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發展的財政政策建議
區域經濟發展
作者:王琪 楊峰
【摘要】吉林省的新能源汽車發展迅速,但還沒有形成產業化。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發展,目前主要依賴於財政政策的扶持,但吉林省現行的財政扶持政策還存在著缺陷和不足。因此,本文針對吉林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發展的現狀及相應的財政政策進行分析,並借鑒日本的政策經驗,提出促進吉林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發展的財政政策建議。
【關鍵詞】新能源汽車產業化財政政策
一、新能源汽車與財政政策概述
(一)新能源汽車的涵義
顧名思義,新能源汽車是相對傳統能源汽車而言的,新能源汽車的概念按照定義範圍的大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新能源汽車是指全部使用非石油燃料的汽車,涵蓋近乎所有新型動力汽車。按照動力來源的不同,廣義新能源汽車可以分為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純電動汽車、氫燃料汽車、二甲醚汽車、甲醇汽車、天然氣汽車、乙醇燃料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狹義新能源汽車概念是按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定義的,僅指采用非常規能源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的汽車,乙醇燃料汽車、天然氣汽車等均被排除在外。
與以常規能源作為動力的傳統汽車相比,新能源汽車具有科技含量高、燃料清潔的特點,是具有先進技術原理、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對類似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狹義新能源汽車由於技術要求和成本相對太高,所以,我國所開發的新能源汽車主要是包含代用燃料汽車,如天然氣汽車、生物燃料汽車、乙醇燃料汽車、二甲醚汽車等非常規石油燃料汽車,也就是說是廣義的新能源汽車。
(二)新能源汽車相關的國家財政政策
從2009年1月國務院首次提出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戰略,到2009年3月出台《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方案,正式出台了新能源汽車產業財政補貼補貼標準。再到2010年6月,新能源汽車補貼實施細則正式出台,國家明確發布了《關於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的通知》。通知規定,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前兩種是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租賃企業;第三種是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通知還規定,地方財政安排一定資金,重點對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汽車購置和電池回購等給予支持。
與此同時,為了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國家通過借助稅收政策,進一步規範影響汽車市場。與新能源汽車有關的稅收工具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關稅等。例如,由於新能源汽車是技術密集型產業,為了降低成本,國家在實際營業稅稅收方麵給予優惠措施。對於新能源汽車產業,國家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於新能源汽車科技研發高技術人才,在個人所納稅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就算個人所得稅繳納前予以扣除。為培育汽車消費市場,汽車購置稅優惠規定是1.6升以下按7.5%征收車輛購置稅,1.6升以上按10%征收車輛購置稅。國家利用這些財政工具,改變新能源汽車的價格和成本,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促進新能源汽車健康良性發展。
(三)財政政策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作用機理
一是外部性理論。外部性指個人在沒有承擔或獲得其自身行為產生的成本或收益的前提下,個人行為對社會或其他人產生的或好或壞的影響。從定義即可看出,外部性有正向和負向之分。生產者往往將工業生產中產生的汙染轉嫁給社會,工業汙染就是外部性的典型例子。解決這一問題隻有將外部不經濟內部化,而單靠市場自身的力量是難以完成的,必須依賴相應的機製,運用相關政策促使外部成本內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