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司法角度看農戶不良貸款上升的成因與啟示
理論與實踐
作者:馮海悅
2013年以來,山東省某樣本縣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涉農金融機構貸款合同、擔保合同185件,標的金額.46元,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金融機構在貸款的發放、回收諸方麵存在管理漏洞,增大了農戶貸款不良幾率,增加了貸款清收難度,是導致信貸風險的重要原因。在該院組織幹警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向該縣農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三家涉農金融機構下達了司法建議書,對涉農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敲響了警鍾。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13年10月末,樣本縣人民法院受理該縣農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機構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案件185件,標的金額.46元,均為農戶貸款。其中,上述三家金融機構受理案件與標的金額分別為25件.30元、153件.33元和7件.10元。
二、存在問題
(一)貸款合同條款不夠完善
比如,金融機構在起訴書中通常將借款人、擔保人的地址統一登記為身份證地址,但據法院在實際送達過程中發現,許多借款人、擔保人的住所地已變更,使法院無法及時將法律文書送達,從而導致隻能撤回起訴或采取公告方式送達,加大了訴訟成本。同時,還導致一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降低了審判效率。
(二)貸前未作盡責審查
該院認為,少數金融機構業務員為了完成貸款任務,對貸款資格審查未盡責,尤其是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擔保人的資信狀態及擔保能力,以及其身份、住址、誠信等未盡審慎核查義務,以致貸款到期時借款人與擔保人根本無力償還,導致不良貸款形成。
(三)貸後管理不力
一是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簽訂日、借款人借款賬戶的開戶日以及發放貸款的日期為同一日,且貸款賬戶密碼多為初始密碼,很多借款人聲稱未收到存折或銀行卡,賬戶款項被案外人取走,從而形成貸款不良。二是金融機構在放貸時,對借款人貸款用途審查不嚴,對借款的使用監控不力,導致案件中存在借款由案外人使用的情況,借款人主動還貸積極性不高,而對案外人無法從法律上追責,影響貸款的正常收回。
(四)擔保風險提示不力
金融機構在簽訂擔保合同量,隻要求擔保人提供符合貸款條件的擔保人,要求擔保人簽字了事,但對擔保人的擔保風險缺失有效提示,導致擔保人對借款合同中的法律責任認識不足,對風險責任認識不夠,在法院審判或者執行時,表現出強烈的抵觸情緒,甚至采取過激的手段,加大了審判執行難度和金融機構依法收貸的難度。
三、啟示與建議
樣本縣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從法院角度指出了銀行信貸管理中的漏洞,對涉農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的形成尤其是農戶貸款“聯而不保”、“擔而不保”現象指出到了具體的成因,對當前加強信貸管理和防範信貸風險,無疑起到了警示作用。我們的啟示和建議是:
一是完善貸款合同相關條款。建議在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中增設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和通訊聯係方式條款,由借款人和擔保人對送達地址和通訊聯係方式進行確認,並履行地址、通訊方式變更及時告知義務,方便依法收貸,以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二是切實加強貸款精細化管理。貸款資格審查固然很重要,借款人、擔保人的諸如家庭住址、通訊方式等有效信息亦不能忽視。同時,貸款審查要做到盡責審查。對貸後資金使用情況要做必要的動態監控,及時回訪借款人及擔保人,多渠道了解其貸款用途,掌握其償貸能力,使貸前考查、貸時審查和貸後調查的三查義務入細入微,從文字中落實到行動裏。
三是金融機構要盡擔保風險提示義務。對簽訂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時,對擔保人發放風險提示書,並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擔保人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是切實維護借款人資金安全。在開設借款人賬戶時,銀行應要求借款人本要親自辦理並生產設置密碼,並書麵確認已收到該賬戶對應的存折或銀行卡,同時提醒其做好保管和密碼保護工作,如丟失及時掛失和補辦。
作者簡介:馮海悅(1992-),女,山東大學經濟學院2011級5班,本科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