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與仲裁(3 / 3)

仲裁地點是協議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適用的程序和合同爭議所適用的實體法密切相關。通常均適用於仲裁所在地國家的仲裁法和實體法。

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一般采用下列三種規定方法:

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有時規定在被訴方所在國仲裁。

規定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

由於我國企業目前大多缺乏在國外申訴的能力,所以應力爭在我國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不得向任何機構提出變更裁決的請求。

仲裁費用的負擔可在協議中訂明,通常由敗訴方負擔,也可規定由仲裁庭裁決。

仲裁機構和仲裁程序

A.仲裁機構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一些國際組織都設有專門從事國際商事仲裁的常設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英國倫敦仲裁院、英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設有分會。

仲裁機構不是國家的司法部門,而是依據法律成立的民間機構。

B.仲裁程序和適用的實體法

各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對仲裁程序都有明確規定。按我國仲裁規則規定,基本程序如下:

申請仲裁。申請人應提交仲裁協議和仲裁申請書,並附交有關證明文件和預交仲裁費。仲裁機構立案後應向被訴人發出仲裁通知和申請書及附件。被訴人可以提交答辯書或反請求書。

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事人雙方均可在仲裁機構所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機構指定第三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如果用獨任仲裁員方式,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

仲裁審理。仲裁審理案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麵審理,也稱不開庭審理,又根據有關書麵材料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海事仲裁常采用書麵仲裁形式。另一種是開庭審理,這是普遍采用的一種方式。仲裁庭審是不公開的,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機密。

適用的實體法。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於合同有最密切聯係的國家的法律.通常是指仲裁所在地法,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所在國的法律。

仲裁裁決的執行

仲裁裁決應由當事人自行執行。仲裁機構自身不具有強製執法的能力。一方如果逾期不予執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為了解決是否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問題,1958年6月聯合國通過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1958年紐約公約》。我國於1987年4月正式加入這一公約,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承認和執行外國的仲裁裁決。作為例外,締約國可作兩項保留,經濟“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我國加入時也作了這兩項保留,即在互惠的基礎上,對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於該公約,且隻承認商事法律管轄關係所產生的爭議適用於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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