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法基礎(3 / 3)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對全球合作原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9]隨著科技、經濟、社會的發展,麵臨著越來越多的全球性問題,單靠一個國家的力量並不能足以解決。而在銀行領域,金融全球化流通的結果使得各國金融體係不同程度的聯係在了一起,各國金融存在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緊密關聯性。由於金融危機的驟發性與傳導效應,當一個國家的銀行出現危機的時候,它遍布全球多個地區的銀行也將會像多米諾骨牌一樣受到影響,從而對世界經濟安全造成災難性的影響。著名的“巴林銀行”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新加坡分行的操作事故最終導致了這家百年老店宣告破產。

針對此,國際社會在70年代成立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並在隨後發布了《巴塞爾協議》,創造了外資銀行國際監管這一新型監管模式。外資銀行的國際監管主要是通過各國監管當局的協調與合作,尤其是主要代表東道國利益的發展中國家和代表母國利益的發達國家之間的合作。在監管實踐中,采取互通有無,信息共享,協調監管等方式,一方麵確保外資銀行的安全穩健經營和外資銀行業的宏觀穩定,符合雙方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麵增進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溝通和了解,為外資銀行的發展提供穩定、公正、透明的法律和政策保障,避免不公平交易做法的發生。

四、結語

綜上所述,對外資銀行進行合理的監管與規製是以充分的國際法原則與規則作為基礎的,也是符合相關國家的利益和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實踐中,各國對於外資銀行都有著較為嚴格的監管製度,如美國在1978年通過了《外資銀行法》(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Act of 1978);在1991年又通過了《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法》(The Foreign Bank Supervision Enhancement Act of 1991)和《聯邦存款保險銀行改進法》(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1991);1997年美聯儲又頒布了《K條例》,對外國銀行在美國設立分支機構和美國銀行在海外擴展其經營有了相關規定。[10]在外資銀行紛紛進入中國的背景下,我們必須注意到,並非所有的外資銀行都能行為得當,符合“實力雄厚、管理先進”的一般公眾印象。2003年的“美聯銀行事件”{1}就提示我們,在對外資銀行開放市場的同時,實施全麵有效的監管。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就必須遵守中國的法規和製度。[11]因此,我國有必要完善相關立法,如出台《銀行破產法》等法律法規;此外,還應完善銀行監管的機製,如進入、退出機製,存款保險製度和緊急援助措施[12],加強國際監管合作等,促進我國銀行業更好發展。

注釋

{1}2003年8月美聯銀行北京、上海代表處因其違規開展經營性業務,主要是支票托付和信用證項下的索彙業務,接到銀監會開出的罰單,非法所得被沒收,並被課以同等數額罰款共計44萬美元;同時,銀監會還取消了美聯銀行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一年任職資格,上海代表處升格為分行的申請也遭駁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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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第17條.

[10]紐芬.美聯儲頒布《K條例》修訂草案[J].國際金融研究.1998(3):60-62.

[11]程芳,李仲明.銀行業全麵開放下外資銀行的監管問題[J].甘肅金融,2007(6):21-23.

[12]時建中.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問題研究[J].法學評論(雙月刊),2003(6):34-40.

作者簡介:歐智斌(1990-),男,湖南衡陽人,中山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法。