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場地競走比賽時,運動員被取消比賽資格後應立即離開跑道。公路競走比賽時,運動員被取消比賽資格後應立即取下佩戴的號碼,離開比賽路線。如運動員被取消比賽資格後不立即離開比賽路線或跑道,根據規則第53條1(8),將導致更嚴厲的處罰。

(7)應在比賽路線上靠近終點處設置一塊顯示嚴重警告的公告牌,以便使每名運動員了解受到嚴重警告的次數。

(8)在規則第12條1(a)的所有比賽中,競走裁判員必須使用有傳送功能的掌上電腦,以便將所有嚴重警告傳送給記錄員和公告牌。

開始比賽

5. 應鳴槍開始比賽。應使用中長跑項目的標準出發口令。當參賽運動員人數眾多時,應在出發前5分鍾給予時間提示,必要時,可給予多次時間提示。

安全和醫務

6.(1)競走比賽組委會應保證運動員和官員的安全。凡舉行規則第12條1(a)(b)(c)的比賽,組委會應保證關閉比賽的公路,禁止機動車通行。

(2)舉辦規則第12條1(a)(b)(c)的比賽,競走比賽的開始和結束應安排在白天。

(3)在競走比賽中,由大會組委會指派的帶有明顯標誌的醫務人員進行現場醫務檢查,不應被視為對運動員的幫助。

(4)在比賽中,如大會組委會指派的正式醫務人員命令某運動員退出比賽,該運動員應立即執行。這些醫務人員應佩戴明顯標誌,如袖標或背心或其他易於識別的服裝。

飲水/用水和飲料站

7. (1)所有比賽的起、終點都應備有飲水和其他適宜飲料。

(2)10公裏以下的競走比賽,根據天氣情況,應以適當間隔設置多個飲水/用水站。

(3)10公裏及10公裏以上的競走比賽,應每圈設置多個飲料站。此外,應根據天氣情況在兩個飲料站中間設置一個或多個隻供應水的飲水/用水站。

(4)飲料可由大會組委會提供或由運動員自備,應放在運動員指定的飲料站,以便於運動員拿取或由經批準的人員遞到運動員手中。

(5)運動員在飲料站以外的其他地方拿取飲料,將會被取消比賽資格。

(6)在國際田聯規則第12條1(a)(b)(c)的比賽中,在放置該隊員飲料的桌子後麵,每個會員協會每次最多可站兩名官員。當運動員拿取飲料時,不得有官員在運動員旁邊伴跑。

公路路線

8. (1)舉行國際田聯規則第12條1(a)(b)(c)中的比賽,競走環形路線的長度,每圈最長為2.5公裏,最短為2公裏。起、終點設在內場的公路競走比賽,環形路線應盡可能設在離體育場較近的地方。

(2)應根據國際田聯規則第240條3的規定測量公路競走的路線。

比賽進程

9. 在20公裏及20公裏以上的項目中,在得到裁判員的許可並在一名裁判員的監督下,運動員可以離開比賽公路或跑道,但不得因此縮短比賽距離。

10. 無線發射器:見規則第240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