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全能比賽

第 200 條全能比賽

男子五項和十項全能

1. 五項全能包括五個單項,應在同一天按下列順序進行:

跳遠、擲標槍、200米、擲鐵餅、1500米。

2. 男子十項全能包括十個單項,應在連續兩天內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天 100米、跳遠、推鉛球、跳高、400米;

第二天110米欄、擲鐵餅、撐竿跳高、擲標槍、1500米。

女子七項和十項全能

3. 七項全能包括七個單項,應在連續兩天內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天 100米欄、跳高、推鉛球、200米;

第二天 跳遠、擲標槍、800米。

4. 女子十項全能包括十個單項,應在連續兩天內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天 100米、擲鐵餅、撐竿跳高、擲標槍、400米;

第二天100米欄、跳遠、推鉛球、跳高、1500米。

1. 少年男子組

七項全能包括七個單項,應在連續兩天內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天 110米欄、跳高、擲標槍、400米;

第二天 擲鐵餅、撐竿跳高、1500米。

2. 少年女子組

五項全能包括五個單項,應在連續兩天內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天100米欄、推鉛球、跳高;

第二天 跳遠、800米。

3. 少年男子乙組

四項全能包括四個單項,應在連續兩天內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天 110米欄、跳高;

第二天 擲標槍、1500米。

4. 少年女子乙組

四項全能包括四個單項,應在連續兩天內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天100米欄、跳高;

第二天 擲標槍、800米。

總則

5. 在可能情況下,全能裁判長有權決定給予每名運動員在上一項比賽結束之後至下一項比賽開始之前至少應有30分鍾的休息時間。如有可能,在第一天的最後一項結束和第二天第一項開始之間至少應有10小時休息時間。

6. 每項比賽前,應抽簽排定運動員的比賽順序。100米、200米、400米、100米欄和110米欄比賽,由技術代表決定各組的運動員人數,使每組最好為5人或5人以上,但不得少於3人。

全能比賽最後一項的分組,應將倒數第二項比賽後積分領先的運動員分在一組。除此之外,其他每個單項比賽的分組,應根據前一項目取得繼續比賽資格的運動員抽簽排定。

如全能裁判長認為原來分組不合理,則有權對任何一組重新編排。

7. 國際田聯有關單項的比賽規則均適用於全能各項目的比賽,但以下情況例外:

(1)跳遠及各個投擲項目,每名運動員隻能試跳(擲)3次。

(2)當不能使用全自動電子計時器時,由3名計時員獨立計取每名運動員的時間。

(3)在徑賽項目中,凡一名運動員2次起跑犯規,應取消其該項目的比賽資格。

8. 全能各單項比賽隻能始終使用一種計時方法。承認紀錄時,應使用全自動電子計時成績,而不管這種計時成績對該項目的其他運動員是否有用。

在全能徑賽項目的比賽時,如果因故某一組運動員沒有電子計時成績時,則以手計時計算該組的成績與得分,其他各組仍以電子計時計算成績與得分,最後以累積分排列全體運動員的比賽名次。混合使用兩種計時方法所得成績破紀錄或達健將者不予承認。

9. 在任何一個單項比賽中,如果某運動員未能參加起跑或試跳(擲),則不能參加後繼項目的比賽,按放棄比賽處理,不能計算總成績。

凡決定退出全能比賽的運動員,應將其決定立即通知全能裁判長。

10.每一個單項比賽後,應根據國際田聯現行評分表向全體運動員宣布該單項得分和各項的累積分。

總積分最多者獲勝。

11. 如果總分相等,則以得分較高的單項數量多者為優勝。如仍然成績相等,則以任何一個單項得分最高者為優勝。如再次成績相等,則以第二得分高的單項分數較高者名次列前,並依此類推。此方法適用於全能比賽中任何名次的成績相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