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將夫妻財產贈予小三及非婚生子,妻子可否要求返還(1 / 1)

將夫妻財產贈予小三及非婚生子,妻子可否要求返還

健康家園

問:

我與丈夫韓某感情一直都很好。可讓我沒想到的是,上月初,我在清理家中舊物時,意外在韓某的一件舊大衣兜內發現一張他與第三者簽的、寫有“韓某一次性支付阿穎及兒子生活費28萬元”內容的贈予協議。經與丈夫韓某交涉我才弄明白,原來丈夫在3年前開始與阿穎來往,兩人暗中同居並生下一個男孩。我認為,丈夫韓某是背著自己將夫妻共有存款擅自贈予他人,該贈予協議侵犯了我的財產權益,遂找到阿穎要求返還28萬元。阿穎以孩子是自己與韓某所生,韓某有法定的撫養親生子女的義務,其28萬元是韓某給其兒子的撫養費,即使是贈予,也不為法律所禁止為由,不願返還這筆錢。請問:我能要求她返還嗎?

答:

若韓某贈予阿穎與兒子的財產是韓某與你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有財產,且贈予時並未取得你的同意,韓某的贈予行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有權要求阿穎返還。但同時,雖然韓某與阿穎的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父親,韓某具有法定的撫養子女義務(包括非婚生子)。因此,從公平原則出發,該協議內容應認定為部分無效,即韓某與你的共有財產,韓某有二分之一份額,那麼,韓某在協議中處分自己應有的二分之一份額應是有效的。因此,你可要求阿穎返還自己的那一部分(二分之一),即14萬元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