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昆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覆蓋範圍窄,管理機構不順
從現有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製度中可以看出,目前對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依然依附於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製度,並沒有相對獨立的針對農民工製定的社會保障體係,這就難以避免受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製度自身覆蓋的範圍限製,這些社會保障僅僅涵蓋了在城市長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不能照顧到短期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涵蓋的範圍較窄。
(二)參保率比較低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係建立時間短,這就導致無論是在製度上還是在管理工作上,都需要時間來改革和適應,短期內無法全部落實這些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措施。再加上農民工自身的一些流動性大,工作穩定性差,綜合素質不高等特點,造成了昆明市農民工參保率比較低的現象。
(三)社會保險關係異地轉接困難
目前我國製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製度,但因必須到戶籍地辦理報銷手續,並且在省級醫院報銷比例較少,這就需要進行社會保險的異地轉移工作。由於現行的保險政策體製實行的是縣級或者省級統籌規劃,這就導致農民工在異地轉移時存在一定的障礙和難度。同時農民工群體流動性比較大,經常跨地域流動,很多時候農民工在城市工作幾年就會轉移到其他地方工作,或者直接回到農村,不能固定在一個地區,這也為農民工社會保險轉移工作帶來了壓力。
(四)社會救助製度缺乏
雖然目前我國對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製度提起了重視,但是由於長期以來存在的原因及農民工自身的特點,其社會保障體係依然不完善。目前城鎮的福利水平及救助水平依然處於薄弱,這對於城市農民工來說,一些尊重和關懷起不到真正的保障,現行的城鎮社會福利製度和救助在實際上並沒有將農民工涵蓋在內,這就難以保障城市農民工的最低工資標準及基本生活費用等,對於農民工的事業救助更是難以做到合理的保障。
三、昆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製度的建議及對策
(一)建立大病醫療保險製度
大部分城市農民工進程工作的目的是增加短期的收入,這就導致在工作期間患重大疾病的農民工陷入“因病返貧”的境地,一旦患上重大疾病,就會將很大一部分財產設置全部財產投入到治療上。因此,對於城鎮為實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監理大病醫療保險製度,是這部分農民工在城鎮務工期間的現實需要。
考慮農民工的醫療保險的銜接,根據現行基本醫療保險製度,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采取對農民工單獨建立統籌的方式,保證農民工異地醫療保險的銜接,同時優化籌資及支付機製,除了個人繳費意外,國家財政要給予適當的補助。
(二)建立應急性和臨時性社會救助機製
在城鎮建立應急性救助機製,在城市農民工遇到生存困難時,應給予及時的救助,保障其最低生存要求。同時施行一次性臨危救助,救助額度可為當地一個月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救助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預算,救助的審核、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地民政部門負責。
(三)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的養老保障模式
將城市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同時根據農民工收入較低的情況,適當的降低其保險繳費標準。對於流動性大的農民工實施“個人賬戶+調劑金”的養老保險模式,建立個人賬戶,並對其進行實賬管理,針對每個單體的實際情況,以個人的形式參保。
(四)完善社會救助機製
重視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製度,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機製。根據農民工的自身特點,針對性的建立合理的社會保障體係,充分提高城鎮的福利水平和救助水平,保證城市農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讓農民工這個特殊的群體切實體會到社會的尊重與關懷。
結論
綜上所述,昆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體係依然存在一係列的基本問題,針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有效的治理對策,堅持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發展的目標,才能有效的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製度,保證和諧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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