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享受養老福利的待遇方麵,如果員工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其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並在退休前5年在深圳市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就可以在退休後按月享受深圳市的養老福利金;如果未能滿足上述條件,例如繳費年限不足或是在離退休前調離深圳市的人員,可以按其個人意願,將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的資金轉移到其他城市或是退還其本人。
由於深圳市經濟貿易發達,人員流動量大,該方案在實施過程中也不免略顯僵化,對許多流動性務工人員來說,落實的困難很大,使得深圳市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參保率難以提升,針對這一狀況,深圳市在2006年出台了新的養老保險條例,對原條例的不便之處進行了修改,新條例不再強製性要求農民工工人在退休前5年必須在深圳市繳納養老保險金,這就完全取消深圳戶口與非深圳戶口在養老保險待遇上的區別,同時,對於繳費年限不足,但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在其退休時,一次性償付其養老保險金賬戶的餘額,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費用。
(二)上海模式
在處理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醫療和失業等保險方麵,上海采取的方式是將城鎮居民社會保險與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完全區分開的模式,兩者采取的是不同的繳費方式,保險金管理部門也不一樣,其中管理上海本地戶籍居民養老保險的是上海社會保險管理局,管理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是上海外來勞動力就業管理中心。兩者最終享受的養老金待遇更是有很大差別,這樣的模式下,戶籍製度的區分性顯得極為明顯。
該模式的指導文件為《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該辦法由上海勞保局在2005年頒布最後修改細則,細則明確了投保個人不需繳費的原則,對外來務工人員在上海本地企業工作的,由本地企業按上海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上繳三項費用(養老、工傷、住院),總額合計為基數的12.5%,其中養老保險占比為7%;同等條件下,外地企業的繳費標準為基數的7.5%。
在外來務工人員養老金待遇方麵,上海采取一次性給付的方式,退休年齡的設定為男性60歲,女性50歲;領取養老補助的要求為三年內累計繳費期滿十二個月。在該製度下,外來務工人員繳費壓力不大,但同上海本地戶籍的居民相比,享受的待遇相差很大,且為一次性給付,對外來人員長期養老的保障力度不足。
此外,由於上海采取的綜合保險使用的支付平台為商業保險平台,外來務工人員在進行養老保險賬戶轉移時,所需辦理的手續較為簡潔。
(三)杭州模式
與上海不同,杭州並沒有將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獨立於本市的城鎮社會保險體係之外,而是針對農民工群體的實際情況,降低了繳費要求,同時也下調養老金給付標準,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雙低”。
“雙低”標準的提出最早是在2003年的《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的意見》一文上,該意見確定了杭州執行農民工養老保險低準入、低享受的政策取向,後來杭州施行的一係列相關細則也是圍繞這一取向所製訂的。
通常情況下,杭州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工資基數的30%,其中企業負擔22%,員工負擔8%;執行“雙低”標準後,外來務工人員的繳費比例下調至基數的16%,其中企業占12%,員工占4%。可以看到,在相同工資標準下,外來務工人員的繳費負擔僅為當地城鎮居民的一半,對收入低,生活壓力大的外來農民工而言,的確減輕了不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