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購房,離婚時是否需平均分割
健康家園
問:
我朋友紀某是某服裝公司的一名推銷員,2012年12月與同公司的張某結婚。由於雙方家庭經濟狀況都比較困難,兩人又都是工薪族,為了買房紀某出資21萬元,包括賣掉了在結婚前買的一輛轎車11萬元,張某出資7萬元,在2013年底花28萬元買了一套50餘平方米的二手房。近日,紀某和張某因性格不合準備協議離婚,兩人最大的分歧是這套房屋的分割問題,紀某認為應當按照出資的比例進行分割,因為雙方的出資都是婚前的個人財產。而張某則認為,房屋是在婚後購買並且也登記在兩人名下,那就是共同財產,按法律就應當平均分割。像這種情況,婚後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就要平均分割嗎?
答:
這是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總的原則是婚前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般由雙方平均分割。在不能分清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情況下,以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上述原則,就紀某而言,其出資購買房屋的21萬元是他在婚前的存款和其他財產(轎車)轉化而來,他也承認張某出資的7萬元是張某婚前的個人財產,因而夫妻雙方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購買房屋是分得清的,是明確的。因此,這套房屋應當按夫妻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還要說的是,這套房屋雖然是在婚後所買並且登記在兩人名下,但是張某並不能證明紀某隻同意取得房屋的50%,把他50%之外的部分房屋贈予張某,由張某獲得房屋另外的50%(加上張某出資的部分)。僅僅以登記在兩人名下,而不顧房屋的出資情況和多出資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認為是兩人平等的共同所有,這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紀某和張某在協議離婚時如果就財產分割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則隻能到法院訴訟離婚,由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並判決對財產的分割和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