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發達國家非營利組織的製度借鑒與啟示(1 / 3)

發達國家非營利組織的製度借鑒與啟示

理論與實踐

作者:羅曼

【摘要】近年來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方興未艾,但處於轉型時期的非營利組織起步晚,在發展和管理製度建設方麵仍存在許多的局限性。而發達國家非營利組織起步較早,發展經驗相對比較成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所以本文以國外較有代表性的發達國家——德國、日本、英國、美國的非營利組織作為考察對象,總結分析它們的發展情況和管理體製經驗,為我國非營利組織管理體製建設提供借鑒。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管理體製法律體製監督機製

非營利組織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力量,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全球範圍內得到了迅猛發展。發達國家的非營利組織已經成為社會不可或缺的建設主體,無論是在參與社區建設、地方治理、公共政策製定和執行等區域公共事務方麵還是在參與國際決策,解決各種全球性問題方麵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德國、日本、英國、美國都屬於當今世界的發達國家,這四個國家的非營利組織發展至今不論是從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發展還是政府對其建立的各項製度,都已形成一定的規模體係,相對比較完善。對四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情況及其法律體製、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和監督體製方麵進行總結分析,從它們的管理經驗中探尋規律。

一、德國、日本、英國、美國非營利組織發展概況

德國有著悠久的結社傳統,是當今世界上非營利組織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德國發達的非營利組織成為今天德國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在德國各級司法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種類型的社團共有55萬家,財團共有10000家,大約另有50餘萬家沒有在司法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德國非營利組織數量和國家人口比值為1:75,不僅高於英國(1:250)和日本(1:260),更是遠遠高於我國(1:5400)[1](p28-29)。

在英國非營利組織常常被稱為“誌願部門”或是“慈善組織”。它的形態框架兼具歐洲和美國的特征,活動的範圍非常的廣泛,主要集中在醫療保健、社會服務、環境保護、教育研究等領域,其組織的形式和規模可謂是“五花八門”,有大型機構也有“迷你”的小型草根組織。根據英國全國誌願聯合(NCVO)出版的《2008公民社會年鑒》對其“公民社會”的整體統計數據顯示,2005/06年度的公民社會團體的總數為86.5萬家。[2](p47)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移民國家,其人民的結社精神是根深蒂固的,並有著深厚的慈善傳統和龐大的捐贈資源,在這樣一個肥沃的“土壤”裏培育發展了目前世界上最發達的非營利部門。根據美國國內稅務局公布的數據,截至2012年3月,在國內稅務局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總計156萬家,其中包括了近100萬家慈善組織和近10萬家私人基金會,即每1萬名美國人就擁有34.2家501(c)(3)非營利組織,以及近50萬家其他類型的非營利組織。[3]美國非營利組織數量龐大,專業化分工高,擁有眾多的就業人數,使得其對美國的經濟貢獻也不容忽視。

而作為亞洲代表的日本,其關於非營利組織的研究始於20世紀80~90年代,早期日本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受到國家政府嚴格的限製,發展緩慢。1995年1月的阪神地震成為日本非營利組織的轉折點,這次地震受災嚴重,但政府救援行動緩慢,而全國各地方的非營利組織中數以百萬計的誌願者卻迅速前往災難現場展開救援工作,這引起了全國公眾的極大關注。繼阪神地震之後,1997年俄羅斯油輪在日本海域擱淺,大量原油泄漏,日本國內25萬非營利組織誌願者對海麵原油進行清理再次發揮在社會突發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此後,整個社會對非營利組織的關注度不斷飆升,要求放鬆對非營利組織的管製,最終於1998年3月19日通過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於同年12月1日實施,日本的非營利組織進入了繁盛發展時期。

二、管理體製經驗總結分析

(一)法律體製

美國的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製度是一個極為龐大和精細完整的體係,包括聯邦非營利組織法律、州非營利組織法律、與法院的判例三大塊。每個法律板塊都根據不同的情況對非營利組織的各種行為進行規定,如聯邦稅法第501(c)(3)條對美國的25種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以列表的形式進行了細致的分類和規定。世界上較早專門規範非營利組織和非營利行為法規的法律是1601年英國出台的《慈善法》和《救濟法》。經過幾個世紀的傳承和十多年的修改,在《慈善法》統一的法律框架下對非營利組織的各項活動進行規定和協調。並通過已有80年曆史的《理事會管理法》對非營利組織進行製度約束。在德國,從憲法、民法和社團法等多個層麵對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進行法律製度區分並配以相應的法律框架。而日本的非營利組織雖是一個“舶來品”,相對發達國家起步較晚,但是日本的非營利組織在吸收和借鑒了國外非營利組織先進的管理經驗的同時也保留著亞洲文化的特點,使得日本非營利組織也得到很好的發展,它的法律製度內容豐富、分類細致嚴密,與德國非營利組織法結構相似。盡管各國根據本國的文化傳統和經濟實力對非營利組織建立不同的法律框架,但是其作用都是要明確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地位,將其納入國家的法律體係當中,以確保它們的合法性、自主性和自治性,給予更好的法律環境和更大的法律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