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是表外業務,銀行甚至不用為理財產品業務和銀信合作業務計提撥備。從會計核算上來說,理財產品根本就不是銀行的業務,隻是一項或有負債。風險轉嫁給了兩端的客戶:理財產品客戶,信托客戶。
雖然,商業銀行基本不承擔風險,理財信托業務給商業銀行帶來的中間業務收入卻相當可觀,在銀信合作產品中,銀行獲取較高收益,其收取的手續費占1%~2%,還不包括資金托管費等其他費用,綜合利潤甚至超過利差,通過銀信合作方式,銀行既可以留住客戶,表外業務也不占用資本金;而信托公司隻在其中收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手續費。
麵對如此誘惑商業銀行怎麼會不願意開展這項業務呢?
三、理財產品業務風險治理
(一)主要風險點
綜合上述,現行理財產品處理方法存在以下幾個風險點:
第一,資金期限錯配。
第二,客戶承擔主要風險,銀行隻扮演中介角色。
第三,理財產品記入表外,不易監管和發現風險。
(二)治理方法
對於這些風險點,的監管和控製不容易。一個比較切實的方法是將理財產品納入表內核算,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
當然,商業銀行由於巨大自身利益驅使,不願意將理財產品納入表內核算,因為一旦納入表內核算,商業銀行相應要計提撥備,這將大大影響商業銀行的獲利能力。其理由也會是主要風險不在銀行,銀行無需計提撥備。
但是如果不計入表內核算,就無法迫使商業銀行重視並承擔責任。我國是高儲蓄的國家,老百姓對於銀行有一種盲目的信任,通常都會覺得銀行發行的產品一定不會有問題,盡管有風險提示等,老百姓在從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往往還是隻注重預期收益率和銀行信譽。殊不知,銀行在其中扮演的隻是中介角色。如果風先產生,銀行不會承擔具體損失,頂多是承擔聲譽風險。如何讓銀行也承擔相應的責任?目前規範理財產品業務做好的方法還是將其記入表內,讓銀行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隨意發行大量理財產品。
筆者也注意到,2010年以後銀監會也刻意加強了再這方麵的監管。
2010年8月,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72號文),要求商業銀行在2年內將表外銀信合作理財轉入表內,並按照150%計提撥備。
2011年8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5號公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基本原則、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自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銷售內控製度、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11章80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銷售過程中的理財產品做出了規範。
這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是披露和規範的程度還是低於國際水平的。巴塞爾委員會,FASB對於商業銀行自營類理財產品的披露原則都更加詳細和具體。
將理財產品納入表內核算是第一步,下一步應該進一步規範理財產品的會計核算和披露程度,在這方麵應當多學習國外比較成熟的經驗,在巴塞爾協議的框架下,討論對銀行的監管措施。真正做到一個良好的風險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