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公路賽跑

第 240 條公路賽跑

1. 男女標準比賽距離應為15公裏、20公裏、半程馬拉鬆、25公裏、30公裏、馬拉鬆(42.195公裏)、100公裏和公路接力賽跑。

注1:建議公路接力賽跑的距離與馬拉鬆相同,理想的路線為一條5000米的環形路線,各段距離分別為5公裏、10公裏、5公裏、10公裏、5公裏、7.195公裏。青年組的公路接力賽跑,建議比賽距離為半程馬拉鬆,各段距離為5公裏、5公裏、5公裏、6.098公裏。

注2:建議公路接力賽跑在4月或5月、9月至12月舉行。

2. 此類賽跑應在公路上進行。如果交通或類似環境不適宜比賽,則賽跑路線可設在路旁的自行車道或人行道上,並加以適當的標誌,但不得通過路旁草地等柔軟地段。比賽起、終點可設在田徑場內。

注:按標準距離舉行公路接力賽跑時,建議起終點之間的直線距離不超過比賽距離的30%。

3.應用至少5厘米寬的白線標出比賽的起、終點。測量公路賽跑的路線時,應在舉行比賽的公路上,沿著運動員所能跑過的最短路線進行測量。

在規則第12條1(a)的比賽中,可能時也包括(b)和(c)的比賽,應用區別於其他標誌的醒目顏色沿跑道標出測量線。

路線長度不得短於該項目的正式距離。在規則第12條1(a)(b)(c)的運動會中和經國際田聯直接批準的比賽中,路線長度的測量誤差不得超過全程距離的0.1%(馬拉鬆為42米),該路線的長度在賽前應經過一名國際田聯批準的路線測量員鑒定合格。

注1:建議采用“經過標定的自行車測量法”進行測量。

注2:為防止在以後測量時發生路線長度不夠的問題,建議設計路線時,加入一個“防止路線縮短係數”作為自行車測量時使用,該係數應為0.1%,這意味著每一公裏的路線要有1001米的“測量長度”。

注3:如計劃在比賽當天使用諸如錐形物、柵欄等臨時性設備標明部分路線的界限,最遲在測量路線時就必須確定此類設備安放的位置,並在測量報告中附有此類設置的說明材料。

注4:在公路上舉行標準距離的賽跑,建議起終點之間海拔高度下降不超過千分之一,即每公裏下降不超過1米。

4. 應以公裏為單位,向所有運動員顯示賽程的距離。

5. 舉行公路接力賽跑,應在所跑公路上畫出5厘米寬的橫線作為每段距離的標記和起點線。在各段起點線前後10米處畫一條5厘米寬的橫線作為接力區的標誌,必須在接力區內完成所有交接程序。

開始比賽

6. 應鳴槍開始比賽。應使用中長跑項目的標準出發口令。當參賽運動員人數眾多時,應在出發前5分鍾給予時間提示,必要時,可給予多次時間提示。

安全和醫務

7. (1)公路賽跑組委會應保證運動員和官員的安全。在規則第12條1(a)(b)(c)的比賽中,組委會應確保關閉比賽的公路,禁止機動車通行。

(2)在比賽進程中,由組委會指派的戴有明顯標誌的醫務人員進行的現場醫務檢查不應被視為對運動員的幫助。

(3)在比賽中,如大會組委會指派的正式醫務人員命令某運動員退出比賽,則該運動員必須立即執行。這些醫務人員應清晰佩戴袖標或穿著背心或其他類似能識別的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