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發達國家非營利組織的製度借鑒與啟示(2 / 3)

(二)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間的夥伴關係

在傳統理念上,政府對國家事務、公共福利的提供具有“統治”地位,是唯一的提供者。但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公眾對政府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摒棄官僚製,呼籲新的管理模式。在這樣的形勢下,“治理”理論應運而生。“治理”理論認為,治理主體應該是多元化的,不僅包括政府、私營部門,非營利組織也是重要的治理主體。在治理方式中善治是最佳的一種治理方式,“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於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係,是兩者的最佳狀態。”[4](p8)而英國政府部門與非營利組織代表共同簽署的COMPACT協議趨向於最佳的治理方式。在COMPACT協議中英國政府始終堅持視非營利組織為夥伴,給予其強力的政策支持。

政府扶持和資助是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關鍵環節。在美國,政府將大量的社會服務外包給非營利組織,有20%的非營利組織,其主要收入來源於政府,甚至有些非營利組織的收入90%都來自政府。[5](p25)日本非營利組織大多數的資金來源於政府補貼,其主要運用於衛生保健和社會服務領域的資金有45.2%來自公共部門的財力支持。英國政府每年向民間組織提供33億英鎊,德國民間組織64%的收入都來自政府資助。對於政府的資助是否會削弱非營利組織的獨立性主要取決提供資助的方式,而目前以政府采購方式對非營利組織提供資助的方式是比較理想的,既向非營利組織提供了資金支持,又避免了對非營利組織內部事務的幹涉,保障非營利組織的獨立性。

(三)非營利組織內外監管機製

美國的政府監管模式是比較經典的過程控製,對非營利組織的組建與退出給予很大的自由,但從非營利組織組建之後它的行為就要遵守美國各項相關法律。統一的管理主要是靠聯邦稅法,非營利組織需要向聯邦稅務局報告其財政情況,聯邦稅務局通過年度報稅監管。如果組織申請獲得了聯邦稅法501(C)(3)條款的免稅資格,那麼會有聯邦稅務局對其進行嚴格的審核,再通過公開透明的機製對其開展的活動、運行方式等的整個過程進行社會監督。英國的監督管理相對統一,通過慈善管理委員會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綜合的管理。而日本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職責比較分散,對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依據各自的法規進行管理監督。在德國除了對免稅團體的稅務管理之外,政府及其他公共職能部門並沒有對民間公益機構形成一個複雜的監督製度,對民間組織的監督主要是將交與一些社會機構,如捐贈任理事會、社會事務研究所。

社會監督機製和組織內部監督是非營利組織監督機製中是不可替代的。非營利組織因其非營利性特征,接受社會的捐贈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形式獲取營運資金,因而其有責任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組織財務、開展的活動和管理等方麵的信息,使每一個對該組織關心或做出貢獻或有任何疑問的人對其進行檢查、監督。而非營利組織內部的自律更是組織健康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

三、對我國非營利組織建設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一)製度環境是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關鍵

美國、英國、德國都是有著很強的民主意識、民主傳統濃厚的國家,它們在政治法律製度建設方麵就給予公民自治組織較大的生存空間,並逐漸完善非營利組織的法律體製,將其納入國家的法律體係當中,確保非營利組織發展的自治性和獨立性。日本的非營利組織起步時間與我國的大致相同,但與我國的非營利組織發展相比現在日本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較為成熟,這得益於日本完整細致的各項非營利組織法律法規。可見,影響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擁有良好的政治法律製度環境,正如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萊斯特·薩拉蒙所說“對於大多數國家而言,非營利法是決定非營利活動及程度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6](p197)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政治法律製度環境建設也已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非營利製度建設方麵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在實際的管理中,地方民政部門在處理一些事務中還會出現無法可依的窘況。所以,借鑒國外經驗,立足我國實際逐步為非營利組織製定係統配套的不同層次法律法規體係,使非營利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法可依,有法必衣,違法必究。中央政府部門應加快製定和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相關基本法製,隻有這樣才能實現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實質性進展,進而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