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不實行見習期的中師畢業生當教師可否直接聘任小學二級教師職務
人事部《〈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幹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說明》(人職發[1991]11號)第十一條規定:“對國家教委承認的正規全日製院校畢業生(不含‘五大’畢業生)”,“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為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不需再進行評審”。具體規定是: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可聘任為“員”級職務;大專畢業,見習期滿,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聘任為“助師”級職務;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可聘任為“助師”級職務。根據這一文件規定精神,不實行見習期的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的教師,經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為小學二級教師職務。
13從事教育工作滿20年的中小學教師是否可以不參加教材教法合格證書考試而評聘相應教師職務
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1986年頒布的《關於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規定:“凡是目前尚不具備國家規定學曆的中小學教師,一般應通過考核,取得專業合格證書或者取得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並具備相應的教師職務任職條件,才能聘任或任命其擔任相應的教師職務。對1986年底已從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的教師,經考核,文化業務基礎比較紮實、教育教學效果好的,可不要求其獲得專業合格證書或者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隻根據其具備的任職條件,聘任或任命其擔任相應的教師職務。
“取得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的教師,隻能聘任或任命其擔任三級教師職務,聘任或任命其擔任二級教師以上職務,還必須取得專業合格證書。二級教師晉升一級教師時,隻具有專業合格證書的,其晉升職務的年限一般應比具有合格學曆證書的稍長一些。1986年底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教師,應取得合格學曆證書,並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才能聘任或任命為高級教師職務。”
根據上述規定,隻有1986年底已從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教師可以不參加教材教法合格證書考試而評聘相應教師職務,其他教師不在此列。
14取得大學本科學曆的小學一級教師,在評聘小學高級教師職務時,對其任職年限條件應如何掌握
通過繼續教育取得大學本科學曆的部分小學一級教師,在評聘小學高級職務時,對其任職年限條件的掌握,目前可以按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1986年頒布的《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精神,酌情放寬其任小學一級教師的任職年限要求。按國務院頒布新的有關教師職務的條例後,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15擁有兩個本科文憑的中學教師應如何評聘教師職務
《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見習期滿,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級教師職責,可以晉升為中學二級教師;中學教師在取得本科學曆後擔任中學二級教師職務四年以上,或者獲得碩士學位,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級教師職責,可以申請晉升為中學一級教師。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擁有兩個本科文憑並不等同於取得雙學士學位,也不等同於獲得碩士學位。
根據人事部《〈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幹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補充說明》(人職發[1991]17號)規定,取得雙學士學位的中學教師,在取得第二個學士學位後,即可定為中學二級教師,再擔任中學二級教師三年,可根據崗位的需要晉升為中學一級教師。
16取得學士學位和未取得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在評聘中小學教師職務時有否區別
根據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1986年頒布的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取得和未取得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在申報各級中小學教師職務時,參評條件方麵原則上不存在區別。
17取得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的人員,在評聘中學教師職務時對其任職年限如何掌握
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1986年頒布的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及實施意見中,對取得雙學士學位和研究生班畢業的人員的任職年限未作出規定。但人事部《〈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幹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補充說明》(人職發[1991]17號)中指出,“取得雙學士學位和研究生班畢業的人員,在取得最後一個學位或畢業後即可定為助理級職務,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可根據崗位的需要參加中級職務的考試和評審。”
根據上述規定,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的中學教師,在取得第二個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可定為中學二級教師,擔任三年以上中學二級教師,可根據崗位的需要申請晉升為中學一級教師。
在國務院即將頒布的《教師職務條例》及其實施意見中,對取得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的人員在評聘各級各類教師職務時任職年限的掌握將作出具體的規定。俟新的政策規定出台後,按新的規定執行。
教師職務評聘常見問題彙集之三
1擔任現職達到規定的任職年限是否必須評聘高一級教師職務
現行試行條例規定的擔任現職的任職年限要求隻是應具備的基本任職條件之一,不是任職條件的全部要求,而且隻是最低的年限要求。教師能否申報評聘高一級教師職務關鍵取決於是否有崗位需要和本人是否具備履行高一級職務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2中小學教師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如何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原國家教委《關於中小學當前實行教師職務聘任製工作中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凡在中小學從事實驗教學、電化教育和勞動技術教育等工作,屬於教育事業編製的人員,可根據其具備的任職條件聘任或任命為相應的教師職務。教師以外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相應的職務條例,聘任或任命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教師以外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其所在工作崗位並根據相應職務條例,由當地教育部門組織評審或委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
各地中小學可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的精神評聘學校內教師以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
3職業中學的生產實習課教師如何評聘教師職務
根據《關於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職業中學的生產實習課教師,比照技工學校生產實習課教師職務係列評聘實習指導教師職務。《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規定,技工學校生產實習課教師職務設高級實習指導教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三級實習指導教師。各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有明確的任職條件和工作職責。
4續聘原職是否對學曆有新的要求
根據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當前做好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幾點意見》(教人[1991]48號)的規定:“對聘任期滿經考核優秀的可在職務限額內晉升職務,稱職的可以續聘原職,基本稱職的要限期改進工作,達不到相應職務要求的水平和能力或不能履行相應職責或有其他嚴重問題的教師,學校應予以解聘或低聘,或另行安排工作。”因此,凡教師在聘任期滿經履職考核稱職(或合格)的,就可以續聘原職。希望各地教育部門按照文件規定執行。
5教師符合任職條件就一定能被評聘相應的教師職務嗎
教師符合任職條件不一定能被聘任為相應的教師職務。教師職務聘任製度是一種用人製度,它與職稱評定製度不同,不是一種評價製度,並不是達到標準就可評定職稱等級。教師能否被評聘為相應職務,首先取決於崗位是否需要,其次取決於自身具備的條件是否符合任職要求。因此教師具備了相應任職條件能否被聘任相應職務還取決於是否有空崗。此外,國家頒布的任職條件也隻是一個基本條件,是最低要求,各地區、各學校製定具體條件可以高於國家頒布的基本條件。不同地區、學校甚至不同學科、專業之間的具體任職條件亦可以有所區別。
6今後教師職務評聘是否有全國統一的標準
從1986年實行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製度開始,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就頒布了《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對中小學教師職務評聘規定了全國統一的中小學各級教師職務基本任職標準。但這隻是一個最低要求,保底的標準,有些規定也很原則。在這個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本地區的具體任職標準,規範本地區教師職務聘任工作。今後新的《教師職務條例》頒布後,仍然有一個修訂後的全國統一的中小學各級教師職務基本任職標準,以保證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質量。
7教師職務是終身製的嗎
教師職務實行任期製,不是終身製。我國目前實行的教師職務聘任製是有限期的合同聘任,即聘任的教師職務都有一定的任期。實行教師職務聘任製的積極意義之一就是破除職務(職稱)終身製,在教師任用上引入競爭機製。教師擔任了教師職務,在任職期內必須認真地、努力地履行相應職務的崗位職責。若教師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學校有權按合同規定解除其現任教師職務。聘任期滿就意味著教師與學校簽訂的聘任合同解除。是否續聘及重新聘任什麼職務,需雙方重新簽訂合同。續聘職務需要與晉升聘任一樣進行重新考核認定,辦理聘任手續。有些同誌擔心優秀中青年教師脫穎而出,評聘高級教師職務後缺乏進一步的激勵機製,會不會出現“船到碼頭車到站”的現象?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隻要利用教師職務聘任製度本身的調控手段就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其他解決永久激勵機製問題的辦法都不是治本的藥方,隻要嚴格實施定期聘任,任何人都得盡職盡責。如果有的地方出現了年輕教師評聘高級教師後不求進取,不盡職盡責的狀況,隻能說當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沒有用好或沒有用足這一政策。
8離退休教師是否可以參加教師職務評聘
離退休教師不可以參加教師職務評聘。教師職務聘任製不是人才評價製度,是用人製度,教師職務是與教學崗位緊密聯係在一起的,教師任職要擔負相應的工作職責。教師離退休意味著離開工作崗位,不再擔負工作職責,其職務應相應解聘,由其他在崗人擔任。離退休人員也不應申請評聘高一級職務或評審高一級職務的任職資格。人事部1990年下發的《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幹問題暫行規定》(人職發[1990]4號)中明確規定:“今後各地區、各部門對達到離退休年齡的專業技術人員,除個別確因工作需要,按有關文件規定,延緩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以外,不再評定專業技術職務。”1997年人事部又下發了《關於重申離退休人員不再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通知》(人發[1997]30號),再次明確了這一政策。
9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中小學教師評聘教師職務是否不占教師職務數額
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1986年頒布的《關於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第十一條規定:“中小學教師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凡具備教師職務任職條件的,應先確定相應職務,再辦理離退休手續,不計入各級教師職務的定額。”此規定是指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及實施意見頒布的當年(即1986年),達到離退休年齡而具備教師職務任職條件的中小學教師,可以先確定相應教師職務再辦理離退休手續而不占職務數額,並非指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中小學教師評聘教師職務都可以不占職務數額。
10教師在職進修所獲大專學曆,國家是否承認
國家教委《關於加強在職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86]教師字002號)中指出:“鑒於中小學和農職業中學師資培訓任務十分繁重和艱巨,為了爭取按期完成培訓任務,必須充分調動各教師進修院校、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以及廣播、電視、電化教育機構和社會各方麵力量的積極性,廣開渠道,舉辦多種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這裏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包括通過函授、自學考試、電視大學等方式取得的學曆。因此通過以上方式取得大專畢業及其以上學曆的教師,國家承認其具備了初中教師的合格學曆。這裏還要說明的是:參加以上方式進修的教師應本著教什麼、學什麼的原則,其進修的課程要與其任教學科專業對口;在非師範院校進修的教師,應根據工作需要先修或自學教育學、心理學課程。
11縣教師進修學校的教師是否屬於中小學教師
縣教師進修學校是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根據《教師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這裏成人中等學校是指成人高中、成人初中,不包括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因此,縣教師進修學校的教師不屬於中小學教師,應該屬於中專學校教師。
12取得了教師資格是否就意味著學校要聘任其擔任教師工作,教師資格和聘任的關係是什麼
教師資格是從事教師工作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它和聘任的關係,簡單地說是必須具備教師資格才能被聘任擔任教師工作。但並不是具備了教師資格,學校就一定要聘任他為教師。因為有了教師資格隻是具備了當教師的基本條件,並不是全部條件。要聘任為教師,還要受學校編製、教師隊伍的年齡、職務結構、學科分布、本人工作表現等方麵條件的影響。目前,教師聘任辦法正在研究製定中。教師聘任工作中的許多具體事項,將在教師聘任辦法中明確規定。
13實施教師資格認定是怎樣分階段、分步驟進行的
教師資格製度作為一項涉及人數最多的國家製度,要全麵實施,必須分階段、分步驟進行。第一階段,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授權,國家教委製定的《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規定,認定已在各級各類學校工作的在職教師的教師資格。第二階段,是在教師資格過渡工作結束後,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麵向社會認定符合相應的教師資格條件,並提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社會人員的教師資格。
14教師《專業合格證書》能否作為合格學曆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在中小學實行考核合格證書製度,是1986年針對當時我國中小學教師中不具備國家規定合格學曆的人員較多的實際情況,為了使不具備國家規定合格學曆的教師“爭取在5年或者更長一點的時間內,使絕大多數教師能夠勝任教學工作”而建立的。1986年9月6日,國家教委頒布的《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試行辦法》中明確規定:“《專業合格證書》標誌著教師具有擔任某一學科教學所必須具備的文化專業知識和能力,並能基本勝任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而學曆教育是指“按照國家規定招收入學後取得學籍的學生,完成某一階段的學業後,根據考試(考查)結果,取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原國家教委1993年12月頒發的《普通高等教育學曆證書管理暫行規定》)考核合格證書製度不是係統的學曆教育,因此,不能等同於相應的合格學曆。
實行考核合格證書製度10年來,不具備國家規定合格學曆的教師,絕大多數已取得《專業合格證書》,並評聘了相應的教師職務,按照《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規定,1993年12月31日在崗並具有教師職務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後可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1993年12月31日在學校工作,屬於《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規定過渡範圍內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教育職員,如果隻取得了《專業合格證書》而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合格學曆,不能參加在職教師資格過渡。
15“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係統先進工作者”與“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等稱號有什麼區別
1998年1月,國家教委頒布了《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教人[1998]1號),1992年國家教委頒發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同時廢止。按照新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原全國教育係統勞動模範稱號按國家有關規定規範為“全國模範教師”和“全國教育係統先進工作者”。“全國模範教師”和“全國教育係統先進工作者”由教育部會同人事部表彰。“全國模範教師”和“全國教育係統先進工作者”,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全國優秀教師”和“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表彰。“全國優秀教師”和“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獲得者不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除頒發證書、證章外,隻享受教育部會同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頒發的一次性獎金。
16中小學教師是否必須具有高級教師職務才能評特級教師
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1993年6月10日聯合頒發的《特級教師評選規定》(教人[1993]38號)第四條規定,中小學特級教師必須“具有中小學高級教師職務”,因此,中小學教師必須具有高級教師職務才有資格參加特級教師評選。工作成績特別突出,在其他方麵已具備特級教師條件但尚未具有中小學高級教師職務的中小學教師,必須先評聘為中學或小學高級教師職務後,才能再參加特級教師的評選。
17特級教師調到教育行政部門後,能否繼續享受原有待遇
1993年11月22日,國家教委人事司給吉林省教委《關於特級教師有關問題的複函》(教人司[1993]498號)中規定:“特級教師調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做領導工作後,隻要分管的工作直接與中小學教育有關,仍應享受特級教師的有關待遇。”
18特級教師調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是否繼續保留特級教師稱號和享受特級教師的有關待遇
由於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是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級教師評選規定》評選特級教師的,在評選條件、程序方麵都是一樣的,因此,特級教師凡是經組織批準調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且繼續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可繼續保留特級教師稱號和享受特級教師的有關待遇,不需重新認定或評選。但特級教師調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未經組織批準或脫離中小學教育係統,按照《特級教師評選規定》中第十三條規定,其特級教師稱號自行取消,與稱號有關的待遇也即行終止。
教師職務評聘常見問題彙集之四
1已退休、離休、病休的特級教師是否按新標準享受特級教師津貼
為了進一步做好特級教師工作,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將1978年頒發的《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修訂為《特級教師評選規定》,並於1993年6月10日正式頒發。新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特級教師的性質,強化了評選條件,提高了津貼標準,將1978年《暫行規定》中的“小學特級教師每月補貼20元,中學特級教師每月補貼30元”,統一提高為“每人每月80元”。
根據《特級教師評選規定》第八條規定,特級教師每月享受的80元津貼,“退休後繼續享受,數額不減”。關於1993年6月10日頒發《特級教師評選規定》之前退休、離休、病休的特級教師是否享受新規定的特級教師津貼問題,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在《關於頒發〈特級教師評選規定〉的通知》(教人[1993]38號)中明確指出:“現享受特級教師津貼(包括已退休、離休、病休)的特級教師,其特級教師津貼,從《特級教師評選規定》頒發的下月起,按新的規定執行。”
因此,已退休、離休、病休的特級教師和現在職的特級教師一樣,從1993年7月開始,按新規定的標準享受特級教師津貼,即每人每月80元。
2教師職務評聘後工資何時兌現
人事部《關於印發〈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幹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0]4號第十五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職務工資,一律從聘任之下月起,分別按有關工資的規定和標準計發。”人事部《關於印發〈〈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幹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說明〉的通知》(人職發[1991]11號)第十四條也規定:“根據崗位需要,在1989年9月30日後評聘的專業技術職務均從聘任之下月起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的工資標準兌現職務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教師職務評聘後,一律從聘任之下月起兌現職務工資。
3能否擅自任用或隨意辭退民辦教師
國務院1978年批轉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1978]1號)第五條中曾明確規定:“加強對民辦教師的管理,選用民辦教師,要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本著節約使用農村勞動力的精神,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劃。民辦教師的任用,要本著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經學校、大隊提名,公社選擇推薦,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包括文化考查)批準,發給任用證書。辭退或調換民辦教師,也需要征得學校同意,由公社提名,報縣教育局批準,並收回任用證書。”
1992年8月7日,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教人[1992]41號)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要完善現行民辦教師的管理體製,民辦教師原則上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或縣鄉共管,以縣為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定民辦教師的任用資格並任用民辦教師。鄉鎮教育部門負責民辦教師的考核、培訓、獎懲、待遇和鄉(鎮)內調配等方麵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鄉村和學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隨意辭退民辦教師。因自然減員、選招、考學等因素出現的編製缺額,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調配師範畢業生或從公辦教師中調劑補充,任何單位不得補充新的民辦教師。”
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下發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教人[1995]81號)第七條中進一步強調指出,“對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民辦教師,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辭退。”
根據以上文件規定,未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鄉村和學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隨意辭退民辦教師。對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確實需要辭退的民辦教師,必須經過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且對辭退的民辦教師,當地政府應協調做好善後工作,盡量推薦他們到鄉鎮企業等單位工作。
4國家對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收費有何規定
1993年9月13日,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針對一些地方的某些部門在從優秀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的工作中,不顧中央三令五申,向民辦教師個人收取各種不合理費用的問題,聯合下發了《關於禁止在從民辦教師選招公辦教師中亂收費的通知》(教人[1993]66號文件)。文件中明確規定:
一、除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和省兩級財政、計劃(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地區、任何單位不準以任何理由,在民辦教師選招公辦教師中,巧立名目收取費用。
二、凡1991年11月國家計委、人事部、國家教委聯合下發計社會[1991]1354號文以後,已經收取不合理費用的地區和單位,應將已收款項如數退還給教師本人,並做出解釋。
三、今後如再發生類似的問題,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文件中還強調指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對工資收入本來就很低的民辦教師也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更有甚者,有的地方還以不交費就不給辦選招手續相威脅。所有這些做法在群眾中已造成了極壞的影響,損壞了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根據上述文件精神,凡在國家文件規定之外巧立名目,向民辦教師個人收取所謂的“城市容納費、農轉費、綜合管理費、新幹部崗位培訓費、人才交流費、入編費、建檔費”等做法,都是不合法的,是對民辦教師合法權益的侵害。如有此類事情發生,有關部門可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民辦教師取得大專以上學曆,被當地選招為公辦教師後,原任職資格是否繼續有效
中小學民辦教師職務評聘與從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在要求上也是不同的。民辦教師評聘中小學教師職務和公辦教師一樣都是根據原國家教委製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的《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評聘的。評聘中小學教師職務有明確的職責要求、具體的任職條件和嚴格的考核評審程序。而從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在具體條件和選招方式上也不盡一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民辦教師無論是由國家安排的“民轉公”指標轉為公辦教師,還是由地方自行安排的指標選招;不管是通過考試直接錄用,還是通過師範院校或函授、電大、夜大學習取得國家認定的學曆等渠道而選招為公辦教師,凡繼續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的,其原受聘的中小學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繼續有效。因此,任教多年後取得大專學曆的民辦教師被當地選招為公辦教師後,他們原具有的中小學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繼續有效,不需要重新評審其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