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與仲裁(2 / 3)

重視“特定標的物”的作用。對於包裝後刷上嘜頭或通過運輸單據等已將貨物確定為某項合同的標的物,稱為“特定標的物”。此類貨物由於意外事件而滅失,賣方可以確認為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貨物並未特定化,則會造成免責的依據不足、比如三萬米棉布在儲存中由於不可抗力損失了一萬米,若棉布分別售於兩個貨主,而未對棉布作特定化處理,則賣方對兩個買主都無法引用不可抗力條款免責。

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

國際貿易中,雙方在履約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爭議。由於買賣雙方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平等互利的合作關係,所以一旦發生爭議,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以利於保護商業秘密和企業聲譽。如果協商不成,則當事人可按照合同約定或爭議的情況采用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A.調解(Conciliation)。

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調解機構(法院,仲裁機構或專門的調解機構),由該機構按調解程序進行調解。若調解成功,雙方應簽訂和解協議,作為一種新的契約予以執行,若調解意見不為雙方或其中一方接受,則該意見對當事人無約束力,調解即告失敗。

我國在訴訟和仲裁中,均采用了先行調解的程序。

B.仲裁(Arbitration)。

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麵協議,自願把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方式具有解決爭議時間短、費用低、能為當事人保密、裁決有權威性、異國執行方便等優點。

C.訴訟(Litigation)。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控告合同的另一方,一般要求法院判令另一方當事人以賠償經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也有要求對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

訴訟是當事人單方麵的行為,隻要法院受理,另一方就必須應訴。但訴訟方式的缺點在於立案時間長,訴訟費用高,異國法院的判決未必是公正的,各國司法程序不同,當事人在異國訴訟比較複雜。

綜觀上述三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是最被廣泛采用的一種方式。

仲裁協議

A.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必須采用書麵形式。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表示一旦發生爭議應提交仲裁,通常為合同中的一個條款,稱為仲裁條款。另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往往通過雙方函電往來而訂立。

B.仲裁協議的作用

仲裁協議表明雙方當事人願意將他們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訴。仲裁協議也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依據,任何仲裁機構都無權受理無書麵仲裁協議的案件。仲裁協議還排除了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法院不受理雙方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案件,包括不受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上訴。

C.仲裁協議的內容

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效力及仲裁費用的負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