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個人所得稅扣除製度之比較
理論與實踐
作者:劉天宇
【摘要】個人所得稅是我國重要的稅種之一,但其目前的費用扣除製度不利於個稅發揮二次收入分配的作用。文章分析了我國個稅費用扣除的現狀與問題,並結合日本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扣除製度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扣除製度中日比較研究
一、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概況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重要的稅種之一。1980年9月開征時,當年創造財政收入0.5億元,到2010年11月時,這一數字已攀升到4432億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遞增。根據《中國財政年鑒》公布的數據,1994~2005年的十年間,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成為僅次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之後的第四大稅種。這十年間,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平均年增長率為28.7%,這一數值遠遠超過GDP增長率和總稅收年增長率。而在2006年之後,雖然免征額多次提高,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和GDP比重的增長趨勢放緩,但2006~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年均增長率仍高達19.8%。個人所得稅不僅對國家財政稅收有重要的影響,而且與我國居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縱觀我國個人所得稅製度施行的33年,個稅在實現國家財政收入和“第二次分配”方麵的職能得到了充分的發揮。但是,個人所得稅是否真的改善了我國的收入分配?在扣除製度上有沒有需要改進的地方?當前我國的基尼係數已經超過了臨界值0.4,顯示我國貧富差距逐年增加,業已成為阻礙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大障礙,雖然我國的個稅製度對社會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很顯然,在調節國民收入方麵還存在一些不足,其中,值得關注的就是個稅課稅要素中扣除項目的設計。目前,我國個稅的扣除項目主要僅限於生計費、五險一金、津貼補助等,可扣除項目和發達國家相比不可謂之多。因此,要讓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能夠真正起到調節居民收入,促進社會收入公平的作用,就必須對現行稅製中的扣除製度進行優化改革。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扣除製度的現狀和問題
對於個人所得稅的扣除製度,國際上通常分為以下五種:一是為取得所得的生產成本,如房屋租賃所得中轉租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將原本應付給房東的房租扣除;二是個人基本扣除,主要是指工資、薪金所得中可以扣除的生計費;三是撫養扣除,我國尚未施行該製度;四是個人特許扣除,我國沒有該扣除製度;五是鼓勵性或再分配扣除,我國也沒有該扣除製度。可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扣除製度和國際上通行的扣除製度相比顯得簡單籠統。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扣除製度主要有兩部分:一是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即成本費用的扣除;二是指納稅人為自身生存和家庭成員生活或者說再生產所需的費用,如生計費的扣除。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製對不同項目實行不同的費用扣除。總體來看。費用扣除采取定額扣除和比例扣除相結合的方法,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進行扣除。1980年9月頒布實施個人所得稅法,開征個人所得的稅,同時確定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800元;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表決,把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從800元調到1600元,並於2006年1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目。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2年9月,扣除標準進一步提升到3500元,而對於勞務報酬、費所得等其他收入采用20%的比例扣除方法。
總體來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扣除製度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和國際通行的費用扣除標準相比,費用扣除的範圍過窄,沒有考慮納稅者實際情況。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生計費用上的扣除實行國家統一的標準。這種過於強調統一的“一刀切”的扣除辦法,忽視了不同家庭,個人的不同負擔情況,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家庭負擔等情況。如此一來,由於費用扣除沒有考慮納稅者本身的實際情況,並且費用扣除範圍過窄,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麵的作用不可謂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