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稅扣除額應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變動而做相應修改
我國個稅的扣除額由國家統一規定,這種方式不僅沒有考慮不同地區的生活成本高低的情況,也沒有考慮不同社會發展階段的納稅負擔大小的問題。“一刀切”的方式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快速變化的實際國情。如前所述,現行費用扣除方法是以固定數額為依據,不與物價指數掛鉤,使稅製缺乏應有的彈性。但是,如果頻繁地修改扣除額也麵臨立法效力層麵上的問題,過於頻繁地修改扣除額不僅會影響法的穩定性,而且也不適合我國的立法體係。扣除額的修改周期雖然呈現出越來越短的趨勢,但如何設定一個具體的“更新周期”還需要更加深刻地研究,這也不僅僅是個稅改革的問題,也是涉及整個立法體係的問題。值得借鑒的是,部分國外發達國家的費用扣除標準是根據不同地區的消費水平分別製定的,或者通過立法的形式,授予地方政府對費用扣除標準的一定的調整權限,在允許的幅度範圍之內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程度和物價水平進行調整,從而製定本地的費用扣除標準。總而言之,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國,個稅扣除額一定要因時、因地進行調整,才能真正起到調節二次分配的作用。
五、結語
最後,應該認識到,雖然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居民收入二次分配中起到了基礎性、全局性的作用,但其僅僅是調整居民收入分配環節的一種工具,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個稅扣除額提高過多甚至還會降低人們工作、投資的激勵,從而帶來一定的效率損失。當前,我國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形勢依然嚴峻,但不應該過分強調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再分配作用,而應該多個環節並舉。首先,應該改善初次收入分配環節的失衡,尤其是增加勞動收入占比,提高普通勞動者的收入。其次,在再分配環節,除了在征稅環節利用個人所得稅這一工具外,還應該在財政支出環節加大對低收入階層的轉移支付補助,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係,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我們也應適當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稅改經驗,吸收適合我國國情的改革措施,包括引入綜合課稅製以及分地區課稅等。當然,雖然部分發達國家例如日本的稅製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大背景下,其個稅製度也亟待進一步改革。可見,稅製改革從來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國個稅改革將如何發展也值得關注和研究。
注釋
{1}胡愛平.《稅製與社會保障——日本個人所得稅扣除製度的啟示》.中國醫療保險,P59。
{2}淩雲.《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對策與建議》.財會研究,2013年第一期:P129。
{3}淩雲.《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對策與建議》.財會研究,2013年第一期:P130。
參考文獻
[1]胡愛平.《稅製與社會保障——日本個人所得稅扣除製度的啟示》,中國醫療保險,2013.
[2]淩雲.《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對策與建議》,財會研究,2013年第一期.
[3]劉劍文.《走向財稅法治》,法律出版社,2009.
[4]張芬.《當前經濟形勢下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思考》,湖南商學院學報,2009(1):102-103.
作者簡介:劉天宇(1990-),男,江蘇南京人,就讀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財稅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