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曼北非(3 / 3)

德伊的設立,標誌著阿爾及利亞政權機構的確立和完善,軍事貴族政體進一步確立。德伊為終身職,不世襲。其權力隻在名義上受國務會議的限製,實際上是專製君主。下設司庫、陸軍、海軍等五名大臣,由德伊任命。德伊深居簡出,很少召集群臣議事,而是通過宮庭聯絡官發號施令。德伊把全國分為三大區,即東部省(君斯坦丁)、中部省(麥迪亞)和西部省(奧蘭)。三省均由中央任命的“貝伊”(bey)統治。貝伊任期三年,每年向中央上繳一定的稅款。各省之下設區(“烏塔納”),各區包括若幹個部落或村鎮,由“卡伊德”治理。除此之外,阿爾及爾為德伊的私人領地,由德伊委派的阿加和四個卡伊德管理。這樣,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以德伊為首的軍事貴族統治集團,其成份較為複雜,有土耳其近衛軍官、皈依伊斯蘭教的歐洲人海盜首領以及當地阿拉伯柏柏爾人上層。他們依靠軍事鎮壓來維持其統治,依靠海盜及橫征暴斂來發財致富。但德伊的統治隻在首府周圍的城市較為鞏固,占全國麵積5/6的山區和沙漠則始終處於半獨立的地位。當地阿拉伯人、卡比爾人在宗教首領馬拉布特的領導下,不斷起來反抗,一直延續到19世紀初。

土耳其在突尼斯的政體設置,基本上參照埃及和阿爾及利亞,由行政、軍隊和稅收三部分組成。土耳其任命的帕夏為最高行政長官,土耳其近衛軍組成的國務會議協助統治;稅收則由海盜幫會和當地馬赫曾部落負責,其官員稱貝伊。土耳其旨在使這三種勢力互相牽製互相製約,從而使自己的統治更加穩固。但事與願違,突尼斯同埃及和阿爾及利亞一樣,在此後幾個世紀中,逐步擺脫了土耳其的控製,其政權也完全突尼斯化。

16世紀末,三股勢力失衡,先是近衛軍左右了政局。1591年,近衛軍中的下級軍官不滿權力分配,舉行反抗,他們推選出自己的德伊參政。從此,帕夏僅僅隻有象征性的意義。與此同時,貝伊的權力也在悄悄上升。由於貝伊掌握了財政及統領軍隊征稅的大權,逐漸集全國權力於一身,成了土耳其官吏中權傾朝野的人物。加之他注意同突尼斯當地上層結成聯盟,使他在同德伊的鬥爭中積集了相當的力量,能夠同德伊分庭抗禮。1631年起,貝伊一職由穆拉德家族世襲,從而結束了貝伊由德伊任命的曆史,標誌貝伊成了突尼斯事實上的統治者。

但是,代表土耳其的迪萬和德伊並不甘心權力的喪失,他們依靠土耳其近衛軍,與貝伊爭奪權力。自17世紀中葉起,雙方的衝突時常表麵化,但均以貝伊勝利而告終。其中最大也是最後一次衝突發生在1673年。這年春天,迪萬成員利用貝伊到內地遠征之機,罷免了穆拉德二世貝伊挑選的德伊穆薩利,另外任命了親土耳其貴族的哈吉·阿裏·阿加為新德伊,並宣布穆拉德家族為叛教者,沒收其家族財產。穆拉德二世得知後,采取先禮後兵的策略,同迪萬商談未果後,遂於是年5月集合各部落軍隊,開進首府,戰勝了土耳其近衛軍,處死了新德伊。這次爭端的勝利,使貝伊的權力達到頂峰。此後,須經貝伊同意方能任命新德伊。

貝伊和德伊的對抗持續了40年,實際上反映了土耳其勢力和當地勢力的鬥爭。德伊所依靠的力量主要是土耳其貴族,而穆拉德家族則更多地依靠當地人。穆拉德家族統治時期,曾采取一係列措施鞏固其家族統治,其中最重要的有兩項:一是征服突尼斯各土著部落。穆拉德之子哈穆達曾采取恩威並舉的策略,使突尼斯當地的望族臣服於他,如首都突尼斯城附近的哈馬家族、克夫地區的烏勒德·薩伊德家族。哈穆達每征服一地,都要安插自己家族的成員,或任命當地的顯貴為卡伊德或謝赫。二是建立了一支土著部隊,與近衛軍相抗衡。貝伊從各部落招募“斯巴希·紮烏瓦”(意為步兵),這些士兵絕對忠於貝伊,安插在凱魯萬、克夫,比紮等重要城市,是奧賈克的前身。這支軍隊建立後,大大削弱了土耳其近衛軍的作用。此外,穆拉德家族還規定政府官員須使用阿拉伯語而不是土耳其語,在政府內部建立了薪金製度,設立戶籍簿等。貝伊對德伊的最終勝利,使突尼斯政權進一步朝獨立化發展,同時也為侯賽因王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穆拉德二世後,突尼斯陷入了20年的內亂,他的兒子和兄弟為爭奪貝伊的職位混戰不休。這時阿爾及利亞伺機入侵,土耳其也試圖重新加強統治。1702年,穆拉德家族被推翻。1705年,土耳其騎兵首領侯賽因·本·阿裏利用突尼斯居民對近衛軍的不滿,擊退了阿爾及利亞的入侵,奪取了政權,自立為貝伊。侯賽因·本·阿裏取消了德伊這一封號,建立了侯賽因王朝。1710年,該王朝正式得到土耳其素丹的認可,突尼斯實際上已獨立。它對土耳其名義上的從屬地位表現為:貝伊承認素丹的宗主權,素丹則賦與貝伊家族以世襲權利;貝伊不得擅自宣戰與媾和,一旦爆發聖戰,突尼斯須向素丹提供一定數量的軍隊。從1781年起,土耳其允諾突尼斯毋需繼續納貢,侯賽因王朝便開始執行獨立的內外政策。

侯賽因王朝建立了一整套完備的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貝伊獨攬大權,是一國之君。下設首相、樞密大臣、財政大臣、陸軍大臣、海軍大臣、外交大臣等,按貝伊頒布的法令和伊斯蘭習慣法統治全國。貝伊和伊斯蘭教長審理各大案件。中央以下劃分為24個行政區,侯賽因王朝沿襲穆拉德家族的作法,每區由貝伊任命的卡伊德管理。卡伊德一般從皇親國戚中選任或由當地顯貴擔任。他為該區軍政首腦,並負責征稅和審理一些小的民事糾紛,主管地方的一切事務。他之下分設謝赫和哈裏發,負責部落或村鎮的公共事務和納稅事宜。到18世紀阿裏貝伊(1759—1782)統治時期,行政區有所增加,共有64個卡伊德。

土耳其在利比亞的政體設置與上述兩區基本相同。1611年,近衛軍官蘇萊曼·薩法爾受阿爾及利亞權力更替的影響,自封為德伊。18世紀前,德伊一職基本上為海盜首領把持,形成了軍事寡頭集團,成為利比亞事實上的統治者。在1672年奧斯曼德伊去世後,利比亞政權陷於混亂,近衛軍官和海盜首領為爭奪德伊一職混戰不休,政權更替頻繁,從1672年到1711年39年間,共換了24個德伊。

18世紀初,卡拉曼利家族在這種混亂局勢中崛起。該家族原住在小亞細亞卡拉曼利地區,因此得名,以後遷至的黎波裏定居。在奧斯曼統治時期,該家族成員占據了軍隊和政府要職。1711年,艾哈邁德·卡拉曼利利用人民對“魔鬼之子”哈利勒德伊的普遍不滿,依靠庫魯格利集團,起兵反叛。他占領的黎波裏,推翻了哈利勒的統治,自立為德伊。

為鞏固既得政權,卡拉曼利采取了一係列措施來削弱土耳其人的勢力,以鞏固自己的統治。如有一次他在家中大擺“鴻門宴”,捕殺了近300名土耳其近衛軍軍官。對不易駕馭的區,他派遣年富力強、又效忠於他的親信去治理。為保證良好的國際環境,他還注意同歐洲領事搞好關係。他在位時,曾采取不少改革措施,如振興經濟、鼓勵發展農業和商業、引進外國工業設備、加強軍事設施、發展文化教育等。卡拉曼利還完善了統治機構,中央設有內務大臣、財政大臣、司令官、大法官等職,地方分成的黎波裏塔尼亞、昔蘭尼加、費讚三區進行管理。

卡拉曼利王朝存在了120年。1835年法國入侵阿爾及利亞威脅利比亞時,土耳其才廢黜卡拉曼利王朝,恢複直接統治。

四、十六至十八世紀奧斯曼馬格裏布三國的經濟

在資本主義時代以前,各國經濟的發展都與土地所有製的變化密切相關。土耳其入侵前,阿爾及利亞、突尼斯和利比亞三國的土地製度,除古代羅馬統治過的地區(突尼斯和阿爾及利亞的沿海地帶)存在個體(私人)土地所有製外,基本上是土地公有製占優勢。土耳其統治三國後,加速了各種集體形式土地占有製的解體。但這種解體不是由於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內部因素引起,而是由土耳其的征服造成的。

在奧斯曼宗主權時代,土地名義上歸土耳其素丹所有,實際的土地所有權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三國的土地所有製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村社集體所有,稱“阿爾什”(Alch),是三國最廣泛的土地占有形式。土耳其人按照自己的法律,通常把土地仍留在占有土地的阿拉伯—柏柏爾人部落手裏,沒有改變這種沿襲已久的土地製度。在阿爾什製度下,社員有世代使用權,但不可轉讓和買賣,土地實行輪耕製,並保持了定期分配的慣例。二是寺院地產,在阿爾及利亞和突尼斯稱“哈布斯”(Habus),利比亞稱“瓦克夫”(Wagf),一般由國家賜與或由信徒捐贈。寺院地產享有免稅和其他特權,但不能買賣和轉讓。土耳其人的占領促使了寺院地產的發展。寺院地產的增加,一靠政府沒收反叛者的土地;二靠私人占有者因稅收負擔沉重而把產權轉交給寺院,不過產權轉移的條件是他們繼續享有終身、多半是世襲的土地使用權。三國的寺院地產占有相當的比重。突尼斯的沿海地區,寺院土地占40—50%。在利比亞,宗教勢力很大,紮維亞的數量逐年增加,土地也相應增多。三是國家地產,這裏有兩種占有情況:一種是由德伊和貝伊領有。在阿爾及利亞,耕種德伊地的有兩種佃戶,一種叫“阿齊爾”,繳納一定的貨幣地租;一種叫“托尼查”,繳納實物稅,負擔役務。這兩類佃戶如果三年不耕種,土地即被收回,財產由當局轉交第三者。第二種是屬於土耳其近衛軍貴族集團的土地,由國家分配,可以隨時更換主人。一般土地肥沃,多在沿海和河穀。隨著土耳其近衛軍權力和地位的喪失,這些土地逐漸落到當地大封建主手中,成為私有土地。在突尼斯,這種現象尤為突出。這類私有土地稱為“梅爾克”(melke)。梅爾克土地還因沒收叛亂部落的土地而擴大。被沒收的土地,大部分通過公開拍賣而落入私人手裏。土耳其統治時期,阿爾及利亞的私人土地增加了150萬公頃。

三國經濟發展雖不平衡,但有其共同點,主要表現為經濟發展呈帶狀分布。三國地理構造頗具特色,阿特拉斯山脈由西向東,把阿爾及利亞和突尼斯分割成沿海平原區、山區和南部草原區;利比亞則自然分成沿海平原區和沙漠地帶。這種構造使三國沿海地區與內地經濟呈現巨大的反差。在沿海地區,農業和商業都較發達,特別是在阿爾及利亞的奧蘭平原和突尼斯薩赫勒地區,主要種植糧食和海棗、煙草、油橄欖樹等經濟作物。阿爾及利亞沿岸的采珠業十分興盛。而在阿特拉斯山區和草原地區,則主要從事畜牧業,經濟發展落後,在沙漠地區更是一片荒涼。英國人約翰·奧格爾比1670年描寫道,利比亞沙漠地帶“十分荒蕪,就是最優秀的農夫所培育的穀物也沒有一種能在那裏得到出產”。

這一時期,三國經濟最有特色的是海盜商業。16—18世紀三國商業總的趨勢是走向衰落,但在16—17世紀中期還出現了一個短暫的繁榮時期,這與海盜活動密切相聯。16世紀前,地中海貿易相當興盛,但從土耳其占領伊斯坦布爾起,土耳其對歐洲實行封鎖,從而影響了地中海與紅海正常的貿易往來,海盜式的商業便應運而生。海盜商業活動主要集中在阿爾及爾、突尼斯、的黎波裏等沿海城市,尤以阿爾及爾貿易往來最頻繁。歐洲商人出售紡織品、玻璃器皿、鋼、鐵、鋁及其製成品、硫黃、瀝青、裝飾品和酒類等,馬格裏布則出售農產品,如糧食、羊毛、皮革、煙草、椰棗、蠟等。此外,奴隸也在貿易之列。阿爾及爾設有專門的奴隸集市,通常賣價最高的是男女青壯年和有一技之長的人,如水手、建築師等。海盜商業的主要貿易對象是法國,同威尼斯人、英國人、荷蘭人的貿易往來也很頻繁。海盜貿易的利潤是可觀的。例如,1635年的黎波裏船隊獲利達18萬枚金幣。海盜商業促進了三國沿海經濟的發展。到17世紀中葉,阿爾及爾的居民超過10萬人。一位英國旅行家對阿爾及爾的富裕繁榮讚賞不已,他寫道:“在炎炎夏日,阿爾及爾周圍的群山和穀地,全被上流名人幽居的花園和鄉間別墅所裝點。它們都是小巧的白色房子,掩映在各種果樹和萬年青叢之中。”突尼斯城也被稱為“世界性城市”。商業的繁榮還刺激了手工業的發展,如阿爾及利亞的手工刺繡業、突尼斯的舍希亞帽的製作,均得到較大發展。宗教文化也相應繁榮起來,這一時期修建了大量清真寺和學校。

正如對北非海盜活動一樣,歐洲史學家對海盜商業也頗多詰責。其實,歐洲在原始積累時期的商業也基本上是海盜商業,這是一種曆史現象。而且,在這一時期,國際貿易並未因海盜活動而中止。17世紀中葉,歐洲商船隻要交付一定數額的錢,便可買到在地中海的安全通行證。如在利比亞,每張通行證付5個意大利銀幣。可見,歐洲史學家的詰責並不公正。18世紀,隨著海盜活動的衰落和西方殖民主義的滲透,三國的海盜商業也隨之走向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