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十八大三中全會中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問題研究(2 / 2)

(二)立法現狀

從目前存在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規來看,明文禁止宅基地抵押,但是對於房屋轉讓,以及農村住宅沒有限製。在《物權法》中,宅基地使用權轉讓、行使、取得,都必須使用對應的管理法則。另外在第184條中對財產抵押範圍進行了規定,它和《擔保法》一樣都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放在財產抵押外部。在2012年,國家發改委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在頒發的《珠三角金融創新總體方案》中提出:農村金融市場必須以土地金融為核心,將農村土地承包權、使用權以及經營權的貸款抵押作為突破口。

三、加強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製度的法律建議

(一)細化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範圍

自十八大三中全會召開以來,國家對農村經濟發展以及教育作了明文的規定,為了推動各項規章製度的落實程度,必須突破使用權抵押障礙,在農民宅基地法製化、具體化的過程中,給農民更加完整、充分、有保障的使用權。在這過程中,運行經營權、使用權抵押,但是必須完善使用登記過程,通過登記的形式,將各項權利落實,從而不斷提高公信力,為農民更好的使用金融業務以及製度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明確使用權抵押期限

農村宅基地作為一種特殊的益物權,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期限,但是必須在立法的基礎上進行研究與探討,從而用立法規定確立抵押人對相關物品的使用期限。從《物權法》規定來看,土地承包與經營期限為30年,隻有落實了這項法律規定,才不會讓抵押人失去土地。在這過程中,也讓債權人擁有了能保障的權益,從而拓寬融資方式。

另外,還必須根據收益權、事物產權,構建適宜農村土地抵押的管理方案,並且根據宅基地農業管理要求,做好各項登記工作,這樣既能保障宅基地管理,還能確保農戶經濟效益。

(三)完善宅基地抵押體係

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為了保障金融發展以及創新力度,必須在穩健的工作中,強化服務過程。首先,必須不斷完善專業的評估以及考評體係,通過提供專業的技術以及管理平台,為使用權提供良好的評估與服務。在這過程中,農業行政以及土地管理都必須構建登記中心,在自主經營的環境下,不斷提高評估人員工作能力與素養,通過規範使用價值,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書,為金融貸款鋪設條件。

(四)完善民間資本借貸市場

自十八大召開以來,為了確保國家法律規定,帶動民間資本市場發展。在處理民間資本借貸時,必須在保障借貸關係合法性的基礎上,根據《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意見》,突破傳統民間貸款的局限,在借貸自治的基礎上,保護借貸雙方意願,激發融資熱情;通過完善民間借貸中介部門,對借貸市場進行高效、有力的監控,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與支持。

四、結束語

土地使用權作為社會的財富,保障經濟發展的根本,對推動城鎮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民最大的財產,它是經濟與發展的重要紐帶。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根據十八大三中全會的具體要求,從根本上完善各項法律,幫助農民解決經濟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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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帥,何葉彩.對農房抵押貸款法律問題的思考[J].金融與經濟,2010,(5):77-79.

[3]朱寶麗.農村宅基地抵押的法律約束、實踐與路徑選擇[J].生態經濟,2011,(11):34-37.

作者簡介:費學盛(1978-),男,雲南人,雲南德融森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雲南典當協會常務理事,雲南省曲靖市音樂家協會會員,雲南法製報特邀記者,全國二手車高級評估師,新金融模式推動者和推行者,全國天成基金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