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試行辦法(3 / 3)

第四十九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設置醫院或衛生所,購置必要的醫療設備。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對勞動教養人員進行體格檢查。

對患病人員的生活要適當照顧。病重的,經主管勞動教養機關批準,征得家屬同意,通知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以所外就醫。所以就醫人員,除工傷外,醫藥費用由本人自理。

要經常檢查了解所外就醫人員的治療情況和表現,病愈後應當及時收回。

第五十條 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因公和非因公致殘,在解除勞動教養時,其殘廢補助費,是保留公職的,按國家職工對待;原無工作的,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勞動教養人員正常死亡的由醫院做出死亡鑒定;非正常死亡的由法醫做出鑒定,報告當地人民檢察院檢驗後,通知其家屬或原工作單位,共同研究處理,並報告原審批機關。家屬或原單位不來的,由勞動教養管理所處理。其遺留財物,在半年內不領的上交國庫。

第八章 通信、會見

第五十二條 勞動教養人員的通信,不檢查。會見家屬時,不旁聽。家屬當天不能返回的,應當安排食宿;有居住條件的,允許夫婦同居。

第五十三條 勞動教養人員與國外親屬會見和通電話,經勞動教養管理所批準。

第五十四條 勞動教養人員家屬送來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應限製。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五十五條 建立勞動教養人員的考核手冊,記載他們遵守紀律製度、學習、勞動等現實表現。實行周檢查、月小結、半年評比、年終鑒定的考核製度。

第五十六條 對勞動教養人員應當實行賞罰嚴明的獎懲製度。獎勵麵要大,懲罰麵要小。

第五十七條 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分別給予表揚、記功、物質獎、減期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等獎勵:

(一)一貫遵守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對所犯罪錯確有悔改表現的;

(二)一貫努力改造,並幫助他人改造有顯著成效的;

(三)揭發和製止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經查明屬實的;

(四)在搶救國家財產,消除災害、事故中有貢獻的;

(五)經常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六)厲行節約,愛護公物有顯著成績的;

(七)在生產技術上有革新或發明創造的;

(八)有其它有利於國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跡的。

提前解除勞動教養,一般不超過原勞動教養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八條 勞動教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記過、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等懲罰:

(一)散布腐化墮落思想,妨礙他人改造的;

(二)不斷抗拒教育改造,經查正確係無理取鬧的;

(三)不斷消極怠工,不服從指揮,抗拒勞動的;

(四)拉幫結夥,打架鬥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

(五)拉攏落後人員,打擊積極改造人員的;

(六)傳授犯罪伎倆或教唆他人違法,情節較輕的;

(七)逃跑、組織逃跑或逃跑作案情節較輕的;

(八)有流氓、盜竊、詐騙等行為,情節較輕的;

(九)造謠惑眾、蓄意破壞或行凶報複,情節較輕的;

(十)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延長勞動教養期,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九條 對勞動教養人員實施獎懲的批準權限:

(一)表揚、記功、物質獎勵、警告、記過,由勞動教養管理所批準;

(二)提前解除勞動教養、延長和減少勞動教養期限,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六十條 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進行犯罪活動,觸犯刑律的,由主管公安機關偵查,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審查起訴。

第十章 解教、安置

第六十一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對勞動教養期滿的人,應當按期解除勞動教養,發給“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和路費。原住地公安機關應當憑“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給予落戶。

第六十二條 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處統一保管。勞動教養鑒定材料可隨人轉出。

第六十三條 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原來有工作的,介紹回原單位;原來沒有工作的,回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進行就業登記,生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家在農村的,介紹回原生產隊,參加勞動。

第六十四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對解除勞動教養的人,應當有計劃地重點調查了解,考核教育改造效果,總結工作經驗。

第六十五條 下列五種人勞動教養期滿後,除確實已經改造好的以外,應注銷本人城市戶口,留場就業。

(一)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教後,三年內犯罪重新勞動教養的;

(二)勞動教養人員逃跑後,五年內犯罪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的;

(三)刑滿釋放後,又違法犯罪,處以勞動教養的;

(四)在勞動教養場所繼續違法犯罪,延長過勞動教養期限一年的;

(五)屢次逃跑,延長過勞動教養期限一年的。

家居農村,小城市和大中城市市轄縣的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不留場就業。

解教留場就業已滿三年確實改造好的,應當準予返回原住大中城市。

解教留場就業的,準予返回原住大中城市的,均由勞動教養所提出意見,報請主管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十一章 幹部

第六十六條 勞動教養工作幹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教養工作的方針和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

處理任何問題,都要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防止主觀片麵,草率從事。

第六十七條 勞動教養工作幹部要建立崗位責任製。要深入現場,組織和檢查勞動教養人員的學習、生產、生活情況;認真執行夜間值班、查鋪製度,作到二十四小時有人管;切實了解和掌握勞動教養人員的思想動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加強請示報告製度。一切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第六十八條 勞動教養工作幹部,要苦練基本功。

中、小隊的幹部必須做到“四知道”,熟悉本隊勞動教養人員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住址和體貌特征;

(二)簡曆、主要違法犯罪事實和勞動教養期限;

(三)家庭情況和主要社會關係(包括同夥);

(四)現實表現。

大隊的領導幹部和管教幹事對本大隊好壞典型人物,應當做到“四知道”。

第六十九條 勞動教養工作幹部必須認真執行“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公安人員八大紀律、十項注意”,並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打罵、體罰、汙辱、虐待勞動教養人員;

(二)不準克扣、挪用、侵吞國家供應勞動教養人員的口糧、財物;

(三)不準使用勞動教養人員幹私活;

(四)不準接受勞動教養人員及其家屬親友的饋贈;

(五)不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弄虛作假,請客送禮,假公濟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