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組長的任務是:協助幹部搞好本班、組的勞動、學習、生活、衛生等事務性工作。
對班、組長應當經常教育考核,對稱王稱霸,為非作歹的,隨時撤換,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不準使用勞動教養人員管錢、管賬、管倉庫、管檔案卡片,充當采購員,或外出公幹、代寫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條 勞動教養人員在節、假日,原則上就地休息;勞動教養期執行半年以上,表現好的,或者有特殊情況的,經勞動教養管理所批準,可以準假或放假回家探望,路費自理。
第二十四條 勞動教養人員的現金、票證和貴重物品,由勞動教養管理所代為保管,解除勞動教養時發還。
第二十五條 勞動教養人員的檔案,實行分級管理。勞動教養管理所管理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通知書、提前解除勞動教養、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等批示和綜合、結案材料;中隊管理勞動教養期間的考核、評比、獎懲、鑒定和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的護衛武裝由人民武裝警察擔任。
護衛武裝的任務是:(一)負責維護勞動教養場所的秩序和安全,防禦外部壞人搗亂、襲擊和破壞;(二)協助勞動教養場所製止勞動教養人員鬧事和逃跑;(三)配合勞動教養管理所做好護送成批勞動教養人員的工作。
發現勞動教養人員聚眾鬧事、逃跑等情況,經口頭警告製止無效時,及時報告勞動教養管理所領導處理,不得開槍。
當遇有勞動教養人員行凶、搶奪執勤人員的武器或威脅執勤人員生命安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製止時,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執行。
護衛武裝的負責人應參加勞動教養管理所的領導。勞動教養管理所對護衛武裝實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對逃跑的勞動教養人員,應當立即追回,並通知原住地公安機關。追回途中可以押解,路途遠的可以臨時寄押在行政拘留所或看守所。
對在勞動教養期間行凶、煽動鬧事或有其他現行危險行為的,經勞動教養管理所領導批準,可以禁閉。禁閉不得超過十天。其中個別情節嚴重的,可以使用戒具,戴戒具不得超過七天。嚴禁戴背銬、腳鐐。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二十八條 對勞動教養人員應當以政治思想教育為主,結合進行文化科學教育,生產技術教育。堅持理論聯係實際,因人施教,疏通引導,以理服人的原則,使他們轉變思想,改邪歸正。
第二十九條 對勞動教養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應當以社會主義法製、道德品質和革命人生觀教育為中心,進行“五講”(講文明、講禮貌、講衛生、講秩序、講道德)、“四美”(心靈美、語言美、行為美、環境美)教育,開展“學雷鋒,做新人”的活動,采取上課、討論、個別談話、舉辦展覽、外出參觀等方法,並運用各種社會力量,組織家屬勸教,邀請原單位、街道組織、社會知名人士、英雄人物、勞動模範和解除勞動教養後表現好的人給勞動教養人員作報告等多種方式,進行教育。
第三十條 文化教育,應當根據勞動教養人員的實際文化程度,分別編班,參照一般中小學的課本,進行語文、數理化等教育。定期測驗,考察學習成績。
第三十一條 勞動和生產技術教育,應當結合勞動生產進行講授。有條件的單位,可結合生產進行職業教育。
第三十二條 教育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每天不少於三小時,勞動不超過六小時。
第三十三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設立教育機構。大、中隊設教育幹事和若幹專職教員,還可以選擇勞動教養人員中文化技術較高、表現較好的進行講課。
第三十四條 勞動教養人員的政治教材和教育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勞動教養工作管理機構編寫和製定,勞動教養管理所具體安排實施。定期研究勞動教養人員的思想動態,檢查教育效果,總結工作經驗。
第三十五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設置教室、圖書館、閱覽室,運用電影、電視、廣播等進行輔助教育。經常組織勞動教養人員開展文體活動,編寫牆報,自編自演有教育意義的文藝節目。
第三十六條 在勞動教養人員中,應當經常開展勞動、學習、體育、衛生評比活動,定期評選勞動教養積極分子。
第三十七條 勞動教養人員入所時,要進行認罪認錯教育,所規紀律教育;出所前,要進行遵紀守法和前途教育,並作出鑒定。
第六章 勞動生產
第三十八條 組織勞動生產,應當從有利於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改造和期滿後就業的目的出發。生產計劃指標應當低於同類國營企業。
第三十九條 勞動教養的生產,應當因地製宜。主要從事勞動密集性的、操作簡便的農業、手工業和加工工業、建材工業。從事農業的,應當積極開展多種經營,發展工副業生產。
第四十條 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生產工種和勞動定額,應當按照他們的性別、年齡、體力、技術條件,適當確定,並注意發揮他們的技術專長。
第四十一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紀律和製度,有權拒絕任何機關或個人擅自抽調、占用、挪用勞動教養管理所的設備、土地、勞力、物資、產品和資金。
第四十二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貫徹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實行經濟核算,建立健全各項生產規章製度。根據勞動教養生產的特點,加強計劃管理、財物管理、勞動管理,建立勞動教養人員的生產崗位責任製。
第四十三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建立安全製度,設置安全設備,嚴格防止發生工傷事故,搞好文明生產。按照國家規定的同類國營企業的標準,發給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物。
第七章 生活待遇
第四十四條 勞動教養人員中原是職工的,在勞動教養期間,一般應保留公職,但不計工齡。
第四十五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根據勞動教養人員從事的生產類型、技術高低和生產的數量、質量,發給適當工資。
勞動教養人員的工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機關單獨編造計劃,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後下達執行。
勞動教養人員逃跑、曠工、抗工的日期,不計算勞動教養期限,並扣發工資。
第四十六條 勞動教養人員的被服自理。布票、棉花票,按當地居民定量供應標準發給。對無家或確有困難的,可由勞動教養管理所提出需要補助的人數及所用布匹、棉花的數量,報請當地商業部門予以供應。
第四十七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設立生活管理機構,各級都要有一名領導幹部主管生活、衛生工作。
勞動教養人員的食堂應單獨設置,口糧、副食品按照國營企業同工種定量標準供應;在規定範圍內,盡量調劑改善,保證他們吃夠標準,吃熟、吃熱、吃得衛生。按月公布夥食賬目,嚴禁克扣。
應當照顧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
第四十八條 勞動教養人員的宿舍,應光線明亮,空氣流通。住房麵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米。
建立衛生製度,定期檢查評比。勞動教養人員應當定期理發、洗澡、洗曬衣被,每天打掃衛生,定期大掃除,消滅臭蟲、虱子,經常保持室內外整潔。並注意做好勞動教養場所的整修和綠化。
注意勞逸結合,保證勞動教養人員每天睡眠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