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十八大三中全會中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問題研究(1 / 2)

關於十八大三中全會中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問題研究

理論與實踐

作者:費學盛

【摘要】農民融資難作為製約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其中,農民財產使用權受住宅基地抵押約束,不僅不能保障農民融資,還會阻礙農村經濟發展。本文結合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理論、現實問題以及法律建議進行了簡要的探究和闡述。

【關鍵詞】十八大三中全會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法律問題

自十八大三中全會召開以來,根據現行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隨著城市化步伐以及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宅基地使用權被抵押時有發生,由於法律限製被打破,各地開始積極利用宅基地使用權對融資進行抵押。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認真做好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融資試點工作,通過加快農村產權改革進程,讓宅基地充分發揮作用。

一、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理論

(一)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界定

在《物權法》中明確規定,宅基地權人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與占有的權力,隻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進行房屋建造或者其他附屬設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少數城鎮或者農村居民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附屬設施修築。

在使用權方麵,宅基地作為物質載體,為了明確使用權含義,必須清楚宅基地功能。從社會發展過程來看,它承載著社會保障以及功能的作用。因此,對於農業經營者來說,宅基地成為了弄明最基本的保障,在對土地進行保障的同時,也是增強社會保障力的過程。同時,宅基地社會保障不僅是對物質的保障,還包含各種心理安慰。

從經濟角度來看,農村宅基地還具有金融載體以及財產功能。從農村經濟角度來看,土地作為農村重要的經濟載體,金融要素相對貧乏,土地作為農村重要的資源,擁有廣闊的市場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都明確規定:農村宅地基不能隨意流轉,即或需要流轉也必須根據房地原則流轉。

(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理論

資源配置作為農村住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基礎。從經濟學製度來看,轉讓實質上是產權的一種,它包含捐贈以及出售變化。隻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它是一個非靜態的過程。在土地利用的過程中,它要求土地必須具有轉讓性,在農戶所有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流轉與抵押。

從權利配置來看,它是使用權抵押的基礎,在法律上主要表現為權利。在權利配置中,羅爾斯提出了差異原則和公平原則。實質上它也反映了現實權利必須配備的環節,權利設定與限製環節。在權利設定中,必須遵循利益最大化準則,對相關權利進行限製。另外,《擔保法》明確規定宅基地禁止抵押的益物權,如果給宅基地完善的益物權,就必須從法律的基礎上滿足各項條件。

二、我國在基地使用權抵押顯示問題以及立法現狀

(一)現實問題

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快速增長,在城鄉統籌的格局下,農村組織成員對城鄉要素以及自由活動的要求越來越高。從目前關於宅基地法律過程來看,主要針對的是房屋所有,禁止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低壓,但是它忽視了財產屬性,這不僅縮小了融資手段,也嚴重影響了金融部門在農村業務的發展與壯大。由於農房繼承會占領多處宅基地,所以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禁止基地流轉,從而讓多餘的房屋以及宅基地被迫閑置。

另外,在農村進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也具有很大的風險,在農村最優價值、最重要的財產是房屋,當農民急需資金時就會轉讓房屋,在地隨房走的形勢下,宅基地站讓普遍存在。在這類隱形交易中,由於沒有法律可以依賴,出現很多房產糾紛。而在這過程中,農民知識水平相對有限,所以讓農業保險不可能完全展開。一旦遭遇市場因素影響或者大型的自然災害,就很容易對附屬物以及土地流轉造成影響,從而給金融機構以及農民造成不可預估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