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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贏“死後索賠”官司

法治在線

作者:孟亞生

受害人車禍傷殘後因意外發病死亡,其近親屬能否索取殘疾賠償金?依照以往的慣例,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隻有受害人活著才能索取。然而,江蘇省響水縣一位丈夫偏不信這種說法。他的訴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成為江蘇殘疾賠償金“死後索賠”並且勝訴的第一人。

妻子車禍造成七級傷殘,索賠前夕突發疾病死亡

2010年1月20日上午,正在一家餐廳打工的李龍突然接到交警打來的電話,說他的妻子陳蘭遭遇車禍正在縣人民醫院搶救。

李龍一驚,忙丟下手上的活計,匆匆趕到醫院,看望受傷的妻子。交警見他到來,把他拉到一邊,介紹了陳蘭的受傷經過。原來,當天上午10點鍾左右,陳蘭騎著自行車到一路口時,與王山駕駛的轎車相撞,陳蘭顱腦著地,當即昏了過去。

陳蘭雖然年近不惑,但由於家境貧寒,加上三個子女需要撫養,一直忙於打幾份零工。這天,由於急著趕路去另一處打零工,沒來得及避讓急速行駛的轎車,不幸發生了車禍。響水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王山、陳蘭由於疏於觀察、避讓,導致車禍發生,各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經過醫生的全力搶救,陳蘭從死亡線上被拉了回來,在經過54天的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3.5萬餘元後,才勉強出院。

由於夫妻倆均無法繼續打工維持生計,李龍在好心人的提醒下,決定通過傷殘鑒定的辦法,向肇事者索賠誤工費、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等損失。2010年7月23日,經司法鑒定所鑒定,陳蘭因車禍顱腦損傷致輕度智能減退,構成七級傷殘。

當年7月底,李龍手持妻子傷殘司法鑒定書找到肇事司機王山和車主劉華,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劉華說,他已經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責險,應由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理賠。

然而,保險公司認為,依照公司的內部規定,具體怎麼賠、賠多少,應由法院審理說了算,隻有憑法院的判決書才能獲得賠償。

就在李龍準備材料向法院起訴時,2010年9月9日,陳蘭因心髒病發作搶救無效死亡。

索要亡妻殘疾賠償金受阻,丈夫憤怒起訴索賠

李龍含淚處理了妻子的後事後,再次找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亡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此時,保險公司辯稱,殘疾賠償金是賠給活人的,是對殘疾者今後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而給予的一種經濟補償,但現在陳蘭已經死亡,故不能賠償。

李龍聽後,根據保險理賠人員的指點,他找到醫院和派出所,開具了妻子的死亡證明,急匆匆地來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妻子的死亡賠償金。

可是,保險公司又改口說,有了死亡證明還不行,還要出具陳蘭的死亡與車禍之間存有因果關係的證明方能獲賠。

因為陳蘭的猝死距車禍時間相隔近八個月,司法鑒定人員認為,陳蘭車禍受傷的是顱腦,而突發死亡的原因是心髒病,與車禍沒有因果關係,李龍根本無法獲賠死亡賠償金。

“難道妻子車禍傷殘就白白受殘了嗎?”李龍咽不下這口氣,決定將肇事司機王山、車主劉華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索賠亡妻殘疾賠償金。

該不該向死人賠償殘疾賠償金,雙方當庭激辯

響水縣法院開庭審理時,被告保險公司抗辯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該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從該條規定來看,不管是賠償20年,還是依據“收入喪失說”由法院進行適當調整,都有一個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受害人還活著,隻有活著才存在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的問題,隻有活著才有對其收入情況進行調整的必要。本案原告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是其已經死亡的妻子陳蘭的,但陳蘭已經死亡,其計算傷殘賠償金的載體或基礎已不複存在,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成為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