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國影子銀行體係的風險
影子銀行是一個複合名詞,前一半是“影子”,後一半是“銀行”。因此,可以劃入影子銀行的金融機構應該也具有“影子”和“銀行”的共同特征。影子銀行是一把“雙刃劍”,既彌補了傳統銀行信貸供給的不足,為實體經濟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但也積聚了不容忽視的風險。基於影子銀行體係的特征,將其主要風險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中的不規範行為在銀行體係中積聚了風險,在利率市場化改革穩步推進,銀行存貸利差不斷收窄的背景下,銀行不斷發行各種高收益的非保本類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但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的投向信息對購買人並不透明,且存在期限錯配的問題,理財產品購買人基於對銀行的信任誤認為該類理財產品等同於無風險的銀行存款,一旦理財募集資金投向的資產價格發生較大波動時,投資者的收益將蒙受巨大損失,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恐慌情緒引發的“羊群效應”將使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和聲譽受到負麵影響。
第二,非銀行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從事具有銀行信貸業務類似功能的融資業務,非銀行融資信貸的大幅增加,意味著大規模脫媒和信貸的大規模體外循環,這部分信貸完全不受央行控製,總量不受控製,乘數效應更不受控製,直接削弱了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能力。如果沒有相應的新監管措施和新貨幣工具,影子銀行就可能綁架貨幣政策,宏觀調控的風險大增。
第三,影子銀行體係中的民間借貸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和控製,容易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民間融資組織缺乏科學的風險管理手段,往往采取以新債償舊債的形式維持運轉,一旦融資企業出現違約風險或民間融資組織的資金鏈條斷裂,將使風險波及到整個借貸群體,並對區域內的實體經濟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第四,由影子銀行風險帶來的監管風險也是不能忽視的。影子銀行的相關金融活動比如資產證券化放開,所有信貸產品都可以證券化後一次性收回貸款,銀行就沒有了資本金和壞賬撥備的壓力,那巴塞爾協議III關於銀行提高資本金要求的監管條款基本不會起到約束作用。提高資本金的約束必須配合沃克爾法則才有效,但就在這最關鍵的地方,新監管條例被打了折扣,不能得到嚴格執行。
總之,影子銀行麵臨的風險和商業銀行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即由於流動性錯配、期限錯配、風險錯配並且使用杠杆,但由於“影子”的特質缺乏足夠的監管,影子銀行更容易使其風險積累放大,影子銀行的風險一旦暴露,又無法從央行獲得流動性或者存款保險等機製進行接管和處置,從而造成風險的擴散和傳播。
四、加強中國影子銀行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是建議金融管理部門規範和加強銀行表外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關注係統風險。控製銀行表外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仍要從審慎監管入手,加強影子銀行機構的公司治理,提高其風險控製能力,特別是根據機構實際經營的業務來確定資本和流動性監管的標準,加強流動性管理,防止流動性錯配、期限錯配引發的係統性風險。
二是建議金融管理部門明確界定影子銀行,建立影子銀行的混合式金融監管框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得對影子銀行的監管有法可依。明確各影子銀行主體或業務的監管主體。也有利於金融監管標準的公正,維護競爭與公平。
三是建議加強信息披露。信息不充分輕則導致監管和社會監督的困難,重則導致非正當競爭和欺詐等違規甚至犯罪行為。因此,加強銀行表外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同時“陽光化”民間金融。
四是建議金融管理部門要實時動態監測影子銀行業務,及時發現和防範風險。建立影子銀行風險評估體係。定期評價影子銀行的運行情況與風險狀況,確定適度的監管方式和監管強度,在風險暴露的情況下,積極引導影子銀行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等外部保障。
可見,加強中國影子銀行監管,不僅需要完善宏觀審慎管理,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製,而且需要通過對其業務合規性、合法性監管,推動影子銀行業務陽光化、規範化。同時要建立影子銀行風險評估和救助機製,構築影子銀行外部保障——建立存款保險製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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