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費用扣除沒有考慮通貨膨脹因素。我們知道,一國之中,如果消費者的收入不變,則實際消費水平與商品價格成反比。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有30餘年,消費品價格處於不斷變化中,通貨膨脹因素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消費水平。在發生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固定的費用標準扣除額將導致“隱性增稅”。一組來自國家統計局的數字顯示,2001年至2010年10年間,國內食品價格累計漲幅64.87%,其中2007年至2011年的漲幅相當於這10年漲幅的近九成。而在過去10年間,國家財政收入增速每年都高於GDP10個百分點以上。而在2001~2010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分別實際增長9.7%和7.0%。在消費者收入的增長率達不到通貨膨脹的增長率時,就會產生“隱形增稅”,直接加重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納稅負擔,間接抵消了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
三、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及扣除製度
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始於1887年,現代個人所得稅則可以追溯至1950年,從此時起,日本的個人所得稅開始實行綜合課稅製和納稅申報製。個人所得稅成為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的主幹稅種。10年後的20世紀60年代起,日本經濟進入高速發展期,其個稅製度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和調整。例如,日本於1961年起施行著名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在國民收入因經濟騰飛而持續增長的同時,名義納稅額也在同步增長。針對這一情況,日本主要通過調整個稅的扣除項目來實現該計劃。其主要調整的扣除項目有:增加撫養對象扣除、殘疾扣除、商業保險扣除等。在日本傳統家庭中,丈夫在外工作,妻子持家,因此,通過對各類家庭成員的扣除稅製,補充和完善了生活安定和社會保障的功能,並且,享受稅收扣除的對象逐步擴大。據資料顯示{1}:1985年以來,國民總所得中課稅收入維持在總收入的41.9%(1989年)至46.6%(1994年)之間,國民50%以上的所得收入因扣除製度而減免納稅。在日本實現國強民富的過程中充分發揮著增加國民收入,減輕國民納稅負擔的調節功能。
在日本個人所得稅所有扣除項目中,最有特色的當屬撫養對象扣除。撫養對象扣除包括納稅人本人的基本扣除、配偶者扣除、配偶特別扣除、撫養扣除等。配偶者扣除的對象是在區政府辦完結婚登記手續的合法夫妻,原則上是無收入者或者臨時工,年收入在103萬日元以下可以享受配偶扣除。其稅前扣除額一般是38萬日元。這一數字在1965~1995年近30年間,隨日本經濟的發展增加了2倍;而對有經濟收入的配偶,視其收入多少,相應減少稅前扣除額。撫養人口扣除是指撫養對象為16歲以上不滿23歲者,稅前扣除額為63萬日元。日本於1972年創設了雙親老人撫養扣除製度,70歲以上的共同居住或者異地居住但需寄生活補貼費的父母或嶽父母,都能享受撫養扣除製度。如果被撫養者是殘疾人或殘疾老人,還能享受殘疾人或老年人的增加扣除製度。如果納稅人是公司員工,就要向所在公司提出“撫養扣除等申請報告”,辦理相關申請、審批手續。
通過包括增加扣除項目和扣除額的方式,日本國民收入在20世紀60、70年代實現了跨越式發展,這當然與當時日本經濟的快速增長有關,但不可否認個稅製度的改革也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稅收製度在國家的經濟體內部扮演著穩定器的重要角色,國家的財政規模可以通過稅收調節機製實現自動擴大或壓縮的功能。一個國家在經濟狀況好時,稅收增長向抑製總需求方向起作用;而經濟狀況不佳時,減輕個人因累進製納稅的負擔,增加扣除額是向刺激總需求的方向發揮作用。
四、我國個人所得稅扣除製度的建議
(一)按家庭綜合征稅,合理增加扣除項目
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扣除製度不合理的問題,不少學者都提出要按家庭範圍綜合征稅{2},借鑒美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將我國現行的以個人為征收單位調整為以家庭為單位征收的製度。兼顧婚姻家庭等“人性化”因素,以家庭為單位,綜合考慮個人的負擔問題,將一個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之和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據此計算應納稅額{3}。筆者認為,包括日本在內的很過國家都是以家庭為征稅單位,並且,有個人申報和家庭聯合申報兩種申報方式,可以由納稅人選擇。這種家庭扣除方式雖然計算起來較為複雜,但不可否認的是,家庭為單位的聯合申報可以合理考慮納稅人的整體納稅負擔,可以充分考慮不同家庭的個體差異,更能體現量能負擔和稅收公平的原則,在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製度改革中可以適當借鑒,待條件成熟之後予以改革,這也將是我國個稅改革中的一大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