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比特幣的非貨幣屬性
理論與實踐
作者:楊濤
【摘要】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四部委下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界定比特幣不是貨幣,是一種虛擬商品。但對比特幣非貨幣屬性的認識不應限於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製性這麼兩點。比特幣的非貨幣屬性還應包括:缺乏貨幣應具備的必要信用基礎、未能反映特定的社會生產關係、其購買力的確定不具有合理性,缺乏貨幣資產必需的安全保障等這幾點。
【關鍵詞】比特幣貨幣非貨幣
誕生於2009年的比特幣曾經隻是部分網絡極客的遊戲獎品,其轉手交易也隻在這個小眾群體裏流轉,並不為大眾所知。2010年5月,美國一個程序員用1萬個比特幣購買了一個價值25美元的披薩,使得比特幣走出虛擬網絡的世界,在現實的商品世界充當了一般等價物的角色。隨著比特幣玩家群體的擴大,願意接受比特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商店也漸漸增多。
誕生、發展於無國界的網絡世界的比特幣,在我國也能發現其活躍的身影。2013年4月四川雅安地震後,壹基金表示接受比特幣捐贈,隨後便收到了50個比特幣的捐款。同月,一個美國人在北京一家咖啡店用0.015個比特幣購買了一杯咖啡。2013年10月,百度加速樂平台和中國電信江蘇公司嚐試接受比特幣。{1}與此同時,比特幣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發展讓人無法忽視。2013年8月,德國財政部承認比特幣為記賬單位,可以作為“私人貨幣”結算,隻要私人之間達成一致即可作為支付手段使用,但也強調比特幣不具備法定支付手段的功能。2013年10月,世界首台“比特幣自動提款機”在加拿大溫哥華啟用,可以直接辦理加拿大元與比特幣的兌換。
與比特幣在現實交易世界中的試探前行相比,更為瘋狂的是比特幣交易價格的暴漲。2010年4月25日,比特幣首次公開交易,當時一個比特幣的市場價是0.03美元。2013年11月比特幣的市場價一路狂飆至1242美元,貴比黃金。雖然隨後受各種因素影響,比特幣市場價格有較大波動,但截止2013年12月10日,比特幣在“Mt.GOX”交易網站上的市場價格仍高達958美元,在“比特幣中國”交易網站上的市場價格是5839元人民幣。不到四年時間,兩萬多倍的增長率自然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者。比特幣再也不隻是網絡極客眼中的虛擬財富,甚至已經成為引起“中國大媽”關注的投資產品。
比特幣價值在短時期內的瘋狂飆升也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關注,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五部委聯合下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界定比特幣不具有貨幣屬性,實質上是一種虛擬商品,並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此《通知》一出立刻引發比特幣交易市場的激烈震旦,當天比特幣市場價格下跌就超過20%。對照馬克思提出的貨幣五項職能: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儲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來看,比特幣似乎都具備這些功能。如前所述,比特幣在現實世界中已經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商品,在全世界的流通效率更是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很多人出於投資的目的也在儲存比特幣。從種種表象上看,比特幣不僅是名稱中帶著“幣”字,而且也具有貨幣的功能。因此也有人預言:“比特幣正在用實踐證明貨幣的非國家化、去中心化以及多種貨幣自由競爭的可行性……比特幣已經重新定義貨幣,也將顛覆人類對貨幣的認識。”{2}
五部委下發的《通知》明確宣稱比特幣不是貨幣,認為“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製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通知》對比特幣屬性的界定非常清晰,認定比特幣就是一種虛擬商品,而非貨幣。這個明確肯定的界定對比特幣的監管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確認比特幣不是貨幣後自然就可以要求各類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包括:不得為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不得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不得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不得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不得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在比特幣發展亂花迷眼的2013年11月之後,五部委聯合下發正本清源的《通知》無疑是及其必要,且是非常及時的。界定比特幣的非貨幣身份是對比特幣開展有針對性監管的基礎。但作為政府規範性文件的《通知》,未能對比特幣非貨幣屬性的界定原因展開分析,在認定比特幣非貨幣屬性時的依據僅限於“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製性”這麼兩點。雖然比特幣的非貨幣屬性已有定論,但筆者認為還是有必要對其屬性的界定原因展開分析,在此基礎上才能對伴生的相關風險實行有效的管控。
貨幣是伴隨著商品和商品交換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的,其根源是商品本身,是交換發展的必然產物。{3}是否由貨幣當局發行並非判斷貨幣身份的最客觀標準。“沒有集中發行方”確實不符合人們對傳統貨幣發行的認識,但哈耶克在其著作《貨幣的非國家化》中就提出了顛覆傳統貨幣製度的革命性建議,即廢除中央銀行製度,允許私人發行貨幣,並自由競爭,而且認為在這個競爭過程將會發現最好的貨幣。如果哈耶克的建議能夠實現的話,“沒有集中發行方”就不會成為決定比特幣非貨幣屬性的特征。“總量有限”確實是比特幣自身的固有特征,但當比特幣充當一般等價物時的度量確實可以無限放大的,如買一杯咖啡可以支付0.015比特幣。2100萬個比特幣確實與我們現實流通的法定貨幣的需求數量不可相提並論,但按一定比值又可以拆分為無限小、無限多的份額。同時,比特幣的總量上限也讓人們認為這是解決貨幣超發、通貨膨脹的有效路徑。而“使用不受地域限製”和“匿名性”這兩個特點,與貨幣本質並不衝突。而要論述比特幣的非貨幣屬性,還應該結合貨幣的本質內涵和比特幣本身特點。因此,筆者認為,還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麵論述比特幣的非貨幣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