榮需要貢獻更多更多象蘇力這樣的學者,尊重他人也就是尊重我們自己,我們一定要保衛蘇力,認真對待蘇力,因為認真對待蘇力,其實就是認真對待我們每一個法學研究者正在從事的工作。基於這種寬容的理解,我們不妨也學會多聽聽來自於批評蘇力的聲音,在各種不同的意見中,真正做到疏漏能盡量少些,誤讀能限於允許的範圍內,有話好好說,從中找到我們自己該思考和定位的方向。

1、堅持建構理性主義的法治觀與法學家的職責

法律到底是建構的、創造的、選擇的,還是進化的、生長的。古今中外,曆有爭議,非蘇力首創。蘇力先生根據“地方性知識”和“有限理性”的理論,認為法治是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並非人們有意識建構出的秩序,這實際上是將法治建設的重心轉向了依靠社會而非國家。事實上,法律既是建構的,也是進化的。法律作為規製社會行為規範和實現製度變革的基本手段,建構理性主義的法律觀往往對一個國家秩序的形成、法律走向和法治啟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比如說,如果沒有洛克、盧梭這樣一些建構型的理想主義者,就不能有自然法的“絕代佳人”出現,就不可能有法國激進的大革命和《人權宣言》和《獨立宣言》產生,在現今中國,我們辛苦構建的法治大廈剛有些雛形,我們好不容易確立依法治國的戰略,如果放棄對法治的理性追求和政府推進型法治的建構努力,我們將如何能圓中國人的法治之夢?

當然從法治生成的內因來說,社會推進型或自然進化型的法治徑路顯得更好,更符合理論本身的邏輯和曆史演進的自然規律,但在特定社會變革和轉型時期的中國法律語境世界裏,與“救亡”相比,我們的法治建設也許是要進行更多的“啟蒙”,是要進行創造性和建設性的努力,進行符合某種理想主義的建構或改革,是要培育對現實法製進行抗爭和“為權利而鬥爭”的勇氣。因而,中國的法治模式的設計不能隻靠一個簡單的進化就能達到,更不是靠時間的推進和盲目的實踐來解決,現實社會生活中所表現的很多反理性的“惡法”,一些沒有法治基本要素的反法治的“做法”,一些可信的但不可愛的、有效的但不美好的“法製狀況”,必須睜大我們的眼睛,遭到“理性的審判”。因而設計中國的法治,我們不可能不要建構,不可能不滲透進去我們的價值判斷和理想成分,中國的法治問題的關鍵點,也許不在於單純的“建構”與“進化”之爭,不在於我們的法治“建構”有多少不符合現實的和過分西化的成分,關鍵的問題是要深刻反思:我們現在已經“建構”的法治是否合適?是否理性?是否理想?我們在“解構”中國法治的的同時是否“建構”了一些符合中國的東西?蘇力先生在他的研究中過早地將進化理性主義有意和無意地化約為“本土資源”及“語境論”。這種化約在擴展了我們另外一種研究視角的同時,也可能在製約著我們的研究視野,本來法律這一涵蓋麵頗廣,需要大量細致的理性研究和實證分析積累才能達致的理論,被蘇力借助對“有限理性”的批判而確立了起來。這樣一種先有理性建構,後才進行實證論證的研究方法,使其在某種程度上與其所批評的建構式理性主義所具有的先驗特點更為相似,而不是相反。在這裏,我願意把蘇力的這種法學研究轉向看成是一種方法的轉變和視角的變化,而不是一種必然的結果。或者說他的研究隻是一個“闡釋”,而不是事實,是有條件的假設,而不是無條件接受的真理。因為事實上,他並不完全反對也不會反對人類的理性建構,他所反對的隻是那種過於龐大而且過於信奉與理性完美的“建構”,反對的是那種壟斷性的、不容他種理性建構存在的霸道的導向奴役之路的建構。著名哲學家羅蒂在《為美國理念的實現----二十世紀左翼思想》中提出,知識分子的天職在於通過構造民族曆史和優秀人物的敘事和形象來不斷地為民族認同和立國理念增添新的活力。他對那些不是一腔熱情地探索改良方案,而是動用各種“高、精、尖”的當代思潮武器,對美國和資本主義製度進行整體批判的知識分子進行了回擊,認為如果用一種批判的唯智論代替了社會理想主義烏托邦熱情,是把一切都放在理論顯微鏡下進行解構,是忙於揭穿假象,不屑解決局部問題;窮於理論思辨,卻不能激發讀者投身社會實踐,這種知的代價是抬高了文化批判的認識論意義而失去了偉大作品激勵人、鼓舞人的本質,這樣的評論用於提醒和反思蘇力及一大批中國學者來說是很有意義的,中國的知識分子無論在曆史上還是在現實中,都需要承擔著智者與牧師的雙重職責。在一個法治傳統本身極為薄弱的國家,在後現代摧毀理性,解構神聖的遊戲中。我認為,恢複和重建對理性的信任顯得非常重要,中國的法學家們應當在價值層麵上首先肯定法治現代化的一些最基本要素,應當在法律的啟蒙、教育方麵作出努力,然後才能談到批判與超越,談得上創見性的回應。甚至,我認為信仰和烏托邦理想是一個民族極為珍貴的財富,它是人類理性最為高貴的表現,民主和法治,正義與人權曆來不會是一種自然的社會演進結果,它寄托著人類的希望與不懈的奮鬥,作為一個真正的知識分子,我們要為國家激昂些法治信念,培育法治的傳統,而不是急於解構和顛覆。誠如托克維爾所說“人對上帝,對自己的靈魂、對造物主和自己同類應負的各種一般義務,都渴望成為一種確定不移的觀念。因為如對這些問題持懷疑態度,就將使自己的行動憑偶然因素的支配,也可以說是任其混亂和無力”,“人要是沒有信仰,就必然受人奴役”。美國著名思想家丹尼。貝爾也指出過“每個社會都設法建立一個意義係統,人們通過他們來顯示自己與世界的聯係。這些意義規定了一套目的,它們像神話和儀式那樣,解釋了共同經驗的特點,……喪失意義就造成一種茫然困惑的局麵。”這樣說來,一些學者批評蘇力先生“認真對待人治”的觀點,反對蘇力先生認為中國曆史上有“法治”的看法,以及消解蘇力先生過分看重國家法之外的“活法”就不無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