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具有教師職務的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的有關規定
為加強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逐步縮小民辦教師比例,進一步提高教師隊伍素質。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精神,在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要求,在繼續抓好民辦教師隊伍的調整、整頓、穩定、提高的基礎上,國家將有計劃地安排一部分勞動指標,用於從合格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
從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時,對具有中小學教師職務的民辦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招為公辦教師。由於民辦教師評聘職務是和公辦教師一樣,嚴格按照《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所規定的任職條件、辦法等評聘的,因此,民辦教師被選招為公辦教師後,其原受聘或任命的教師職務繼續有效。對此問題,國家計委、人事部、國家教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從優秀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問題的通知》(計社會[1991]1354號)中明確規定:“對受聘小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以上職務的民辦教師,一般可以免試選招為公辦教師。受聘為中學二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職務者,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招為公辦教師。”“民辦教師被選招為公辦教師後,其原受聘(任命)的教師職務自然認定為現任職務,並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工齡(即參加工作年限)和教齡計算,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7國家對民辦教師的資格認定、任用、考核、辭退等的規定
早在1978年,國務院批準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1978]1號)中有關民辦教師的任用、辭退等問題,就有明確規定。1992年8月7日,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規定:“民辦教師原則上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或縣鄉共管,以縣為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定民辦教師的任職資格並任用民辦教師。鄉鎮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教師的考核、培訓、獎懲、待遇和鄉(鎮)內調配等方麵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鄉村和學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隨意辭退民辦教師。因自然減員、選招、考學等因素出現的編製缺額,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調配師範畢業生或從公辦教師中調劑補充,任何單位不得補充新的民辦教師。”
為了加強製度建設,改善管理,使民辦教師工作規範化,文件中還強調指出:“在調整整頓的基礎上,要加強民辦教師工作的製度建設,進一步完善民辦教師的資格認定和考核製度、任用製度和檔案管理製度。經考核合格的民辦教師,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給《民辦教師任用證書》。要建立健全民辦教師檔案,人事檔案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業務檔案由鄉(鎮)政府教育部門或中心校管理。”
8“民轉公”後,原評聘的教師職務是否應予承認
根據1991年11月國家計劃委員會、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從優秀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問題的通知》(計社會[1991]1354號)中“關於民辦教師被選招為公辦教師後,其原受聘(任命)的教師職務自然認定為現任職務,並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的規定,已評聘小學高級職務的民辦教師被選招為公辦教師後,其所聘教師職務應予承認並辦理相應的聘任手續,兌現相應的職務工資待遇。
9國家對民辦教師“老有所養”有何規定
民辦教師是在我國特定曆史條件下形成的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們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發展農村教育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為了妥善解決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離開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困難,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1988年6月14日,國家教委、財政部、人事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暫行規定》(教計字[1988]100號)中規定:“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任用證書,享受國家民辦教師補助費並符合下述條件的現任中小學民辦教師”離開工作崗位後,應發給生活補助費。“補助條件: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連續任教滿15年的;2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連續任教滿15年,經縣(市)以上醫院證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殘,經縣(市)醫院證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關於“補助標準”問題,文件中規定:“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離開工作崗位後的生活補助費由原來工作單位按月發放。鑒於各地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生活補助費標準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自行製定。但最低標準不得少於現行民辦教師補助費中的國家補助部分。”
1992年8月7日,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教人[1992]41號)中進一步明確規定:“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民辦教師老有所養辦法,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民辦教師社會保險福利製度。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提高現行年老病殘民辦教師離崗後生活補貼費標準。各地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基金可以通過從民辦教師工資總額中按規定比例提留、從教育事業費附加中提留、財政補助、中小學勤工儉學收入、社會捐資以及民辦教師個人少量交納等多種渠道籌集,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用於解決民辦教師養老保險、醫療保健、生育、困難補助、死亡撫恤、喪葬費等開支,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得到有效的權益保障。
附:
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職改字〔1986〕第112號
(1986年5月19日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調動和發揮中學教師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教師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文化業務水平和履行職責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職工作,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學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中學教師職務設: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中學三級教師。各級教師職務應有定額。
中學高級教師為高級職務,中學一級教師為中級職務,中學二級教師和中學三級教師為初級職務。
第三條中學教師職務實行聘任或任命製。聘任或任命教師職務,必須經過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從政治思想、文化專業知識水平、教育教學能力、工作成績和履行職責等方麵進行評審,認定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條件,由學校或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領導進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師擔任職務應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為3至5年。可以續聘或連任。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中學三級教師職責:
1承擔初中1門學科的教學任務,備課,講課,輔導,批改作業,考核學生成績。
2在高級教師或一級教師的指導下,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擔任初中班主任。
3參加教學研究活動。
第五條中學二級教師職責:
1承擔高中或初中1門學科的教學任務,備課,講課,輔導,批改作業,考核學生成績。
2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擔任班主任或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3參加教學研究工作。
第六條中學一級教師職責:
1承擔高中或初中1門學科的教學任務,備課,講課,輔導,批改作業,考核學生成績。
2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擔任班主任或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3承擔和組織教育教學研究工作。
4指導二、三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或承擔培養新教師的任務。
第七條中學高級教師職責:
1承擔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指導教育教學研究工作。
2承擔教育科學研究任務。
3指導一、二、三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或承擔培養教師的任務。
第三章任職條件
第八條中學教師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師德,遵守法紀,品德言行堪為學生的表率,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使學生在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麵得到全麵發展,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並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結合工作需要,努力進修,提高教育和學術水平。
第九條中學三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高等師範學校和其他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見習1年期滿,經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掌握所教學科和教材教法,能夠完成初級中學一門學科的教學工作,並能履行三級教師職責。
第十條中學二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高等師範學校和其他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見習1年期滿,以及擔任中學三級教師2年以上者,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
2具有從事中學1門學科教學所必須具備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勝任中學教學工作,教學效果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勝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第十一條中學一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中學二級教師任教4年以上,或者獲得碩士學位,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
1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並給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發展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
2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中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養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組織和指導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
第十二條中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外第八條要求的中學一級教師任教5年以上,或者獲得博士學位,經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
1對所教學科具有係統的、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教學效果顯著;或者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麵有比較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並做出顯著的成績。
2從事中學教育、教學某一方麵的科學研究,寫出理論聯係實際、具有一定水平的經驗總結、科研報告或論著,或者在培養提高教師的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能力方麵作出顯著貢獻。
第十三條根據加強和改革基礎教育的需要,凡具備中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的中學教師,到小學任教並從事基礎教育科學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學高級教師職務。(根據加強和改革基礎教育的需要,在小學任教、教育教學水平和能力高於小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從事基礎教育科學研究的小學教師,亦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或任命中學高級教師職務。)
第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能勝任兩門學科教學工作的中學教師,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聘任或任命教師職務和確定工資級別時,可比隻勝任一門學科教學的教師從優,其中優秀者可定高一級職務。
第十五條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在中學的教育、教學和教育科學研究的某一方麵成績特別突出的教師,其任職條件,可不受學曆和任職年限的規定限製。
第四章考核和評審
第十六條學校要對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師的政治思想表現、文化專業知識、教育教學能力、工作成績和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績檔案,為教師職務的評審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中學教師職務的評審工作,由省、地、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並分別設立中學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各級評審委員會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設立評審小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評審中學教師職務時,應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學工作總結和履行職責情況,填寫《中學教師職務評審申報表》,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審後,報主管部門審核。
中學高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省級評審委員會審定;中學一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地級評審委員會審定;中學二、三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縣級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條例適用於全國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盲聾啞學校中學部、工讀學校及省、地、縣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機構。原則上也適用於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以外的其他類型的中等學校,實施辦法另訂。
第二十條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中學,其教師職務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別由國務院有關部委領導和組織。
第二十一條為了實施本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分別製定實施細則和《中學教師任職條件考核辦法》、《中學教師聘任或任命辦法》、《中學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國家教育委員會。
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職改字〔1986〕第48號
(1986年4月2日勞動人事部擬訂
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技工學校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精神,促進職業技術培訓事業的發展,建立和健全教師工作責任製,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技工學校教師職務是根據技工學校的特點和改革的需要而設置的,有明確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聘任(或任命)限額和任期。
第三條技工學校各級教師職務應有合理的結構比例。各級教師職務的限額應與批準的編製定員和工資增長指標適應。
第四條職務名稱
(一)技工學校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職務名稱定為: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
(二)技工學校生產實習課教師職務名稱定為:高級實習指導教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三級實習指導教師。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的工作職責。
(一)教員:在高級講師、講師的指導下,按照教學計劃、大綱的要求,編寫一門課程中部分章節的教案和講義,並承擔一定的講授任務和批改作業、輔導課、實驗課組織課堂討論等教學工作。
(二)助理講師:按照教學計劃、大綱的要求獨立編寫一門課程的教案和講義,完成一門課程的教學工作和實驗室的教學指導工作;擔任學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學實習、社會調查等方麵的管理工作。
(三)講師:擔任一門或一門以上課程的教學工作和指導實驗室的工作,並撰寫本專業具有一定水平的教學研究論文,參加編寫教材和培訓教師的工作。擔任學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學實習、社會調查等方麵的管理工作。承擔用一種外國語翻譯本專業一般資料的任務。
(四)高級講師:熟練的擔任兩門或兩門以上課程的教學工作和組織實驗及生產實習教學工作,負責指導本專業的教學研究、撰寫學術或技術論文,主持編寫質量較高的教材和教師的培訓提高工作;擔任學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學實習、社會調查等方麵的組織管理工作;較熟練地承擔用一種外國語翻譯本專業書籍、資料的任務。
第六條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的工作職責
(一)三級實習指導教師:在高級實習指導教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的具體指導下,編寫本工種(專業)生產實習課的部分教案和講義,並承擔生產實習課部分課程的實際操作技能(包括工具、設備的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的示範、輔導工作。
(二)二級實習指導教師:按照生產實習教學計劃、大綱的要求,編寫本工種(專業)生產實習課的教案、講義,完成生產實習課教學工作;承擔學生職業道德,文明生產,安全生產的教育工作和生產實習課教學的組織管理工作。
(三)一級實習指導教師:熟練地擔任生產實習課的教學工作和對工具、設備的正確使用及保養維修;講授本工種(專業)的工藝學理論課,參加編寫教材和承擔一定生產實習教學研究、技術革新任務以及指導三級實習指導教師技術理論知識和教學業務能力的提高;承擔學生職業道德,文明生產,安全生產的教育工作和生產實習課教學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高級實習指導教師:熟練地擔任生產實習、工藝學理論課的教學工作,組織指導本工種(專業)生產實習教學研究和技術革新,撰寫有一定質量的論文和教學經驗總結,主持編寫較高質量的教材,指導和提高三級、二級、一級實習指導教師的業務技能;承擔學生職業道德,文明生產,安全生產的教育工作和生產實習課教學的組織管理工作。承擔用一種外國語翻譯本專業一般資料的任務。
第三章任職基本條件
第七條技工學校的教師必須擁護中國共實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學習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遵守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努力做好教學教育工作。
第八條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的任職條件
(一)教員
1見習一年期滿的大學專科畢業生,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受過不少於100學時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培訓;
2在高級講師、講師的具體指導下,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能承擔一定的教學工作。
(二)助理講師:
1見習一年期滿的大學本科畢業生或擔任教員職務2年以上的大學專科畢業或擔任教員職務4年以上的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生,並受過不少於100學時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的培訓;
2能獨立擔任一門課程的教學工作,教學效果較好。
(三)講師:
1大學專科畢業以上,擔任助理講師職務4年以上,能擔任培訓教員的工作;
2能勝任一門或一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和全部教學工作,質量較高,教學效果好;
3掌握一門外國語,能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書籍和資料。
(四)高級講師:
1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曆,擔任講師職務5年以上,能聯係實際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工作(包括主編質量高的教材等),或者在生產技術方麵有較大的貢獻,能指導提高講師的業務水平;
2能熟練地擔任二門或二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和全部教學工作,教學工作經驗豐富,教學質量高,能起到學科帶頭人的作用;
3熟練地掌握一門外國語。
第九條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的任職條件
(一)三級實習指導教師:
1見習一年期滿的大專畢業生或中專、技工學校優秀畢業生,經過不少於100學時的教育學、心理學和生產實習教學法的培訓;能承擔本工種(專業)部分生產實習教學工作;
2了解本工種(專業)的各種工具、設備的結構原理以及文明生產、安全操作規定,對本工種(專業)的實際操作技能達到中級技工的水平。
(二)二級實習指導教師:
1大學專科畢業生,擔任三級實習指導教師一年以上並受過不少於100學時教育學、心理學和生產實習教學法的培訓,或具有4年以上實際教學工作經驗的三級實習指導教師;能獨立擔任生產實習課的教學工作,教學效果較好;
2掌握本工種(專業)各種工具、設備的結構原理以及文明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對本工種(專業)的實際操作技能達到中級技工的水平。
(三)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1大學專科畢業,擔任二級實習指導教師4年以上,能勝任本工種(專業)生產實習課和工藝學理論課的教學工作;
2對本工種(專業)的實際操作技能達到高級技工的水平;在技術革新和生產實習教學中有較大貢獻。
(四)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1在學專科畢業,擔任一級實習指導教師5年以上,並已取得大學本科畢業學曆,熟練地擔任本工種(專業)生產實習課及工藝學理論課的教學工作,教學經驗豐富,教學質量高,能主持編寫質量高的生產實習課教材,有獨特、高超的技藝,在生產和技術革新方麵或在實習教學中成績卓著。
2掌握一門外國語。
第四章評審及聘任(或任命)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部委成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部委的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高級職務的任職資格或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下屬部門或單位組織評審委員會,報省市和部委批準後,負責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各地(市)和各技工學校成立相應教師職務評審組織(委員會或小組),負責評審中、初級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十一條各級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必須由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擔任較高級別教師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中、青年應占一定比例。各級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及評委會成員的聘任,由同級主管領導批準。評審講師和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的評委會,需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聘任(或任命)權限。技工學校的高級講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的職務,經地(市)評審組織評審通過後,報省、自治 區、直轄市或部委評審委員會審定。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的職務,經技工學校評審組織評審通過後,報地(市)評審組織審定。助理講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和教員、三級實習指導教師的職務,由學校評審組織審定。各級教師職務經相應的評審組織審定後,由校長聘任(或按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行政領導任命)。
第十三條實行聘任製的技工學校,校長應與被聘任教師簽訂聘約,規定雙方權利、義務、聘任期限和辭聘、解聘等事宜。實行任命製的學校,行政領導應向被任命的教師頒發任命書。教師職務的聘任(或任命)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可以連聘或連任;對有特殊成績和突出貢獻者可提前晉職。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委應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的具體情況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十五條本條例適用於事業單位的技工學校;企業單位的技工學校可根據企業職稱改革工作部署,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在勞動人事部。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1986)職政字第111號
(1986年5月17日中央職稱改革
工作領導小組轉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中等專業學校教師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創造性、激勵教師提高教育水平、專業技術水平及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職工作,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等任務設置的工作崗位。教師職務設教員、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高級講師為高級職務,講師為中級職務,助理講師和教員為初級職務。各級職務實行聘任製或任命製,並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