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與仲裁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涵義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據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旱災、暴風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但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國際上並無統一的明確的解釋。哪些意外事故應視作不可抗力,可由買賣雙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中約定。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
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按對不可抗力事件範圍規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概括式,即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籠統的提示,如“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並在X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
列舉式,即逐一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
綜合式,即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並在一起,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綜合式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
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方當事人享受的免責權利隻對履約障礙存在期間有效,如果合同未經雙方同意宣告無效,則合同關係繼續存在,一國履行障礙消除,雙方當事人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所以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後果、可能是解除合同也可能是延遲履行合同,應由雙方按公約規定結合具體情勢商定。
《公約》還規定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違約方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應提出處理意見。如果因未及時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損害,則應負賠償責任。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也規定:“......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不可抗力事件出具證明的機構,大多為當地商會。在我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即中國國際商會)出具。
另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證明文件後,應根據事件性質,決定是否確認其為不可抗力事件,並把處理意見及時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關鍵是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盡管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中作了一定的說明,但在具體問題上,雙方會對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出現分歧。通常應注意下列事項。
區分商業風險和不可抗力事件。商業風險往往也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和不可抗力事件的根本區別在於一方當事人承擔了風險損失後,有能力履行合同義務,典型情況是對“種類貨”的處理,此類貨物可以從市場中購得,因而賣方通常不能免除其交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