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 世界紀錄
第 260 條世界紀錄
1. 運動員或運動隊創造世界紀錄時,應由創紀錄所在國或地區的國際田聯會員協會立即收集一切必要的材料上報國際田聯審批,不得延誤。未經國際田聯批準,任何成績都不能被承認為世界紀錄。
該會員協會應立即向國際田聯報告其申報成績的要求。
2. 每名創造世界紀錄的運動員,必須在該項目比賽結束時,根據國際田聯現行規則送請興奮劑檢查。如果創造接力賽跑紀錄,則全隊的接力隊員均須接受檢查。
將國際奧委會認可的實驗室的興奮劑檢查結果會同國際田聯為審批紀錄所需的所有材料一起上報國際田聯。如果檢查結果呈陽性,則國際田聯不承認該成績為世界紀錄。
3. 如果運動員承認在創造某項世界紀錄前曾使用了當時禁用的物質或技術,或從當時一種禁用物質或技術中獲益,則國際田聯將考慮反興奮劑委員會的建議,不再承認該運動員的此項世界紀錄。
4. 必須填寫國際田聯的正式申請表,並在30天內用航空郵件寄往國際田聯總部。可向國際田聯總部索取申請表格。如果申請紀錄涉及外國運動員或運動隊,則應將表格副本在同時寄交相關會員協會。世界紀錄隻能由運動員所屬會員協會代為申報。
5. 創紀錄所在地的國際田聯會員協會應隨正式申請表附上:
(1) 印製好的大會秩序冊。
(2) 該項目的全部比賽成績。
(3) 如係采用全自動電子計時器計取的徑賽紀錄,應提供終點攝像照片。
6. 國際田聯承認的世界紀錄如下:
世界紀錄
世界青年紀錄
世界室內紀錄(見規則第263條)
(1) 世界紀錄必須是在符合規則第140條規定的封閉或露天的田徑場內創造的。所使用的徑賽跑道和田賽助跑道應鋪設在堅實的基礎上。
(2) 紀錄必須是在正式比賽中創造的。在創紀錄日之前,比賽所在國的會員協會已正式確認、批準和公布了這次比賽。個人項目必須至少有3人參賽,接力項目必須至少有兩隊參賽。
(3)紀錄必須超過或平該項目國際田聯承認的最新世界紀錄。
(4)在分組賽、及格賽、因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定名次賽中所創紀錄均可申報世界紀錄;在全能比賽中,無論運動員是否完成全部比賽,均不影響申報單項紀錄。
(5) 運動員在男女混合比賽中所創成績,不予承認。
7. 申報青年紀錄者,除非該運動員的出生日期事先已得到國際田聯的確認,否則第一次為該運動員申報紀錄時,必須附以護照、出生證或證明其出生日期的類似正式文件的副本。
8. (1) 隻有在符合規則第160條規定的跑道上創造的跑和競走紀錄方予承認。
(2) 一項賽跑必須隻限定一個跑的距離,所有參賽者都應在這段距離中比賽。
可以把規定時間的計程比賽和規定距離的計時比賽結合起來(例如,1小時賽和20000米跑,見規則第164條4)。
允許同一運動員在同一次跑或競走中創造多項紀錄。允許幾名運動員在同一次跑或競走中創造不同的紀錄。
運動員未完成比賽全程距離,不得取其中一段較短距離的成績作為紀錄。
(3) 跑及競走的紀錄必須由正式計時員或一台經批準的全自動終點攝像計時器計時方予承認(見規則第165條)。
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徑賽項目,隻有一台經批準的並符合規則第165條規定的全自動計時器或一套終點攝像計時係統所記錄的成績,方予接受。
舉辦規則第12條1(a)(b)(c)的比賽,如有可能在(d)(e)(f)(g)和(h)的比賽中,創造世界紀錄時,比賽組織者應提供有關終點攝像的照片或終點攝像計時係統的打印圖片,以便在正式宣告成績之前確認終點攝像主裁判所判定的成績。在全能比賽中創造所有徑賽項目的紀錄,也應照此辦理。
(4)承認200米或200米以上任何項目的紀錄時,創紀錄所用跑道的周長不得超過440碼,而且應在橢圓形跑道上的某一部分起跑。水池位於400米跑道以外的障礙賽跑不受此限。
(5)創紀錄所用跑道的外側分道的半徑不得超過50米,但下列情況除外:用兩個不同半徑畫出彎道,用較大半徑畫出的弧長,在180?的彎道中不超過60?。
(6)批準200米及200米以下各項目的紀錄,必須申報按規則第163條8、9和10中規定所測量的有關風速數據。如果在跑進方向上測量的順風平均風速超過2米/秒,則所創紀錄不予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